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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开商业贿赂的面纱
 

撩开商业贿赂的面纱

2010-08-11 访问量:220

从前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事件,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人们对隐藏在阴暗角落里的商业贿赂的种种手段应当保持警觉。

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是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载体是金钱、商品和美色。在我国,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元的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XX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处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元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只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例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得通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并美其名曰: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实在不行,就干脆充当聋子和瞎子,万不得已,被举报了,也只好例行公事式查一查、罚点款,开个限改通知单了事。
顾问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XX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XX公司违规操作,甚至于“黑吃黑”,可这些所谓的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说什么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结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有的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等论调,以此捞取“顾问费”。
促销(宣传)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对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送“礼”上门,而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上千万元。此外,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这样的费用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元,偷税就达200亿元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因为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之中,但他们不单刀赴会,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已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例如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XX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虽是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所需资金,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好目的国的外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的红包供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若干;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察费用被对方以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包装了之后,外出人员所有费用还都可开出正规的发票,回到单位时再报销,领取外勤补助,且出国还有服装费,这种自己不掏一分钱,潇洒一回又捞取大笔外快,岂不快哉!
赞助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不是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他赞助,就连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也有来自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并不关心,因为要是关心了,那只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需要对方慷国家之慨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节日慰问费。在我国,每年有不少重大节日:“国庆节”、“五一节”、“中秋节”和“春节”等等。近年来,节日送礼成风。节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法五花八门。下级给上级送,部门之间互送,导致一些人被节日腐败拉下水,如今这股风早已被企业活学活用到了商业贿赂中,他们看中了节日这个最佳贿赂和笼络感情时机,变着法子,把“回扣”包装在“节日慰问费”的“红包”中,有的故意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有的直接送到家庭茶几上,受贿者一一笑纳,用送礼者的行话来讲,这叫“感情投资”。除了这些大节日外,也有选择在其他节日里奉送慰问费的,还有的四处打听其对方家里人的生日、乔迁、调动、升学或者父母和家人生病等,乘此机会也会及时奉上慰问金的,行话称之为“曲线投资”。这种节日慰问,早已不是10多年前的名烟名酒或土特产品了,已经蜕变成为赤裸裸的现金,也有以存单、存折、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等代替。
当然,除了以上所列出的商业贿赂的种种表现之外,还有以其他名义或形式进行贿赂的,如美色、古玩、书画、房产、汽车等,不管他们用何种手法,但都比较隐蔽,或单线联系,或面对面交易,没凭没据,没有人证物证,查处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

 

商业贿赂为何大行其道

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了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为什么商业贿赂在我国会大行其道呢?专家们分析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
一是编织熟人网。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深植根到中国人的心里和处世现实中,也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以“己”为中心的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熟人网”,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学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方式,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从另外角度看,跨国公司既是不正常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二是奉行潜规则。这些人早已清楚地明白,在中国要办成事,就必须遵守国内的潜规则。难怪当业内人士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时,就表示非常不解:送“回扣”是行内的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据这家公司的人士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销售人员要财物,但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的。自己不给回扣,别人给了,自己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于是大家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对方“好处”,正应了社会上流行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商业贿赂,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迅速获得准入权,而他们贿赂的对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某种“默契”,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不到位。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腐败,德普公司搞商业贿赂竟然长达11年之久而没有被发现,或许司法机关真的是没有得到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也没能获知线索,但这些没有举报的背后更加令人深思。我国查处了几十万起各类腐败案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回扣”、“好处费”以及打着各种旗号的贿赂名堂,难道就没有引起一丁点警觉和思考?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贿赂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这种情况长期以来都被行业内部所普遍承认并且大范围存在,这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四是执法缺力度。对于商业贿赂合法还是非法,有利还是有害,我国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给这种争论画上了句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后的一些单型条例和刑法又分别进行了强调和深化。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得到人的承认和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量商业贿赂竟然没有被发现。一些在海外引起巨大反响的商业贿赂,在中国司法界似乎找不到踪影。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实质上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而有些司法人员本身就参与其中。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可忽视

有损我国的国际环境形象。当前,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正吸引着许多外资和外国企业到中国“淘金”,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来到中国大陆寻求发展。因此,受商业贿赂潜规则危害最大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和国际投资形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商业贿赂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已对我国吸引外资形成无形的瓶颈。
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商业贿赂必然伴随着暗箱操作,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让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依靠品质、服务和质量、信誉等真本事,在阳光下竞争。而回扣等“潜规则”,把那些不给回扣的公司排斥在竞争之外,不仅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使投资和交易的“生态环境”被无情地践踏。
增加企业运营的隐性成本。据分析,凡是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在财务账面处理时,无一不是把贿赂的钱物记入“销售支出”、“促销费”、“宣传费”或“赞助公益事业”等。比如天津德普公司就将162.3万美元的贿赂款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销售额的3%-10%。
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商业贿赂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红顶商人”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不论法律论权力,不信市场信“市长”,不看好政策而看好“潜规则”,形成道德丧失,信誉全无,黑白混淆,是非不分,毒害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腐败的产生。
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例如,一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竟把大量的合法收入转移到海外,逃避税收。还有的外商通过占有中国本土大量紧张的资源,利用廉价劳动力生产半成品出口海外,到国外摇身一变再向中国出口,从中赚取几百倍的高额利润。这样不仅吞噬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变相地进行经济掠夺,而且对我国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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