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锦涛同志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对我国宗教及宗教问题的特点、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概括和工作思路,既体现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许多独特的建树和创新。
宗教问题是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中共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在继承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三代领导核心正确的宗教理论观点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格局的新变化和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与党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理念相结合,就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概括和政策思想,不乏独特建树与创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
一、第一次提出要全面认识宗教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对我国宗教及宗教问题的特点作了新的阐述
关于我国宗教及宗教问题的特点,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对宗教情况作了科学分析,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基本特点,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我国宗教问题的“五性”,提出观察世界和我国的宗教问题,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作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五、第一次提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即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7月,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体现了党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的与时俱进。[10]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作出完整概括的是江泽民同志,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1]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将“三句话”扩展为“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把这“四句话”正式确定为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由此,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完整表述正式形成。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表述方式,仅将“四句话”的表述顺序做了调整,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放到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之后,从而使前后逻辑关系更为顺畅。[12]2007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了大会政治报告及党章修正案。2007年12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同志在谈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时作了如下表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这一表述蕴含了两大新意,一是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定了位,即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宗教工作的目标和归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则是实现这一目标和归宿的根本途径;二是在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后加了两句,即“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宗教事务条例》是2004年12月18日颁布、2005年3月1日生效的我国首部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的法规,法规共有48条,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这部法规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胡锦涛同志把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与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相提并论,将其视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说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
六、更为突出地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务,有一定称号的人员。如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喇嘛、活佛;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往往能起到党和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培养了一批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有的担任了团体或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职务。但是,从总体来讲,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的需要,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已经成为宗教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为此,胡锦涛同志突出地强调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他在2007年12月18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出三点要求,即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与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并列相提,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对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他在讲话中指出:“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12]当前,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及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正在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转变思想、制定措施,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力度。一是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和参观团。使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二是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基地。三是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年轻教职人员。把现有年轻宗教教职人员中一些具有潜力的年轻人,放到一定的岗位上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长他们的才干。政治上关心他们,加强遵纪守法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我国宗教优良传统。宗教上提高宗教学识和自身修养,使他们尽快地成长。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正在形成,从而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保证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胡锦涛同志突出地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思想,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而且对于实际工作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注释:
[1][10]叶小文.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J].求是,2006(16).
[2]人民日报.2007-12-20.
[3]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编.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C].北京:华文出版社,2006,3.
[4]人民日报.2007-10-25.
[5]人民日报.2007-12-20.
[6]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A].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C].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160.
[7]人民日报.2007-12-20.
[8]罗广武.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C].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119.
[9]江泽民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381.
[11]陈登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新篇章[C].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4,12.
[12]人民日报.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