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直接民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马克斯?韦伯在他的《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已有所论述:第一: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第二: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无很大的差异性;第二:行政功能的比较简单与稳定性;第四: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笔者认为,在我们确定直接民主的适用范围时,这可以作为一个参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大致可将直接民主的范围限定为:乡镇、县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与自治制度发展相协调的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直接选举、直接参与决定公共事务等);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监督、罢免、信访等多种直接民主的形式。
关于直接民主的范围,它不是一层不变的,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所以这又涉及到直接民主发展的渐进性问题。直接民主的发展要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协调一致。有识之士早在18世纪末就已认识到“民主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应该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中,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实的改革,对公共意愿的改造和对社会风气的改善中,建立在共和法规和公众舆论的最高权威上”。而对现实社会的改革和公共意愿和风气的改造,都只能在渐进的历史进程中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
《魏玛宪法》规定的直接民主之所以产生危险的后果,除了直接民主本身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没有根据当时本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意识形态来设计自己的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设计超越了社会所能提供的政治、经济基础及民众的民主政治能力。
在我国,有的同志基于美好的愿望提出了大量的关于拓展直接民主范围的建议:比如,将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扩大到省市级;还有的提出自治范围扩大到乡镇,即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公民直接参与乡镇事务管理等等。
民主建设的推进必须遵循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那种认为凭借政治热情和理性的规划和构建就能改变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早就被哈耶克嘲讽为“致命的自负”。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遗留下的等级观念、专制集权的政府行为方式,以及民众的民主意识淡漠、政治冷漠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顽固的存在,有不少学者指出反封建的任务在中国远远没有完成,这将是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这些问题导致了民众民主能力的薄弱,民众内心并未形成对民主的信仰与渴望。这时候,我们如果一昧地设计诸多的直接民主形式、扩展直接民主的范围,不仅不能起到推进民主的作用,反而会因为消化不良而引起各种不良症状:要么是直接民主流于形式;要么是导致不理性的公共选择,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引起社会动乱(就像魏玛德国一样)。还有我国现在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像有的学者以为的那样可以为省市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解决贫困问题,一直以来是中国政府自豪的一大政绩。国内媒体更认为,中国短短二十五年的时间内,解决二亿二千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堪称人类历史的奇迹。今年五月在上海举行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在扶贫方面更获得不少赞扬。但国内的贫困问题,实际上比官方所说的更为严重。官方数字显示,目前全国没有摆脱贫困的人口约三千万左右,但是政府的所定的标准很低,人均年收入为六百三十七元。如果采用一天一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来计算,国内的贫困人口可能超过二十五年前。”对于这三千万甚至可能更多的贫困人口来说,摆脱贫困、吃饱穿暖,远比参加直接选举重要得多。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宜在完善现有的直接民主制度的基础上,渐进式推进直接民主。
首先,保障现行制度下的乡镇、县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的切实落实。与其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发展省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不如将这些精力投入到落实完善现有的直接选举中去。就目前乡镇、县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来看,由于选举制度的设计使得公民并不了解被选举人,被选中的代表也并不真正对选区的选民负责(就笔者所经历过的几次选举来看,被选举人是根本不认识的人,在几个不认识不了解的被选举人中作出选择的主要依据一个是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一个是凭感觉,几乎没有理性选择的可能;而代表一旦被选中后就再也不关选民的事,代表在议决事项时也不会听取选民的意见),这些都使得目前的直接选举制度流于形式。它既不能使民众真实感受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也不能培养民众民主参与的热情与能力。虽然每次选举官方所公布的选民参选率几乎都在90%以上,甚至有的达到95%以上(与此相对应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参选率也就在30%—60%之间,总统选举最高参选率也就65%而已),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中国的高参选率是来源于政府对选举活动的几乎带有强制性的组织活动,以及相应政治环境下民众的唯上、从众习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不是通过完善现有制度(如完善被选举人的产生、宣传制度、代表对选民负责的制度)来培养民众民主参与的激情与能力,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而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地设计实施省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其次,大力发展完善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形式。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既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也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度,而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又发生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这种民主是真实的、人民群众可感知的。这一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制度对于中国民主制度的推进作用是巨大的,它对普通民众民主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政治环境的影响,目前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存在着诸如:自治组织行政化、有民主选举没有民主管理、民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所以对于这一制度的完善的迫切性与重要性远大于设计推行乡镇甚至是县的民主自治。
最后,在我们完善了现有的直接民主制度后,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行省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乡镇的民主自治(在此之前,应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先予试行),而这一期间可能是十几年也可能是几十年,而要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所需时间则更长。
即使是实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我们的民主制度从总体上来说也是间接民主而非直接民主,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来就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即间接民主。所以,坚持直接民主的有限性与渐进性是我国民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欲速而不达,必然遭致对民主本身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