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侵占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思路
浅析职务侵占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思路
对集中于金融行业、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等,其作案手段也日益复杂多样,常出现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大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职务侵占案件,参与、调取、检验、审核财务会计资料,充分发挥了专业技术优势,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办案提供突破口,引导侦查部门准确侦查取证.协助完成初查及结案工作。本文以对职务侵占案件的作案手段及其表现的分析为基础,提出了职务侵占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的几点思路,以期提高检查效率,快速找准突破口。
一、职务侵占案件的作案手段及其表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r|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给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二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至20000元以上.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案件占经济类案件的比例逐渐上升.其犯罪金额也不断增大.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职务侵占案件非常常见。在实践中,犯罪主体利用单位管理漏洞等,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有的私自隐匿、变卖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单位财务,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务据为己有,有的捏造事实、伪造单据、涂改账目,虚报费用从而侵占单位资金,有的大肆通吃销售回扣等等..从财务核算角度来说,职务侵占的手段及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虚构债务,套取资金。一是职务侵占行为人通常虚增虚减往来款,将往来款和现金、银行存款进行多番冲转,利用假的银行转款凭证、假的购货发票等,套取单位资金。如某案例中,会计人员将收到的购货方的支票,汁入r“应付账款”而不是“应收账款”,然后利用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通过多个账户结转,编制多套凭证,将“应付账款”冲平。这样,这笔支票资金就落入会计腰包。二是制作虚假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销表,冒名顶替,套取单位资金。
第二,收入不入账,转移资金。实践中.职务侵占行为人钻单位管理漏洞,将应该归属于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或纳入行为人自己开设的公司名下,或隐瞒销售收入,从而侵吞销售货款。在某案例中.甲既是A公司的销售员,自己又另外成立了一家B公司.经营相同产品.于是将应该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纳入B名下.非法侵乔。
第三,虚报、涂改,变卖单位资产。
实践中,行为人常虚构销售,冒领出库单,将出库的存货变卖;或虚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价格;或以投资为名义,将固定资产经营据为已有等。
第四,虚列成本费用,私账公报。多报、重报、虚报各种费用;擅自提高费用的计提比例,再假借红字更正凭证冲减多计提费用的理由,用自设的“小金库”
来暂时储存多计提的费用,等待时机转入个人名下:将自己私人的购房、装修等开支计入费用报销等。
第五,扰乱分配,截留公款 利润分配前,特意多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等,再伺机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结转将其转移到个人账户据为己有:不按照法律和企业规定的顺序进行利润分配,故意隐瞒企业的利润等经营成果,将隐瞒部分据为己有;将单位对外投资所分利润据为己有等。
二、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检查的原则
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必须遵循及时性、客观性、全局性的原则。
第一,及时性。对于经济类案件,由于财务会计资料有可能被篡改,因此,必须及时予以查账.才能做到省时、高效、准确。尤其是对于只有群众举报的情况,而并未掌握贪污证据,根据已知的线索和材料不能确定作案人时,必须主动出击,抓紧时间,及时查账,找准案件突破151。
第二,客观性。这是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司法会计检查只能依据真实、客观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就要求首先司法会计要保持独立性,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允、公平、公正。
第三。全局性。司法会计检查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包括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各项财务会计资料之间以及与其他资料之间,有很强的勾稽关系。因此,在检查中,不能将各项资料单独分开,而应注重勾稽关系,从而找到突破口。
三、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检查的思路
职务侵占案件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搜集和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从而得以查明案件事实。面对日益复杂的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也需要有效的检查思路和方法,才能在众多的财务资料中寻找到蛛丝马迹,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第一,核对法。这是司法会计检查最主要的方法。在借贷复式记账法下.各项财务资料总是存在着勾稽关系。那么。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首先要检查各项财务资料,可以采用顺查法.也可以采用逆查法。所谓顺查法,就是从原始凭证出发,依照记账的顺序,再到记账凭证,再看财务报表是否予以反映。这能较为有效地查处职务侵占案件的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手段。例如,从销售单、出库单、销售发票的稽核,与记账凭证核对,再与月报、季报、年度财务报表核对,检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所谓逆查法.就是按照从报表到记账凭证到原始凭证的顺序,这样可以查出各种虚构的收入和费用等。例如,上述职务侵占案件虚构债务的情况,可以从记账凭证出发,对于“应收账款”,检查是否有对应的真实的销售发票、销售单、出库单;对于“其他应收款”,检查是否有对应的真实事件,如借据。
第二,分析法。对于大多数职务侵占案件来说,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仅仅通过核对财务资料,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而需要通过分析、测算等进行初步判断,再通过别的检查方法得以查明案件真相。分析法,首先要检查相对于往年或者其他月份异常波动的项目。如,对于虚列成本费用、私账公报行为,若行为人将装修费用、私车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必然造成某个时段成本费用的非正常增长,这样的情况需要引起注意,借助别的检查方法进行核实。对于虚构工资表、补贴表冒名顶替的,也可以通过异常分析,再进行调查和函证,得以发现弊端。另外,可参照行业的指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如成本费用是否符合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与行业排名相匹配。
第三,盘点法。司法会计检查不仅仅只是文字层面上的功夫.并非只查看财务资料即可,而是需要深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询问、调查、观察、实物盘点等。如对于侵占单位固定资产的情况,要从固定资产明细表出发,对着明细盘点实物。同时要对购货合同、发票、运输、装卸费用单据的匹配性进行审查,并重新计算汇总,看是否与人账价值一致,有无虚报固定资产原价行为。
对于侵占存货的情况也是如此。例如在存货验收入库环节,对于验收单、入库单、购货发票要进行详细核对,再与仓储记录和会计账簿核对,看是否一致。
这样严密的盘点、核对,才能起到成效。
第四,函证法。函证法是通过发函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便查证落实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并取得证明材料的一种审计调查方法。这对于往来款是一种可信度较高的检查方法。如利用应收账款过渡是企业弄虚作假的惯用手段。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时,要对应收账款做好函证工作.同时要向销售部门索取客户明细台账和对账单,将之与财务上提供的客户欠款明细表进行核对。这样,既可保证真实性.又可查出遗漏或者未人账的收入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并不是孤立地使用一种方法或者思路.而是需要多种方法的相互结合,多种思路的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