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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水电
 
“合作社+农户”: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模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5 11:37:31 阅读:208次 【字体:大 中 小】

[摘要]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最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其最初的形式“公司+农户”解决了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但并未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想模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97-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一号文件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这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解决了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农业生产组织效率低下的问题。然而,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分散的个体农民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从事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实行产业化规模经营,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以“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热潮。这种形式虽成功缓解了这一矛盾,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一体化组织。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办法是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两者之间的结合。
  
  一、“公司+农户”形式的经济合理性和现实约束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农业产业化运动,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客观地说,“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维护了农民的部分利益。但同时这种形式也具有先天的缺陷,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挑战,主要表现为企业和农户地位的不平等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难以持久。
  
  (一)在以小农户为生产经营基础的中国农村,“公司+农户”形式具有内在合理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我国农村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这一制度变迁只完成了一半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分散的个体农民与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个体农民的小生产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个体农民经营规模狭小与农业现代化目标之间的矛盾、个体农民传统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专业化的矛盾、个体农民生产经营投入与农业开发性投入的矛盾等。因此,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采取新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农业经营制度等,将从事分散经营的农民按专业生产内容组织起来,实行产业化规模经营,应该说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农业产业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公司+农户”作为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农业产业化运作模式,它是指农户与企业通过长期契约的方式规制双方交易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基本形式是围绕某项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群体与从事销售、加工、服务等企业相互以合同形式,实行产销衔接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在这一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一方面是联结、协调市场与农户的纽带;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又是传递分工和专业化网络效果的重要载体,是目前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较为流行。
  “公司+农户”形式存在合理性,它在小农经营的既有现实基础上,以外部组织的规模收益相对有效地解决了小农经营的内部规模不经济问题。简而言之,第一,农民与企业联结起来,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改变了以往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分割现象,延长了产业链,农民可以分得一定份额的加工销售利益。第二,农民有可能从企业获得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并且依靠企业在开拓市场、加工增值和组织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消除了过多的中间环节,减少了千家万户小生产直接进入千变万化大市场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如降低了单家独户搜集、辨析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避免了小批量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过高的分摊成本,等等。
  
  (二)“公司+农户”形式的现实约束
  “公司+农户”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并在早期对增加农民收人、丰富农产品品种等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进一步进行组织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政府也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希望龙头企业能和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但是,龙头企业毕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农户始终只是企业的原料生产车间,无法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对立的利益关系必然损害双方合作的基础,公司与农户只能是一种外在的结合,双方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买卖关系。当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进入某一领域时,在一定区域内就可能形成对该产品收购及加工或销售的垄断。而在与其发生经济交往时,农户的谈判地位是极其低下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同意与否的选择。公司与农户在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双方在责权利上的不平等。

  实际上,当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时,无论是责任确定还是利益分割,都由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决定的,农户只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收购的目的,虽然其农产品收购价格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却以保证产品质量需要为由,规定农户必须使用该企业提供的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及技术等,使农户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同样,在企业的精心策划下,所谓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除了保证企业的所需外,不会给农户带来额外的利益,甚至因成本增长过多而减少收益。同时,企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农户不可能分割到农产品在加工或流通环节中增值所带来的利润,企业没有保护农户经济利益的义务与机制。
  “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并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带来的增值效益,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因此,在企业与农户之间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把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合作社+农户”形式的组织绩效
  
  由于“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其持续性和成长性令人担忧。因此,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创新组织方式,其核心是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农户”这一制度安排带来了显著的绩效,主要表现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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