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形成干预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价格听证制度。它是“经济民主”原则在政府价格干预中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价格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因此,《价格法》及时引入听证会制度,确立价格形成机制中决策程序的民主、公开和透明原则。2002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出台,使得这一制度得以真正发挥作用。
但是。依然面临着听证会的事前程序、听证会代表的选拔与构成、听证会的公正性、听证权益的法律救济等诸多方面制度缺陷.承受着“逢听必涨”的社会现实。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改进价格听证制度:首先,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价格听证的实施细则,颁布听证目录,将重要商品价格和公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纳入听证范围。其次,建立选举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外.应更多地让消费者参与听证;要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听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价格决策中的作用。再次,对经营者提供的听证材料特别是成本材料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性,提高政府听证决策的科学性。再次,通过听证形成多方制约格局。强化社会公众对经营者和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政府定价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丰富价格听证的组织形式。听证会只是听证制度的一种形式而已,可以考虑创设问卷调查、网上发布信息进行投票等形式,使公众可以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价格听证。
2.政府定价、指导价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定价实行的是以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的成本加成定价法。而政府对价格的审定基本上是以被审企业自己上报的成本、定价和其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由于政府和企业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致使政府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中处于尴尬局面,一方面是企业在价格干预中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规避政府干预而谋求不法利益;另一方面是政府价格干预违背正常的市场价格空间,使得企业的盈利空间收到非市场因素的破坏.
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应当强调消费者和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相关程序,赋予除经营者外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政府定价的制定过程。㈣同时还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在行业价格信息方面的优势,使其能够为政府定价提供充分、有效的商品价格信息。此外,还可借鉴德国的政府定价、指导价制度的总揽性原则规定,“在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形成的同时,国家采取适合市场要求的手段,对极少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进行程度不等、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形成所谓‘行政价格’,以明确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原则性界限
3.临时价格干预制度。《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在非常状态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实取得显著实效,但也存在非常时期价格于预权的配置不尽合理、程序复杂等问题。为此,应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合理配置非常时期的价格干预权限,有条件地赋予县级人民政府I临时价格干预权,以防范和控制因局部范围的突发事件所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其二,明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效期限,在增加干预的可预期性同时,督促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其三,创设责任追究制度。对怠于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增加临时价格干预的诱导方式,如日本的“标准价格制”可为我们提供一种强制性较弱的模式,即“在物价异常变动之际,为谋求物价稳定而设置的制度。但是一般说来。它并不像公定价格制那样的权利性的规制,而是体现了非权力性标明价格的标准所采取的一种诱导方式。不过在特定的情况下,其部分价格往往也转向于权利性的规制。”这将缓和临时价格干预制度中较为强制性的干预模式,使得临时价格干预可以更容易为市场主体所接受。
(二)价格调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在加强市场重要商品供给管理方面,储备制度的建设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价格的跌涨与市场的供求具有直接联系,国家要想合理干预市场中商品的价格就必须保障和扩大商品的供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但是对于储备品种、储备资金、储备规模等问题并未详细规定。这就直接导致目前我国国家商品储备体系存在不健全、储备种类偏少、储备规模偏小、储备决策速度慢等问题。尤其是面对全国价格结构性上涨危机时。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储备品种的确定必须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相一致,与商品储备的目的相符合,与国家经济实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在市场化和全球化形势下。我国国家商品储备体系应包括的主要品种为:粮食、棉花、糖、石油、橡胶、进口依存度高的稀有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金属矿产品等。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内,必须有选择地储备商品,并在各种储备品种之间统筹安排储备资金,确定适当的储备规模。而储备规模与储备品种密切相关,在选择储备品种时应当考虑储备商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生产的周期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供求弹性、可替代性、进出口可靠性等多方因素。
2.价格调控监测制度。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对于政府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随着市场的价格波动调整干预的力度和方式,保证价格干预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价格监测制度欠缺科学性和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价格监测组织力量薄弱。价格监测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不仅工作量大面广,而且相当复杂。需要建立起完备、专业并能高效运作的一整套组织体系。而我国并没有能够在价格干预主体中建立起这样的专业化组织,价格监测的各环节操作模式也没有具体规定。其二,价格信息监测结果的发布不规范。价格信息监测结果经常涉及国家机密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不规范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势将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不良后果,而我国目前的价格监测发布未得到有效规范。
对此,笔者建议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辅助政府价格监测的作用,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政府失败,控制政府权力过分膨胀,减少公权力干预私领域的阻力。许多国家都十分注重民间组织对价格法的作用,如新加坡的职工总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的制约,日本农协的蔬菜稳定基金会对肉类价格进行监测等。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在现有基础上注重发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价格干预功能。例如消费者协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方面的作用,会计事务所在分析市场经济形势的作用.为政府价格监督提供数据参考.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价格政策。由此,我们应当在价格法或相关法规中对消协的价格监督职能予以规定和保护,并建议政府价格部门派专门人员为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价格干预方面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