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理论研究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理论研究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确认计量原则却散见于准则中。例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一项会计基本假定。“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中具体会计核算的分析,可以归纳出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二、确认计量原则之比较1 、相关性原则的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的目的。与财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相关性原则是指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分为两类,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例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等;另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表现为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同是相关性原则,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却是完全不同的涵义。
2 、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可见,会计准则明确了历史成本的基础地位,但在特定环境下允许采用多种计量属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财务会计对计量属性的选择相对灵活,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广泛引入,使得传统的历史成本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约束以及稳健性观念和成本效益原则都限制了公允价值的推广和应用。因此,虽然多种计量属性共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但是历史成本的基础地位不会动摇。税务会计则坚定不移地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是因为:一方面考虑到历史成本所特有的优势,即客观性、可验证性或可核实性、资料易于取得、核算简单明了等优点。这些优点也使得低成本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历史成本的固定性符合税务会计核算的确定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比较。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个基本的会计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在新产品试销阶段一般会在合同中附加退货条款,从形式上看,企业已将发票、提货单等凭据提交给买方,但是在试销期内销售能否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按照交易的外在形式立即确认销售收入,则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也就难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
税法在确定计税基础时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往往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税务会计更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等形式。这是因为,对一项交易和事项的把握,尽管会计准则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较多地利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将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果作为计税基础,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因此,税务会计更多地考虑外在形式。
4 、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税务会计则遵循法定性原则,即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业务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税务会计不承认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性原则。
5 、税务会计特有的原则分析。
(1)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项基本准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它要求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所谓“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原则的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调整权,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规避税收,为全面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
(2) 纳税能力原则。税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商品时,而税务会计以企业是否具备实际的纳税能力为标准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能力又不完全等同于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成本和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
(3) 政策导向性原则。税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体现。例如,为了维护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不合法的罚款、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规定了扣除标准;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规定了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文献】
[ 1 ]盖地. 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会计研究,2006 ;2
[ 2 ]盖地.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 3 ]陈国辉. 会计理论研究.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 4 ]黄国成,王志成.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