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探索
IPO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探索
摘要:
考察了IPO盈余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影响,研究发展盈余管理为正方向、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企业,越是倾向于聘请小所和同省所进行IPO审计。但并未找到审计费用由此而明显提高的证据。可能原因有二: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为长期留住客户而对IPO盈余管理放弃收取审计风险补偿,二是IPO企业在上市公告书上披露的审计费用不完整。
关键词:IPO;盈余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一、文献回顾
盈余管理是否会影响审计费用呢?从理论上来看,盈余管理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收费:从需求的角度看,为了达到上市或保牌、保配的目的,公司往往试图通过支付较高的审计费来购买审计意见;从供给的角度看,审计师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审计师选择配合上市公司,作为对审计风险的弥补,进而提高审计收费;第二种,审计师选择不配合上市公司,由于盈余管理较难审计和容易被操纵,审计师需要追加审计程序以降低检查风险,由此需要较高的审计费用来弥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
就目前可掌握的文献来看,研究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文献汗牛充栋(Simunic,1980;David Hay,Robea Kneche&Norman Wong,2004等),也积累了充分的经验证据(Ffiedlan,1994;Magnan,Cormi—er,1997等)表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但研究盈余管理角度与计费用的文献尚不多见。仅有的一篇是,伍利娜(2003)选取了2001年报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审计费用的282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研究了审计费用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研究发现,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处于“保牌”区间,是影响年度审计费用高低的显著因素。现有研究文献主要存在以下3方面局限:(1)偏重于以年报审计业务为依托来研究审计费用高低的影响因素,而对IPO审计业务涉及甚少。IPO审计在审计的目的、动机与要求上与年报审计均存在很大不同。(2)现有文献过多集中于对审计收费结果进行研究,而忽视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过程的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研究结论的说服力。
(3)IPO中盈余管理已有丰富的证据,但研究IPO中盈余管理对审计收费影响的文献却寥寥无几。
正是基于此,本文拟将以IPO审计业务为依托,重点研究IPO盈余管理(包括盈余管理的方向与幅度)对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进而考察IPO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行为偏好与动机。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一)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选择
我国证券市场和审计市场的建立和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政府影响着证券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同时拥有对证券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权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建立和演变过程受到政府很大的影响。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机与西方经典假设可能不符,上市公司不是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压力而产生自发的审计需求,而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法定审计需求,目的是获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而获得政府部门的认可,最终获得经济或政治上的利益。在这个分析框架下,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1PO)时,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在发行股数既定的条件下,只有提高每股发行价格,但鉴于政府部门对市盈率的控制,IPO企业只好调整公司的会计利润。为达到此目的,于是IPO企业便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使得会计指标满足投资者尤其是监管部门的期望和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产生的财务报表要获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认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全是出于一种较低层次的法定要求,而非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内在需求。为了获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类公司更可能去聘请那些执业能力较低、独立性较弱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IPO审计。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愿意合谋的可能性更高;另一方面,收买审计意见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出于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很可能接受企业的出价,为IPO企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通常而言,企业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的操纵难度要大于负向盈余管理,正向盈余管理带来的审计风险也要高于负向盈余管理。这也与中国“谦虚含蓄”的社会文化有关一一谦虚总比浮夸更容易让人接受。因此,基于节省审计费用、降低审计风险的考虑,正向盈余管理的企业比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小所进行IPO审计。为此,本文提出假设1:假设1—1:正向盈余管理比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更倾向聘请小所进行IPO审计;假设1_2:企业IPO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聘请小所进行IPO审计的可能性越高。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地域的选择
IPO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在正常情况下都会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按照审计规则,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为企业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势必会给企业IPO带来很大麻烦。为此,企业无论如何都要争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标准审计意见。但是,企业又不情愿对盈余管理项目进行调整,故只好想办法劝服会计事务所,甚至支付额外的费用收买审计意见。为了劝服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额外的费用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条件。中国是一个情理至上的社会,很多事情讲究关系。一般而言,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地方,或隶属于同一系统的时候,这种社会关系资本更加雄厚和容易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聘请关系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IPO审计。
由于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关系难以预测,在此使用是否为同省所作为代理变量进行测量。事实上,从有助于盈余管理收买审计意见的角度考虑,企业选择同省所至少有两方面便利:一是中国的很多IPO企业在历史上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国有背景,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前,就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依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就地缘因素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而言,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同处一地,在语言和文化上具有优势,进而有助于企业与同省所建立起合作关系。但从收买审计意见的难度而言,正向的盈余管理比负向的盈余管理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审计风险更大,从而收买审计意见的难度更高;同时,不管是正向的盈余管理还是负向的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审计风险越高,进而收买审计意见的难度也越高。为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1:正向盈余管理比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同省所进行IPO审计。
假设2—2:企业IPO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聘请同省所进行IPO审计的可能性越高。
三、变量的界定
(一)IPO盈余管理的测量
盈余管理研究发展至今,度量盈余管理的计量方法林林总总。但不管是何种度量方法,都只能对盈余管理的程度作一个大致的估计,因此都无需过于苛求,关键要切合实际:一是尊重经济基本事实;二是合理尊重研究的条件约束。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采用修正的截面琼斯模型作为IPO企业盈余管理的度量方法。通过IPO盈余管理的动机分析可知,发行价格更多的参考IPO前一年的盈余信息,因此IPO前一年将成为IPO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操纵的重点年份。基于此,本研究主要度量的是IPO前一年的盈余管理。观察样本为2004年6月1日~ 2007年7月31日上市的中国A股IPO企业,共186家。控制样本则在中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中按照两大原则进行挑选:一是行业对应原则;二是时间原则。行业对应原则指的是观察样本与控制样本所在行业的行业代码前两位相同,行业划分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时间原则指的是控制样本必须在与之对应的观察样本IPO前3年上市。为了使得回归有意义,本文将控制样本数量1O个以下的观察样本从186个初始样本中剔除掉,最终留下了161个观察样本。
观察样本是否进行了盈余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须与控制样本进行比较。在此,本文将盈余管理的方向作如下定义:将观察样本的非正常应计利润减去对应控制样本组非正常应计利润的中位数,若值为正,则为正向盈余管理;若值为负,则为负向盈余管理。将盈余管理的幅度定义为观察样本非正常应计利润的绝对值。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
2003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拥有行业信息资料的优势,每年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全国百家信息”,以使社会各界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进行衡量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IPO起前一年中注协发布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百家排名中位于前2O位,则将该会计师事务所称为“大所”;如果位于21名之后,则称之为“小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与IPO企业的办公地址位于同一省份时,则将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同省所”;否则,称之为“异省所”。
四、盈余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影响
(一)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选择
1.盈余管理的方向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选择
本文分别统计了样本企业正向盈余管理与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上的选择结果,见表1。
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正向盈余管理选择小所进行IPO审计的比例为61.11%,远高于选择大所的比例38.89% ;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选择大所(51.92%)与选择小所(48.08%)的比例相当。这表明,正向盈余管理比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小所进行IPO审计,支持假设1—1。
2.盈余管理的幅度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选择
如果盈余管理幅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选择有影响作用,那么从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的选择结果来看,大所组客户与小所组客户之间在盈余管理幅度上必然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为考察盈余管理幅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选择的影响,可采用逆推法,对大所组客户与小所组客户的盈余管理幅度进行均值比较的T检验。如果两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在均数比较T检验中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盈余管理幅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决策有影响作用;否则,则表明盈余管理幅度对事务所的选择决策没有影响。T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检验结果显示,小所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均值为0.082,大于大所组企业盈余管理幅度的均值(约为0.0445),两者在5% 的置信水平下呈显著差异。这表明,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企业选择小所进行IPO审计的可能性越高,支持假设1—2。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地域的选择
1.盈余管理的方向与会计师事务所地域的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不均会给企业选择同省所还是异省所带来的影响。换言之,即使企业原本想选择同省所,但由于省内缺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不得已转向选择异省所。为了剔除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不均带来的干扰,本文在考察盈余管理方向对会计师事务所地域选择的影响时,只统计了处于发达地区的IPO样本(78家),统计结果见表3。
表3统计结果显示:在选择同省所占的比例上,正向盈余管理占60.87%,远远高于负向盈余管理选择的比例(37.50%)。这表明,正向盈余管理比负向盈余管理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同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IPO审计,支持假设2—1。
2.盈余管理幅度与会计师事务所地域的选择
为剔除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不均的影响,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是否同省,把发达地区的78家IPO企业样本分为两组:企业同省所组与异省所组。然后对这两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进行均值比较之T检验,具体步骤同上。T检验的结果见表4。
表4检验结果显示,两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在1%的置信水平下存在显著差异。同省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均值约为0.097,而异省组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均值只有0.057左右。换言之,盈余管理幅度愈大的企业,聘请同省所进行IPO审计的可能性更高,支持假设2—2。
五、IPO审计费用的影响因素
综上分析可见,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同省所进行IPO审计。背后的选择动机十分复杂,但主要可归结为两个:节省审计费用抑或便于收买审计意见?本文拟从IPO审计费用的影响因素角度进行排除分析。
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本文考察了盈余管理的方向(Dnm—DA)、盈余管理的幅度(Abs—DA)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是否同省(CPA—Fim)、总资产的自然对数(1nas_sets)、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数的算术平方根(sqSubs)、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REC)、长期负债率(LG—LEV)、净资产收益率(ROE)对IPO审计费用的影响。
表5回归检验结果显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数的算术平方根、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长期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是决定IPO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而盈余管理方向、盈余管理的幅度、是否同省所对审计收费的高低作用不显著。值得注意的是,这3个指标的系数同为正,但是均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原因何在?可能有人认为,聘请同省所的企业通常为本省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肥水不流外人田”,这类企业为同省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自然较高。但是,在回归检验模型中,我佃瞳经考虑到企业经营效益这一因素,增加了ROE作为控制变量。因此,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事实.j 本文认为,可能性只有三种:
一是盈余管理的度量存在偏差;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确实没有为盈余管理收取审计风险补偿;三是IPO企业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审计费用数据不完整。如果说前2个指标(盈余管理的方向、盈余管理的幅度)与盈余管理度量偏差有关尚且勉强说得过去,但第3个指标同省所抑或异省所这一数据应该是客观的。因此,本文认为后两种的可能性更大。在中国,审计市场尚不规范,拉业务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IPO企业上市后的长期审计业务,可能会牺牲短期(例如,IPO审计)利益而获取和保全长期(例如,上市后的年报审计)利益。另外,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审计费用数额仅为审计合同签订的数字,企业为IPO盈余管理向有关人员(例如主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额外支付的补偿并不包括或者不完全包括在内。
六、主要结论
综上分析,在IPO盈余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选择这一问题上,我们可得到如下结论:(1)越是正向的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IPO审计。(2)越是正向的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同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IPO审计。(3)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并不因盈余管理的方向和盈余管理幅度的大小而存在差异。可能的原因: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为长期留住客户而对IPO盈余管理放弃收取审计风险补偿;二是IPO企业在上市公告书上披露的审计费用不完整,即未包括企业为收买审计意见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本研究已能在很大程度上说明,IPO审计过程中大量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为拉业务甘愿与企业进行串谋的现象。事实上,在审计市场的发现只是冰山一角,这种现象在法律、承销等领域同样存在。
目前,我国IPO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数据众多,发展良莠不齐,而IPO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这就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为了生存和发展,许多中介机构展开了“拉业务”大战,为获得业务,有些中介机构不惜放弃职业操守与IPO企业合谋。这种不规范的运作严重影响了中国IPO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为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大中介机构与IPO企业非法串谋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同时,为规范IPO中介市场的运作,国家应该抓紧出台中介机构证券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认真做好证券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我国IPO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