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运行机制和谐是构建和谐政府的核心元素。制约政府运行机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一种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即社会制衡。社会制衡是对政府运行的外部制约,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注重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对等互动,促进政府与公民关系和谐。社会制衡是构建和谐政府的有效路径。在和谐政府构建过程中,可以探索两种社会制衡模式:其一为社会中间机构的显性制衡,其二为社会民情的隐性制衡。
2、非执政党 在西方民主国家主要是在野党或反对党,但在野党又并非纯粹的非国家权力组织,而是执政党的预备队,它也不是唯一的非执政党,而是势力最强的非执政党。在野党对执政党的执政活动的制约尤为明显,执政党的合法执政可以说就是因为在野党的存在而存在的,党派竞争异常激烈,这样就能有效制止国会中代表多数的党派为所欲为,从而防止权力制衡的缺位。在野党的存在,迫使执政党谨慎施政,它使“任何一个政党总是在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之间,或者说,在社会与国家之间来回摆动。当它上台执政时,它是受着社会与反对党监督与制约的力量,当它在野时,则是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非执政党作为一种制衡国家权力的社会因素,其发挥作用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提出议案。非执政党根据其选民的利益提出议案,为少数党派及其选民伸张正义,保护权益,防止一切议案都以多数党派及其选民为中心。二是通过辩论、质询等形式讨论立法机构的议案,追究政府活动的合理合法性和合意性。三是运用媒体力量和公众力量宣传、批评政府过失,对国家权力造成强有力的压力,促进政府运行机制趋近民主。
3、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是影响、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促进政府运行机制走向和谐的核心社会中间团体。在西方,亦称作院外集团或压力集团,根据其目标,大致可以划分为维护本集团成员利益的、维护种族、民族或妇女权益的、促进社会公益的和实现社区、州乃至国际目标的等几种利益集团。这些非政府性中间组织既有盈利性中间组织,也有非盈利性中间组织。利益集团是政党组织的补充,其目标不在于执政,而在于通过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来维护本集团的利益,或促进本集团所追求的理想和事业。利益集团影响、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通过选举和游说影响立法活动。在选举方面,利益集团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发传单、发布消息和发表评论等手段影响选民的选择,并通过捐助竞选、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影响立法委员的决策。在游说方面,利益集团直接接触立法委员或其助手,直陈观点和要求,争取立法委员的支持。第二,通过游说或施压影响政府的决策。利益集团可以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向政府官员施加压力或进行游说,使其接纳自己的建议。第三,通过渗透和舆论影响政府的执政行为。利益集团有向政府组织渗透的倾向性,若能将集团成功地渗透到政府组织,将有力地制约政府行为。利益集团还可以通过舆论媒介评价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从而有效地对政府施加影响,进行监督。
4、舆论媒介 舆论媒介犹如一把利刃,时刻制约着、监督着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政府提供了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提供的监督作用。鉴于其重要影响,新闻媒体被称作“看门人”、“议程决定者”;也被誉为“政府第四部门”、“人民的斗士”、“政府的批评者”,可见其对政府政策及其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是强有力的。就舆论媒介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它首先应该是维护和改进政治制度的,其次才是政府的批评者。
(二)隐性制衡——社会民情对政府运行机制的制约
隐性制衡主要是指沉淀于社会及其人员之中的无形的社会民情,如信仰、传统与习惯、文化与心理对掌权者行使权力的制约都有影响。在托克维尔看来,社会民情“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民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民情可以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风貌”,是习惯、思想和习俗的总和。
1、信仰 信仰融合了信念、认知、情感、良知、德性等各种内在因素。人们或许并不了解信仰究竟是什么,但他们大都认为自己是有信仰的,甚至当他们对自己的信仰对象全然不知或者仅是一知半解时,也毫不犹豫地、不加论证地接受了信仰。在人类生活中,信仰其实是一种常态,没有信仰才是偶然的状态。西方国家的信仰基本上是宗教信仰,在东方国家,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消极的迷信,严格地说,它仅是一种信念,而非积极意义上的信仰。信仰作为公民内化的社会因素,它对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制约主要在于它对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的影响上。第一,信仰宣讲良好的、同一的道德,节制公民的无限激情。一个拥有同一信仰的社会,容易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情操,树立公认的善恶标准,确立适宜的秩序和规范,使人民的行为有章可循,因而可以把漫无边际的想象力限制在某些范围内,节制公民的过度激情。在法律允许公民自由决定一切的同时,信仰却可以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因此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即使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也有可能因为信仰而受到节制。第二,信仰引导和教化民情,影响法制。社会由家庭构成,社会民情也源于家庭观念,因而信仰对民情的引导和教化,可以通过家庭中介来完成。信仰可以通过约束家庭而对政府发生制约作用。缺乏信仰的人喜欢用扰乱社会的办法来忘却其家庭的忧伤,而受到良好的民情熏陶的人则从家庭中汲取对秩序的爱好,然后再把这种爱好带到公共事物中去。第三,信仰塑造一种博爱的精神,使公务人员逐步具有一种公共人的观念。这使他们不把视野局限于个人或团体的狭隘利益当中,因而可以更为理性地在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
2、传统与习惯 传统与习惯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人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根据理性的思考与分析选择,而是顺从于非理性的传统行为习惯和本能的冲动。传统是活生生的力量,是从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中传递到现代生活之中的东西。传统的延续促成一种习惯,习惯的不断重复就构成了生活与行为的方式。传统与习惯、习俗对现代政府权力运行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传统道德伦理将权力行使限定在既定的德性许可范围之内。尤其在中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忠、孝的伦理观念至今依然深入人心,处处成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因而对传统德治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匡正了人心。其二,传统制度与精神影响着政府运行机制。罗马法典仍然是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蓝本,这说明,传统制度虽然失去了外壳,但其制度精神依然保存了下来。一个社会可以制定良好的制度,但往往难以培育相应的贯彻制度的精神,而后者却更为必要。因为即使制度尚未建立,精神形成的习惯仍能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社会的存续。其三,习惯建立的关系渗入到政府运行机制的各个层次。传统的人情关系网络对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运行过程中权力的获取、行使及其影响等都有至关重要的渗透作用。传统与习惯对政府运行机制的影响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正因为如此,要做到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根除消极影响,发挥积极影响。二是形成良好的传统与习惯,以使之有效地制约权力。传统与习惯是一个渐进的形成过程,今日的现实就是明日的传统,因而重在现实的塑造。比如为公民社会的建立,为和谐政府的构建创造可行的制度、文化、心理和行为规范;培育公民的自主精神与合作习惯;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引导公民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等等。只有塑造良性传统与习惯,才能为社会制衡,为和谐政府的构建提供具有内在潜力的社会因素。
3、文化与心理 广义的文化涉及到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三个层面,是人类在实践过程中认识、掌握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及其创造、保存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社会制度的综合整体。在此,笔者所要探讨的是社会因素对政府运行机制的隐性制衡,因而观念形态的文化及由此孕育的社会与政治心理对权力运行的影响是讨论的重点,这也是笔者将文化与心理作为一组隐性制衡因素的原因。任何一种权力,都得由作为主体的人来行使,而人是文化的人,即“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制约着人类,规定着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没有文化,则没有人”。因而文化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政府管理层面往往表现为一种制约权力的法制文化、行政文化。而心理因素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影响基于两个层面:一是一定的文化形态塑造相应的心理状态,而行为则受心理的支配。二是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个体的心理状态又有所差异,从而人的行为也各不相同。文化与心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是深层次的,是通过权力主体的内在制约而完成的,因而培育公民型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对于政府权力运行、政府运行机制的制约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