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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对策研究及现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5-3-6 17:03:23 阅读:4341次 【字体:

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对策研究及现状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民主的要求,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直接参与到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文章主要以海宁市人民法院为例,通过查阅资料以及实地考察了解海宁市人民陪审员现状,在对人民陪审员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和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分析导致实施过程中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司法制度  
1954年,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列入到宪法的条文中。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为了更好的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近几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以实务中海宁市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为例,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创新探索,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陪审现状  
海宁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76人,生于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的有49人,其中有1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人获得“海宁市十佳人民调解员”、“海宁市十佳法制工作先进个人”、“海宁市人大代表履职积极分子”等荣誉。  
2012年2月,海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了首批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主要陪审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引入,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注入专业力量,并有效弥补了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  
2014今年5月,海宁市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分两个批次选任人民陪审员53名,是嘉兴地区首个完成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76人,比法官人数多1人。8月20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开展法律业务培训班,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  
人民陪审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海宁市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展良好。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参加案件陪审,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安排参与案件审理,结合审判案件类型与陪审员专业,安排陪审员从事实认定调查方面,以最大可能性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人民陪审员的“陪而不审”现象,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司法公正。海宁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小。在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过程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的比例少,绝大部分案件用简易程序。由此可推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了少量的案件审判活动。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参与陪审过程中,有些人民陪审员事前未对陪审案件进行了解,完全不熟悉案情。在庭审中,只是“陪”,但不发言,由审判长进行全程庭审。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有部分人民陪审员还是会在法官的影响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假设审判长对案件提出了异议,那么人民陪审员一般情况会改变自己的意见。在评议案件时,因各自工作职能和固有观点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即使提出不同观点或意见,也少有被采纳的情况。  
二、分析人民陪审员陪审现状的原因  
(一)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质问题  
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使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人民陪审员很少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思维也是缺乏的。在面对案件时,他们只能是凭借个人的道德观念去衡量,只是以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相背离。在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意识里,陪审工作只是一份业余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出现了只用不管等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在编工作人员,法院不方便管理;而其工作单位对员工兼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状况,也无法进行管理;选任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情况也不方便管理。一般情况,人民陪审员仅在人民法院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参与审判工作,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尽完善  
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来选任人民陪审员,有利于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审判公正。然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等规定,定得过于呆板,缺乏一定的弹性,不利于实践中执行。  
(四)人民陪审员的激励和奖罚机制不完善  
现实中,人民陪审员的收入保障问题,陪审待遇相对偏低,这样就难免会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对他们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都有一定的消积影响,。有些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没有给予很大的支持和理解,会间接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上存在缺陷  
一般情况,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些是在工作单位担任要职的领导干部、先进个人,他们的本职工作也比较繁忙,当出现陪审工作与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上发生冲突的情况,是履行陪审职责还是本职工作,现行的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在宪法中予以确立,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也已实行了几十年,其他领域的专项立法也较丰富,然而立法中还依然缺乏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项立法,这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以及工作都有极大的影响。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立法,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应在宪法中加以确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在宪法中的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只有在宪法的高度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人民陪审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才能得以确立,也才能使公民获得应有的人民陪审权利。只有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其他相关的单项立法也才能得以更好的完善。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人民陪审员法”的修订和完善,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形成一套自上而下、横纵有序的完整制度规定,这样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选任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很大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对实现审判公开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司法监督也有一定的强化。  
在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立法基础上,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相关立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立法地位的确认,在体现司法民主,提高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性上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在社会中可以更好的形成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法治观念。  
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选任范围要进一步放宽,在年龄、学历上应做进一步的规范,在公职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上要做相应的控制。让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的普通民众也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尽量具有代表性,同时还要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开放性,增强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要联合各级相关部门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评、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在各工作阶段进行工作考核。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改变人民陪审员“有人选,无人管”的现状。  
其次,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廉政档案、诚信档案、业绩档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等常规工作都记录在档案中,该档案记录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培训制度  
在培训的方式上,不再是单一的集中授课,而要加以观摩、分享和点评等教学模式,注重培训整体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技能性。通过结合自学和集训、理论和实践等学习形式,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个案培训,相应做好培训安排。  
在培训的内容上,增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促使其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廉政制度,应以培养人民陪审员基本法律思维为目标。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现状,加强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和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能有自己的见解。  
在培训的理念上,要注重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养成,增强其爱岗敬业的意识,要牢固树立“人民陪审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在参与司法审判中,要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奖罚机制  
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实行较优厚的福利待遇,提高陪审员的社会地位。  
通过将人民陪审员纳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奖励体系中,来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奖罚机制,同时可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  
(六)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  
通过对中外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和科学分析,提出国外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理性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借此来更好的探讨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使其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路。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参与庭审和合议的过程中,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说是承担着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庭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尽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激励和奖罚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等,而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做出长期奋斗和努力。本文深刻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以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略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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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木义.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  
[3]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学.2013.  
[4]童莎.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5]吴春峰.论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及其实现——对于“陪而不审”批判观点的学理审思.学海.2013.  
[6]王建锋.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现实困境和出路.法律与生活.2013.  
[7]郑冬冬.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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