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大家共同生活的社会中,相互冒犯的情况是难免的。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是冒犯行为的受害者,在另一种情形下自己的举动又冒犯了其他人。那么,这方面的消极自由的圆圈怎么划?全社会如何作出一些相应规范?
一方面,对冒犯行为一定要作出某种禁止,否则大家虽然受社会的束缚少了,自己的个性意愿能够很大发展和张扬,但大家受到别人的冒犯也多了。比如当着别人的面亲吻不是消极自由,或者即使当街亲吻属于消极自由,当街做爱一定不是。一个月不洗澡仍然有走上大街的伯林式自由,但餐馆有权拒绝这样的人入内。在商业街上可以大声放音乐,但在居民楼里不行。
另一方面,这种禁止的范围不能很大。其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令到别人不舒服,就被禁止,那么虽然大家都不会被冒犯,可也会都生活得不太遂心,处处都有清规戒律,个性就不能发展和张扬。其二,有些冒犯行为虽然令人当时不舒服,可是可能是有益的。比如张三批评基督教,李四作为一个基督徒就会感到被冒犯;但如果立法禁止张三的批评行为,李四却又会失去对基督教一些弱点的认识。又比如五十年前的泳装都是一件头的,后来看到海滩上出现了比基尼,李四等很多人都觉得不自在、受冒犯;可是今天来看,比基尼可以很好展示人体之美,如果当时立法禁止比基尼,则是对人性的一种压抑。其三,某个行为被李四这样的旁人视作冒犯,可能是出于李四这一方的偏见。比如美国的南方白人曾经只要看见一黑一白两人手牵手,就觉得自己受了冒犯,今天看来这实际上是南方白人的偏见。
综合以上两方面,在拟订这样的规范时,社会应该十分小心。在和别人无关、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两种情况中,大家对圆圈如何划看得很清楚;可是在冒犯的情况中,大家看得就不清楚。因为正反两面的利弊权衡不宜把握。在具体制定这方面规范时,可以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般来说,其一,对别人冒犯程度越大的行为就越会被禁止,比如噪音不大,也就算了;如果噪音很大,就要禁止。其二,一种冒犯行为别人难以避开,则越应该被禁止,如果别人容易避开,则禁止的必要性小。喜欢裸体的“天体主义者”当然不能在大街上这样晃来晃去,因为别人要避开会很不方便,他们可以去海边、而且是单独划一个区域给他们活动,在那里别人都可以避而不见,所以不予禁止。一个侮辱基督教的集会不能在人流很多的公共场所举行,那是对众多基督徒的冒犯,但可以在一个人数较少的郊外举行。其三,一种冒犯行为对别人越可能有益,则被禁止的可能性越小,比如政治言论可能会冒犯他人,但因为可能有助于各方交流,所以应以一种宽松态度视之。其四,如果一种冒犯行为并不能给冒犯者带来什么具体利益,冒犯者就是出于想让被冒犯者不舒服的心态去故意冒犯,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禁止。一对同性恋者在公园里手拉着手,只是出于自身情感,即使别人看着不舒服,也不应禁止;但如果这一对为了发泄对一个著名反同性恋作家的气愤,专门跑到那位作家门口手拉着手,作出各种亲昵状,故意气那位作家,就应该被禁止。
第三,有些言论和信息传播对他人造成了冒犯,如何厘定它们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这里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要做具体的分析。
关于色情信息。
有的商家为了传播效果,把有很强色情意味的宣传品展示在公共场所,深圳就出现过两次带有很强色情意味的大幅广告悬挂在大街上,结果引起路人的很大不满,很快就撤了下来。虽然有些人可能会不以这些图片为意,甚至欣赏这些图片;但很多人会因为在人来人往之中看到这样的图片而感到尴尬、窘迫、受冒犯;而且也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利。所以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展示色情品,更是禁止向青少年售卖色情品。
当然,有的国家(比如荷兰)因为文化传统不同,国民对色情品都已习以为常、麻木不仁,那么在公共场合这样做也就不必禁止。另外,现在虽然大多数国家禁止在公共场合悬挂色情品,但还是允许在少数较为隐僻的场合展示,比如在成人用品商店,比如在售卖安全套的柜台。有需要的人会去那里购买,去了也不会觉得受冒犯。觉得受冒犯的人根本就不会到那些地方去。这样双方的利益都可以顾及到。
在色情读物的传播上有一个争议之处,有人认为,传播色情品具有改变和丰富人的两性观念和两性知识的社会功能,此时,色情品就是一种艺术作品甚至哲学作品。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因此我们在判断对一件色情品是否应该禁止或限制时,要分辨:如果该作品的性色彩明显、挑逗性强,明显是为了谋利,则应该禁止或限制;如果该作品有很强的暴力性,那么即使它的创作动机可能是试图改变人的某种观念,也要禁止或限制,因为渲染暴力会给受众心里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该作品展示了某种少见的人的心理结构,虽然它和人们习以为常的知识相去甚远,但的确可以丰富人对自身的认识,那么人们应该宽容视之,比如一些“变态”但无害的性行为模式;如果该作品中的色情元素和人的情感、生命体验、观念冲突乃至社会嬗变紧密结合、难以剥离,则可以认为该作品确实是一件艺术乃至哲学作品,不仅不应禁止限制,而且应该予以支持鼓励。
关于个人观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念,比如说宗教观念。中国人在宗教上不是很在乎,但西方人乃至世界各地的很多人,都有较强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情感。自我中心是人的天性之一,人们都希望别人的宗教观念和自己的相同,不喜欢别人的观念和自己不一致。马克斯•韦伯用过一个词“观念利益”,以和“物质利益”相对。每个教徒肯定自己信仰的宗教,珍视自己的宗教,是很自然的情怀。当看到别人不认同自己的宗教,甚至轻视自己的宗教,会十分气愤,欧洲在十六世纪甚至因此而爆发宗教战争。但日子长了以后,欧美人发现,在宗教观念上搞得关系紧张、剑拔弩张,其实是两败俱伤,没什么意思。大家慢慢地在这个问题上学会了相互宽容,学会了平常心。再看到别人在自己面前表达另一种宗教,自己会虚怀若谷,不觉得是一种冒犯了。也许同性恋的情况与此类似,大家原来接受不了,觉得实在是“反自然”,但时间长了,也可能就看习惯了。现在全球化的势头很猛,各种文化的交往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享受全球化的好处,大家也许应该多一些宽容、平和之心,去对待和自己的观念差异很大的他人的观念。大家都不觉得这是冒犯,退后一步天地也就宽了。
关于政治言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利益,有自己的政治观念。当一个人听到别人的政治观点和自己的不同,心中也会不舒服,也会有被冒犯的感觉。如果想让大家都舒服,可以立一个规范:不允许大家相互发表不一致的政治看法,大家可以谈张艺谋、谈张柏芝、谈张曼玉,但不要谈社会政治问题,以免大家相互冒犯。这当然是荒谬的。就像一对从不吵架的夫妻,看起来一团和气,但实际上因为缺乏真正的交流,而貌合神离。有时候,争吵是有益的。虽然大家在进行社会政治问题的讨论时,会生气,会情绪激动,会感到受冒犯,但还是要讨论,以得出一个共识。在宗教观念上大家可以各持各的观念,不影响共同生活:可是社会政治事宜必须有共识、有统一规范,否则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前面有专门一篇“没有公共讨论,民主就是一具空壳”,来讲社会政治问题讨论的重要。让大家在社会问题上发表意见,可以充分调动国民对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充分尊重每个国民的意愿,充分激发每个国民的政治智慧,从而在尽可能高的水平上使大家相互合作,创造出社会文明,更好地满足每个国民的利益。和这个最高利益相比,是否冒犯变得次要了。所以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自由就是伯林式自由。之所以国家要保护这一自由,并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而是因为它对于全国人民进行高水平团结、达成高水平共识、形成高水平社会规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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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七到十九世纪,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对国民发表社会政治观点作出一些限制,所以马克思才会写出关于德国报刊检查制度的那段著名的话。密尔也针对当时英国的情况说,政府的这种限制性政策,会疏离政府和国民的关系,减低政府和国民的合作,不利于国民对政府的监督,不利于制定出社会效应最好的政策。他分析说,政府要制定出社会效应最好的政策,就应该让国民充分发表意见。因为政府的观点可能不全面,需要其他人的智慧进行补充;几种角度不同的观点交汇讨论更有利于指定出好的政策;即使政府的观点十分正确,让大家把意见都发表出来然后一一辩明,也会更有利于国民对政策的理解和接受(Mill,1975)。所以他主张在社会政治观点的表达上,政府应采取宽松的态度。
总之,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要不要言论自由,而要做具体的分析。在本书开始的地方我们说,制定社会规范的标准是:博弈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斯坎隆在《表达的自由和表达的种类》一文中说(Scanlon,1979),我们要判断政府、社会是否要保护一种言论自由时,关键看这种言论自由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当一种行为、言论成为权利时,一定是因为大家看清了:这种权利对社会大众利大于弊;而如果某种言论对于大家弊大于利,则不应成为伯林式自由。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密尔也不认为言论自由具有抽象的、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得到保护。他认为必须要从社会功利性、人们的长远利益、道德性等方面出发,来确定哪些言论必须保护、哪些不能保护。
参考文献:
1. Jone Stuart Mill, <On Liberty>, from Three Essays by J.S.Mill. Copyright © 197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Joel Feinberg, <Offense to Others>, Copyright © 197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
3. Thomas M.Scanl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ategories of Expres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0(1979): 519~550.
4. 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opyright © 1960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Routledge & Kegan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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