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理顺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创造村民自治的良好环境。首先顺应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转变乡镇一级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搞好农村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不再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不再是农民利益的对立者和侵害者,不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收缴农业税等事务上乡镇政府的职能将主要是协调处理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关系和遇到的问题,进而彻底理顺与农村党支部农村村委会的关系,理顺与农村村民的关系,保证农村社会治理的健康运转。
其次,明确农村党支部和农村村委会之间的职能划分,实现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两委关系”和谐。不能用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来代替村委会,不能用两委会议来代替村民大会。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体现在对村中大小事务的把持上,而更多的要体现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上。要把党支部从村中大小事务的把持中解脱出来,重点行使监督职能,特别是要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2、探索卓有实效的方法,在真实、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四民主”上下功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成了我国村民自治的基石。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让四个民主的政策设计融入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各个政策实施层面,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发挥其内在的优越性。首先,在民主选举中,要真正做到村民直选,弱化直至淡出乡政府对村干部的指派。同时,采取具体措施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严肃处理部分地区出现的贿选舞弊等情况,使村民能够真正选举出自己认可的村级干部领导。其次,在民主决策的产生中,要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日常工作。对决策的事项事先向村民进行具体细致的宣传 ,对决策做出的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对决策的实施情况及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最后,在村政村务的具体运作中,要时刻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克服管理官僚化、个人化、威权化,走上民主化、集体化、人性化的轨道,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保证村民的知情权。
3、在现行既有条件下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盘活农村经济活力。农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反过来,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也能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良性前进。“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收入不能快速增长的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良性治理,必须从如何实现城乡、工农统筹发展着眼,从全社会共同富裕上思考,以富裕农民为宗旨,快速增加农民收人既是前提,又是目的和结果。农民富足后会对政治权力更加珍视,对村民自治会投人更多的热情。如果农民整天忙于应付温饱,是不可能对村民自治有太多的热情的。
4、以政策调整为主线 ,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持与反哺的力度,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和谐与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所需要的大量投入,一直是乡镇一级政府向农民征收来承担的,这种增加农民负担的农村社会治理是不合理的。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和谐与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必须以政策调整为主线,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持与反哺的力度,国家财政、省市财政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的投入主体。一方面这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还历史对农村和农民的欠账。目前看,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费用的支付,不能再把这块包袱放在乡镇政府身上。村民自治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良性运转的村民自治是无法实现的。
总之,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合理模式,仍在不断地摸索与调整中,要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又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地方发展的治理模式,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行[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l997.
[2]潘嘉玮,周贤日.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M].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 ,2O04.
[3]贺雪峰.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广西社会科学,1997,(6).
[4]乔耀章.村民自治再定位[J].江苏社会科学.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