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低的成因及其完善路径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依据,是确保市场有序而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而会计信息不透明更为严重,已极大地影响了使用者的利益。本文对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现状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造假严重。2001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调查表明,个人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完全可信的仅占8.45%; 《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然而,从1996年琼民源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以上,再到银广厦仅在1999~2000年间就虚构745亿元利润披露于世,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就没有停止过,且在升级。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
2.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诸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滞后、虚假和遗漏司空见惯,信息公开性一再遭受蹂躏。定期报告不及时,每年2 月28日预亏公告截止日过去后,仍有少数公司还在陆陆续续地发布预亏预警公告。有时到了3 月23 日,还有好几家公司逾期发布预警预亏公告。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例如,某公司为他人提供2.29 亿元担保,占净资产的108%,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盈利预告内容随意更改。盈利预测不准的问题由来已久。有统计数据显示,新上市的公司,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有的甚至在当年就出现亏损。在2000 年实行融资的公司中,有123 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 家完成了其所作的预测。大多数公司的盈利预测充其量只是画饼充饥。上市公司盈利预告随意更改,有的公司预计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
二 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成因分析
1.公司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关系的扭曲。大股东权力过大,股权过于集中,对其行为的约束过小,导致大股东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上论文114找论文。控股股东可以通过隐瞒不利的信息而获得巨大的实际利益,在利益效应或财富效应的激励下,控股股东存在强烈的阻碍会计透明的动机。
2. 企业经济利益驱使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某些条例对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挂牌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便成为了某些公司上市进行“财务包装”的直接动机。此外, ST、PT公司为避免停牌,故均致力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盈利。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来看,调整企业各年利润在各年的分布反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营造逐年稳步增长的假象,可以稳定股价并且给予投资者信心。但这些都加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税收在我国企业的税前利润中占的份额不少,如若通过虚增费用,隐瞒收入等手段减少利润,企业留存可用的利润则会很可观。无论出于哪种动机,上述行为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使会计信息不准确。
3.审计的独立性乏力
自从1980年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注册会计师队伍得到迅猛发展。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出台,审计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这些钻法规空子的盈余管理活动,从而使会计信息的质量下降。此外,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不仅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而且造成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间监督与制约关系的失衡,使审计机构丧失独立性,严重影响着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实现(魏海丽, 2006) 。上市公司的实际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委托人与被审计合二为一,这必然使审计机构丧失它的灵魂- - 独立性。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受到来自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压力,会计师可能通过牺牲审计质量,比如在披露事项上避重就轻,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等等,来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其压力。4 公司外部监管与会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制度的公开与执行的透明度不高,往往在上市公司未见到新制度和新规定时,就匆忙要求立即实施。过高的预期和糊涂的执行导致监督的难度增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监管,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政出多门,要求的不一致导致上市公司各自为政。查处不严,造成会计造假成本过低,也是目前会计信息不透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完善我国信息透明度的路径
1、健全法制,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法规体系是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必须做好的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体制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它们构成了一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程。但在我国,法院只受理经证监会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在民事诉讼提起之前设置了一个前置的行政审查程序. 虽然监管当局考虑到证券违法侵权行为的复杂性而设置该前置程序情有可原,但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严重妨碍了投资者的民事求偿权利的实现,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降低诉讼门槛,例如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审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2.有了完善的准则体系,还需要有足够的执行力度和惩罚措施。我国会计信息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以及处罚力度不够,企业造假违规的成本过低,使得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其违规成本,使蓄意违规者知难而退。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例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另外,出现违规现象后,除了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其背后的控股股东的责任。同时,应鼓励因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提出诉讼,但是,诉讼赔偿的责任者应是有关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而不应由上市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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