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规党法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证,对全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维护党规党法的尊严,需要强有力的党内专门机构。设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并加强其建设,使之能够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及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是维护党规党法尊严的客观需要和组织保证,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机构经历了一个产生、变化、一度撤销、恢复与发展的过程。党内监督机构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的实践表明: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是顺利实施党内权力监督,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与党的政治路线紧密相连。
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重新恢复了中断近四十年之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双重领导”等规定。党章明确规定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而再次确定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并一直沿袭至今。此外,十二大党章还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立、工作任务、权限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权力的监督更趋系统化、科学化、权威化。主要表现在:(1)提高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2)从中央到基层设立各级纪律检查组织,使监督系统更加完整。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也要设立纪检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也设立纪律检查员。(3)纪律检查组织的任务从单纯的处理违纪工作扩大到维护党章党纪党风。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4)适当地扩大了各级纪律检查组织的权限。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国法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这些规定,使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责任更大,工作范围更广泛。十二大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使党内监督机构不仅得到了全面恢复,而且更健全、更完善。
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除取消十二大规定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中产生”这一条外,基本上保持了十二大有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内监督部分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改,主要有:(1)增加了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人的选举办法及其任期的规定;(2)强调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关系,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3)突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并对其方式作了说明;(4)进一步扩大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规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的纪检组或纪检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上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先后召开了十六大和十七大。面对新形势,党着重对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探索:一是健全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从2003年6月开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组部联合向全国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级党政班子进行巡视。针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2005年初又派出金融巡视组。中央巡视组的巡视范围覆盖省级党政班子的各个方面。之后,省一级对市、县一级党政班子的巡视工作也逐步展开。巡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3)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个务必”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为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和所驻部门的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直接领导,从而使各级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更加有职有权,监督更加有力。
二是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条例。根据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的方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3年12月,制定和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分别对10种具体监督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了一个较系统、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此外,还将询问和质询制引入党内监督体制,进一步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为更好地实施《党内监督条例》,2004年9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一系列条例的制定、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机构的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疑将日益显示出其巨大威力。
五
考察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创立、变化、撤销、恢复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党内监督机构是在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和党的自身建设实践中,根据实际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需要而进行不断调整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和监督工作,多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党章对党内监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受内外环境的影响和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党关于如何对权力进行监督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曲折的、螺旋式的探索进程。与之相对应,党内监督机构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经历了创立、变化、一度撤销、恢复和发展的曲折过程。具体说来,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初步确立一套以两委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模式。但由于大革命的失败,严峻的政治形势使五大的规定并没有真正实施。六大成立的审查委员会其权限仅限于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其“特别委员会”也只是一个处理党员违纪行为的预审机构。这种情况,与大革命失败后当时所处的恶劣环境有关。中央在1933年2月曾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代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处理党员的党纪处分、党籍和申诉等问题。有的根据地也以此设立了监督机关,如鄂豫皖根据地就在1931年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根据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以后的实践中,随着党组织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又逐步形成了一种党委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党的七大恢复了党章中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并将七大前形成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党委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党内监督权、党委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模式确定下来。显然,尽管党内监督机关名称、职责多有变化,但维护党纪党法的任务始终未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背景下,中央和县以上的各级监督机构逐步建立,同时对党内监督体制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这对加强执政党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党内专门监督机构被撤销,监察工作也受到全面性破坏。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为了清算“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实现党和国家工作的拨乱反正,适应党内外关于恢复法制、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党的十一大党章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中央和地方县级和军队团以上开始酝酿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十二大全面恢复并建立健全、发展了党内监督机构。在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中,党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专门监督机构不断健全。一系列相关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专门监督机构监督有规可循,党内监督不断朝制度化、科学化、权威化方向发展。中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是顺利实施党内权力监督,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环节。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坚持党对权力的监督,就是坚持依靠党自身的力量解决党内矛盾,不断消除自身的腐肌,维护自身的纯洁性、权威性,保持和发展自身的先进性,从而确保党的政治领导的胜利实现,党的政策、方针的顺利执行。
通过对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历史沿革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当党内监督机构比较完善,能有效地对权力实施监督时,党内民主政治生活就正常,党和国家的事业就兴旺发达;相反,当党内监督机构被削弱,甚至被撤销,党内监督消亡或者弱化时,党内民主就没有保障,党的形象就遭受损害,党的方针政策就被歪曲,党章党纪就被践踏,党内就可能出现与党章规定不相符的“特殊党员”、“特殊群体”。为此,要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纯洁性、权威性,必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构,通过制度建设,使党内监督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与党的政治路线紧密相连。
党的政治路线是党的纲领的具体体现,它决定着党在一定历史时期行动的方向,也决定着党的建设的方向。在战争年代,党的政治路线主要是团结广大群众,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围绕这个政治路线,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壮大、发展党的力量,提高党的影响力、号召力、战斗力。这一时期对党内监督虽然有所认识,也比较重视,但由于战争时期的特殊环境,因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将其放在特别显著的地位。党内监督机构也相应地处在初步建立、不断变化的状态。
党在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后,党对广大党员和群众来说既是政治领导者,也是国家建设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领导者。因而,党的政治路线主要内容是团结领导广大党员和群众进行新中国建设特别是经济建设,党的工作重点必须从“政权方面的政治”转移到“经济方面的政治”。而执政党的地位,也使党的自身建设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为此,党高度重视党内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加强党内监督,对于防止和惩处一些党员干部腐化蜕变、教育全党起了重要作用。
1957年后,党的政治路线逐步发生“左”的错误,“文化大革命”中更是出现了全局性错误,包括党的监督机构及其建设在内的党内监督工作也由此受到严重损害。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在正确分析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了保证这一基本路线的实施,党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基本问题,实施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内监督机构及其建设工作由此出现新局面。
进入新世纪以后,党所处的地位和历史环境、所面对的历史任务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为实现新的历史任务,就必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从严治党,需要不断加强党内监督。而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及其工作的有效开展,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