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工快速代发论文要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应当分情况处理:(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实际发放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快速代发论文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快速代发论文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快速代发论文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快速代发论文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快速代发论文费或是据实列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快速代发论文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快速代发论文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快速代发论文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快速代发论文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快速代发论文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快速代发论文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快速代发论文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快速代发论文”科目核算职工快速代发论文费。发生的快速代发论文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由于职工快速代发论文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快速代发论文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快速代发论文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