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白马非马”一命题历来被看作是中国古代逻辑史上一个诡辩论的实例。本文所要论证的是,不能简单地将这一命题看作是诡辩,它更多地包含了公孙龙对名与实之间关系问题的阐发及澄清,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逻辑命题。
诘难三显然与前二者不同,区别在于,前二者都徘徊于现实与概念之间,而第三个诘难却是在概念范围中的纯粹诡辩。客人的推论是这样的:因为可以说有白马为有马,而有黄马(或黑马)也可以说有马,所以,有白马为有黄马(或黑马)。显然,这是不正确的推论,而之所以会出来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忽视了概念内涵、外延的区别,将“等同”作了简单的理解。公孙龙对此提出异议,以马与黄、黑、白马诸概念之间的差异为根据反驳对方,指出“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白马独可以应耳。”这是对一般的概念和特殊的概念详加区分得出的结论,说明概念与概念之间有待于人们去鉴别和区分,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将白马、黑马、黄马与马这些概念不加区别,简单地等同起来。
由上述可以看出,“白马非马”论所引出的疑义恰恰向人们提出了区分名与实、名与名,并阐明、论证名指称实的合理性的任务。其中着重指出,在面对纯粹的概念时,应将之与在现实中所对应的实物区别开来,相对独立地对待;同时,对于概念本身也应予以区分,依据指涉范围的不同,概念可分为一般概念与特殊概念,二者不应被简单地等而视之。
至此,公孙龙从逻辑学的角度将现实界与思维界加以划分,即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称的事物,并进而阐述了名称、概念的使用规范。不仅如此,公孙龙还须对名、实的划分及对应关系的合理性作以论证,而这也是名称、概念的划分及使用规则的依据。
三、公孙龙的解答
公孙龙的逻辑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指物论》与《名实论》当中。这两篇文章对名与实、名与名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其中不仅将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加以彻底的划分,而且还对反映现实之物的名称、概念予以界定、规范,指出名称、概念在反映实物时应遵循的逻辑原则,除此之外,他还说明并论述了概念中的一般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别,其中充分体现了逻辑思想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问题。
“大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名实论》),构成世界的是物,是实体存在,这是公孙龙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石,同时,在他看来,世界上本来没有名称、概念,名称、概念只是在人们认识反映客观实在的时候才出现的,可是反过来,万事万物倘若不被概念所反映,那么,人们就不能称谓事物,不能相互交流,可见用概念、名称来反映事物是必要的。
物无不是用概念来反映的,而概念也必须反映事物,事物与概念存在对应的关系,但不是简单等同的关系。“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物论》),世上万物没有不是由概念来反映、指称的,但反映物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概念所反映指称的物。比如,白马和马,它们都指称现实事物,但是概念“白马”与“马”毕竟不等同于现实中白色的马和具有马的特征的马,概念就是概念,而实物就是实物,将二者划分开来说明二者各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既然如此,为实物寻找合适的名称、概念和使名称、概念与其所指恰相对应,即在二者之间建立可靠的联系,便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规范。
公孙龙在他的《名实论》中,讲道:“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某物与反映某物的概念,在内容与范围上相等、相符,不超出也不缺少,这样便能做到不过、不旷而位其所位,这也就是“正”。再具体地说,一个名称、概念必须恰切地反映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所以,有“彼彼止于彼,而此此止于此”(《名实论》)之说,也就是说,彼名仅限指称彼之实,此名仅限指称此之实;倘若一个名称既可指此,又可指彼,所谓“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名实论》),就无法正确地反映事物,从而人们在借名称、概念认识事物时便会出现混乱。只有在明确概念和实物之间的关系之后,遵循名称指称实物的这一基本的规则,人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名称、概念来反映事物。
此外,事物有个别事物和作为一类的事物的区别,从而概念也有特殊概念和一般概念的区别。对此,公孙龙在《指物论》的后半部分里有所论述:“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不存在不用概念反映的物,即言,物无不是用概念来反映的,概念并非不是概念,指称具体之物的概念才不等同于一般的概念。文中区分了物指(具体事物的概念)与指(一般的概念),强调反映具体事物的概念与反映类的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是不同的,如同概念与实物不同一样,概念与概念也是不相等同的,白马与马,各自所指称与之对应的对象,其内涵与外延不相同,所以才有白马不是马的结论,这并不是什么诡辩,它恰恰是说明名与实不相等同的实例。
公孙龙的逻辑思想是自成体系的。本文所涉及到的主要是他在名、实的关系问题上的论述。“白马非马”论无非是要告诉人们,在名与实之间、名与名之间存在着差异,人们要反映事物,认识事物以及相互交流,必须借助于名;但同时,人们也必须对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以及名称、概念之间加以区分、界定和规范。公孙龙由《白马论》中客人的诘难开始,具体陈述了出现在名、实之间的显然而尖锐的问题,并进而将这一问题上加以探讨,提出尝试性的解答,将该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他的这一具有开创意义的行为,“不但是名家思想的科学总结,而且对于后期墨家及当时的其他思想家也是个极大的刺激”,为其后人所借鉴、发展,在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