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行政人员的自主性是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对所遇到的伦理冲突进行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的自我确信,决定着行政人员的运权理性、道德姿态与政治智慧。它确立于公共性视域中的情境道德与行政价值之最深层次,是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行政伦理价值的确认与声张新公共服务理论内蕴的伦理诉求,业已昭示着完善制度伦理和寻求自我实现成为新世纪初行政人员自主性建构的基本实现理路与方式。
论文关键词:行政人员 自主性 责任伦理 公共利益
作为传统公共行政的一种替代性范式,21世纪初日益凸显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内在地具有公共行政的特定的道德要求,一开始就蕴涵着对行政人员在公共权力的使用过程中的道德性限定,以及对行政人员自主性的本质界定。行政人员的自主性不是苍白的道德理念,它需要行政人员超越组织“技术”责任的制约、对结果的测量和外在的控制,而以责任伦理来运作公共权力,服务于公民、维护和提供社会的公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行政人员自主性所承载的责任伦理精神的基本要求,是新公共服务超越官僚制行政和新公共管理理念,重新找回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根基与生成条件。
(一)完善制度伦理:行政人员自主性建构的外控支点
制度伦理具有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双重涵义,是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对行政活动的道德设定。制度的好坏首先与其依据的思想理念密切相关。只有规定和支持特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念内蕴着伦理追求和道德的正义精神,才能创建出合理的制度。所以,制度的伦理化是建构合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会使不同价值取向和目标需求的行政人员在多元的价值取向中找到共同的需要和价值目标,减少行政组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因差异个体的存在而生成的“摩擦成本”,把个体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并将极大地推进公共利益的扩展;另一方面,合理制度的目的性所蕴涵的某种道德价值取向,会使行政人员在大量的制度化的实践活动中,感受和内化这些价值观念,从而鼓励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的提高。同时也促进公民对行政人员的信任和彼此之间的互动。
伦理制度化为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这种限制为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标准提供了规范性陈述.也为惩罚那些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案》、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英国的《荣誉法典》、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德、荷等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先后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美国国会还设有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和公务员犯罪处,其职能是对公务员的德行予以监督,凡是违反道德但又构不成犯罪的,由道德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凡违法者由公务员犯罪处交司法机构依法惩处。像这样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使行政人员有着正确的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合理的制度安排会积极地增加行政人员的道德信念、完善个人决策行为,从而增进行政人员的自主性。
换言之,在实践中,完善制度伦理就是将道德和公共行政价值观融合创新于法律、规则、制度中,使得行政人员能够从合法和合理的制度系统中汲取符合新公共服务范式要求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提升行政主体运用公共权力的道德判断和选择能力。制度具有外在的控制性,如果制度符合伦理要求,在反复遵循服从制度的同时.行政人员就会自觉地汲取制度所暗示的责任伦理精神,矫正个人的权力偏向和价值偏差,促进行政人员自主性的生成和成长。
(二)寻求自我实现:行政人员自主性建构的内控力量
如果说制度安排的内在伦理性是实现责任伦理的外控支点,那么寻求自我实现则是实现责任伦理的内控力量。哈蒙援引亚伯拉罕?马斯洛的观点,强调,“马斯洛已经指出,自我实现的人比那些不太健康的人的行为选择更有可能符合‘负责任的’行为的要求”。同在考虑外在的制度保证因素之前,我们应该更为详细地考虑现实的行政人员的自我实现.它可以使行政人员预先倾向于采取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自我实现即自我身份认同.是行政人员对公众情感的积极、敏锐的反应,理性地觉识自己身上需要进行道德实践的那一部分。明确自己对所要求遵从的戒律的内心态度及立场。并且确定作为自己的道德目标的合理存在模式。“道德责任不可能局限在组织制度之内。也不可能仅仅依靠组织道德标准来界定。一个人如果得益于更广阔的自我身份认同而具有更为丰富的视野,那么他就能辨别出组织‘技术’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区别.并在组织不道德地使用权威时质疑其权威的合法性:如果一个人的身份认同仅限于组织内或主要在组织内,那么他甚至都认识不到组织的这种非法性。”
行政人员的自我实现在本质上是养成的,它源于主体内在的约束而形成的道德成就感。“任何一种道德最终能否为社会所接受.最终能否转化为社会成员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关键固然在于它能否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本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这种道德究竟能够在多大范围、在何种程度上为人们所信奉和遵行。归根到底则取决于道德教育的成效如何。”通过道德教育,使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深入行政人员道德发展的内心深处,而正是在这内心深处道德品性才得以形成、行为的完整性才得以完善。使其真正树立起责任信念意识。
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视“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为公民服务”为正当使用公共权力的价值指导.并置身于行政行为的情境道德中.公正地处理行政责任伦理关系。尤其是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其行政责任伦理承诺的对象,对内是行政人员自己的忠诚、良心及信仰,对外是公共权力的委托者,即广泛的社会公众。行政人员容易在变化的情境中置换角色,将公众视为是公共权力运用的简单受众,使得自利巫魅驱逐了道德信仰。
道德教育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外在驱动力.最终的目的是使之上升为道德信仰,形成健全的行政人格和完成自我实现,从而拥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为此,在行政人员自主性的建构中,重视运用信仰力量以优化行政人员的人格结构,将行政人员良好的道德责任习惯发展为一种道德责任信念。不仅有助于稳固他们的道德责任行为。还将提升整个行政道德责任的水准。行政人员将不断地被一种力量驱动着加入系统的伦理思考过程,而且还会以一种更为正确的立场去思考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法。想象每一种行为方法的后果以及期待自我准许或不准许。这就要求行政人克制某些欲望,实行适当约束和自我控制。虽然这一过程难免让人感到痛苦、难堪和不适。但由此产生的主体感越能体现他在“内在利益”品质上的实现和价值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的实现,结果反而给他带来更大的快乐。这正如罗尔斯借用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强调:“如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把他们的已经实现的能力(天赋的或靠训练获得的)运用作为享受。并且这种能力被实现的越多,或其复杂程度越高,这种享受也就越大。”因此,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会更加积极地摆正自己的道德姿态,以连续的、理性的和独立的方式履行责任。自我实现作为一种连续性和内部控制的力量使行政人员以一种相对可预测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力,他们不仅能连续保持政体价值观,而且还会时刻以信任为基础来关心他们的公民同伴并且与他们互动。通过行政人员对公民的关心、信任以及公民的参与。使行政人员把公平正义、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等体现公共行政精神的优良品质看作是有内在意义的道德实践之必要成分,而予以身体力行,使公共领域中的善得到张扬。毋庸置疑,二十一世纪初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兴起及其内蕴的伦理诉求。业已昭示着完善制度伦理和寻求自我实现.成为了新世纪初行政人员自主性建构的基本实现理路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