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公共信息资源市场之所以能够发展良好,并带来好的社会效益,与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所采取的政策不无关系。
在挪威,1994年出版了有关公共信息定价的白皮书,将公共信息类型划分为5类,依次为公民义务的信息、公民权利的信息、某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信息(由于政府介人才给了这些人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关于政府问题的一般信息、由政府建立的其他公共事业信息(如地理信息等),并明确公共信息应当免费,但也可以出售。前3类信息的获取对于普通用户应当免费,但对于商业性开发利用的机构则要收费,而后两类信息的获取,对任何人和机构都应收费。
2003年l1月17日欧洲议会和立法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再利用》正式通过,确定了公共信息服务的收费原则:(f)成本回报原则,即总的收人不超过包括采集、处理再加工、发布的总成本;(2)如果是自筹投资者,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3)成本计算要基本适用公共机构的会计制度和成本计算方法,并设上限;(4)鼓励只按不超过再利用边际成本的限度收费。
4我国政府针对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的应对之策
公共信息的商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结果也是有利有弊,但无论出现何种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现象,政府都不应该袖手旁观,而是要承担起维护公共信息“公益性”的主要责任。笔者认为,政府应借鉴国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有益经验,针对不同的商品化现象采取相应的对策,以达到公共信息资源能最大限度服务大众的目的。
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控制并最终杜绝“信息腐败”和“信息寻租”现象的发生。此类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行为如高招办将高考成绩和录取信息“卖”给电信公司;考古部门将现场挖掘的直播权“卖”给某一电视频道;114查号台办中介收提成以牟取利益。
第一,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实行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责任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二,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实行政府内部监督和有效的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信息寻租”的惩治力度,杜绝“信息寻租”等行为的蔓延。首先要加强政府公共信息部门的内部监督,同时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督机制;其次要不断加大对“信息寻租”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监督和保障”一章中对未按《条例》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惩治有着清晰的说明。其中,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当中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疏通信息流通的渠道。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府建设项目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多渠道促进了信息的公开流动以及信息获取与沟通的透明度。
第四,通过政府、企业及第三部门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分权,建立起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体。
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把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而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行为控制在良性发展的范围之内。此类公共信息商品化行为如政府机关登记簿与办事指南的编制;政府出版物的印制与发放;政府文本型信息的电子化与专业数据库的建设等。
第一,在经济上,一方面,政府将拥有的可公开的信息以交易方式提供给私营部门开发利用,最初只收取信息成本费,此后随着信息价格逐渐上升,直到完全的市场价格形成为止,政府方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给私营部门,鼓励与激发私营部门对公共信息资源再开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对于私营部门或个人出售给公众的二次信息,政府应仿照国外的收费政策,限定各类公共信息资源二次利用的价格上限,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市场的有序性。
第二,在法律上,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信息市场法》,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投资经营和收益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公共信息的市场管理行为,防止出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市场垄断,提倡合理竞争。
第三,在行政上,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下设公共信息资源市场配置以及监督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协调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的监督机制,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
总之,政府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共性为最高目标”的原则,以政策法规为手段,以市场配置为导向,管理机制完善化,管理手段多样化。既要坚决杜绝“信息寻租”行为的产生,又要合理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行为,使广大公众不再望“收费信息”而兴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