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学校;突发事件;防范;责任划分;处理
THE RESEARCH ON THE PRECAUTION, LIABILITY ASSUMPTION AND DISPOSAL
ABSTRACT
The university emergency management refers to th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precaution mechanism, responsibility assumption mechanism and disposal mechanism. There are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other legal subject, such a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facul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students. The last one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legal circle in China, and there is still no consensus about it. There are much kind of emergencies in the campus, such as accidental injury to students, the dissension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faculty and contract disputes. Some measures may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o keep away campus emergencies: to perform the responsibility to manage and protect the students, to publicize the information about campus emergencies, to take emergency measures to save student’s lives and to find the cause of the emergency. Different kinds of emergencies put different liabilities on the university, so the university should make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n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the emergencies, three principles should be bear in mind: rapid response, uniform leadership and strengthened corporation. This paper maintains that with perfect mechanism of emergencies management, the university can avoid of the loss, keep the teaching order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ampus.
Key Words
Key Words: University; Emergencies; Precautions; Assumption of liability; Deal with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1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概述. 1
1.1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概念研究. 1
1.2本文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方法. 2
2学校与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2.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3
2.2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3
2.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3
3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5
3.1学生伤害事件. 5
3.2教师事件. 5
3.3合同纠纷. 5
4学校突发事件的学校防范. 5
4.1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6
4.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6
4.3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处理措施. 7
4.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7
5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7
5.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7
5.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8
5.3学生违法或者犯罪事件. 9
5.4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9
6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 9
6.1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指导原则. 9
6.2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思路.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前言
校园一向被社会认为是圣洁的净土,是外部侵入较少,内部结构及其稳定的地方,大学校园甚至被冠以“象牙塔”的美名。但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都处于一个转型期,学校也发生了一些转变。学校随着社会的影响与发展由单一的、封闭的教育机构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的、服务于教育的社会窗口行业。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并不能完全免疫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学校直接面向社会,与社会产生各种关系,由此也给学校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联系与矛盾,这些矛盾演变或突发地形成了各类事件,给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力。
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研究如何依法加强学校管理,如何防止与减少事件的发生与隐患,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在这些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处理这些突发事件等等。希望本课题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1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概述
1.1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概念研究
突发事件管理最早主要局限于军事、外交领域。最早研究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是西方学者。1952年卡特里普、森特等著名学者对美国高校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管理成本上升、公众要求增长、学生人数和政府支持下降、媒介报导少而肤浅、公众批评、财政危机等从公关角度提出了一些对策。[1]由于当代西方世界存在着诸多校园问题,如校园枪击事件的频繁发生,[2]使得西方学者增加了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兴趣。
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学者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进行了很多研究。各高校也形成了各自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防范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是显然,这些研究都集中在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或应急机制方面,未能全面地规范学校突发事件。笔者认为,对于校园突发事件校方和其他主管机关应该以预防为主,但是学校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还会产生一定的责任划分问题以及处理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加深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特别是应该把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以及处理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是指针对学校突发性事件而进行的防范机制、责任划分机制以及处理机制的总称。
1.2本文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方法
对于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有不同的方法。从国内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注重于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机制研究方面。本文的研究工作则从法律规制的视角,通过分析校园突发事件中的各类法律关系,来确定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而研究如何划分学校突发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处理方案。www.lawpass.cn
也就是说,本文对于学校突发事件的研究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研究方略是因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已经成了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类关系的主要准则。学校作为一个组织,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也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在学校教学秩序的实际运行中,相关主体之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能否正确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了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
2学校与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教学活动的机构。在学校与其他机构之间、学校与其组成人员之间存在着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方面使学校的教育活动获得一定的人力资源、财政支持、物质保障等等,以维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同时,这些法律关系对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以及处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法律关系逐一展开研究。笔者认为,这些法律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2.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公立学校而言,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投资主体对学校进行管理并行使权利,因此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有资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类似之处。[3]但是学校与目前机制改革后的国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国企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企享有经营自主权与人事权,故国家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关,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
对于私立学校而言,教育行政机构虽然与学校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行政关系依然是存在的。私利学校同样要接收教育行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2.2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形成的劳动关系,而聘用合同是依据人事部有关行政文件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是人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调整。学校除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不少工人身份的职工与后勤服务的临时用工,学校与这些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2.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很多争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关系而不存在行政关系。即学校是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而学生或者其家长就是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别权力关系。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特定目的,当事人之间所必须具有的一种特别从属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中的特定相对人比一般相对人负有更多的服从义务。[4]这种观点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说滥觞于德国,需要指出的是,在二战后,这种学说逐渐衰微。目前坚持该学说的学者也认为这种关系仅仅适用于勤务关系,如国家与公务员(含军人、警察等)的关系;在学关系,如公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狱关系,如监狱与犯人的关系。[5]
笔者认为,如果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则很难解释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情况,如很难解释学校对学生管理权的权力来源。如果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权力关系,则与现代法治文明相悖。例如,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可能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保护,因此必须进入司法审查的程序。但是如果按照特别权力的学说,则学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显然这与法治精神不相符合。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例在本质上也是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论。[6]
因此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这种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一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
3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能够使学校和其他有关主体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突发事件进行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从常见的学校突发事件来看,这些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学生伤害事件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3.2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通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3.3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学校与校外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因合同履行而生产的纠纷事件。这类事件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诉讼仲裁的,其责任承担与划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校内行政处理由学校决定。
4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学校突发性事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危害性大小、预防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学校有必要针对这些突发性事件的不同类型研究预防方案。一方面,预防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使学校有效避免相关损失,以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另外一方面,通过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以使学校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以避免在由突发性性事件导致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降低学校面临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学校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4.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对于某些突发事件的告知可能会在校园中引发恐慌,进而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那么此时学校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呢?笔者认为,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学校所遇到的,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履行告知义务虽然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恐慌,但是不告知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可能会引起更大的伤害。[7]对真相的隐瞒很有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谣传,进而导致更大的恐慌。
因此,笔者认为学校虽然不是行政主体,但是此时作为管理者,面对某些突发事件也应该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安抚或者其他方面的详尽的说明和解释,以消除人们对某些突发事件的恐慌。
4.3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处理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
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与相关完整归档保存。
5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在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中,由于事件类型的不同,学校可能担负不同的责任。在实践中,人们最关心的往往不是突发事件的防范,也不是突发事件的处理,而是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对于突发事件责任的划分,有各种学说,但是笔者认为学校可能在不同的事件类型中负不同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文将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来论述突发事件只能够的责任划分。
5.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由于近几年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论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看作上文所提到的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当然,如果学校(或其教师)故意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会出现普通侵权责任与上述两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可以由学生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性质来向学校主张。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承担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笔者认为,这样的责任划分是合理的。这种责任划分模式较好地处理了不同注意义务主体之间的责任,有利于贯彻责任自负的原则,也有利于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
5.3学生违法或者犯罪事件
这里的违法事件主要是指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但是学校有义务对这些学生加强管理教育,以避免这些学生再次走入歧途。如果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疏于管理教育,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后果,给学校和社会带来损失。
5.4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校学校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还会发生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6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
学校突发事件如果不能有效、妥善地得到处理,必将给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还有可能会给学校造成名誉方面的不良影响。因此,学校必须认真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的挑战。笔者认为,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必须有一定的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思路。因此,本文在本部分重点论述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指导原则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思路。
6.1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指导原则
(1)反应及时的原则。
由于学校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使得学校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及时反应。这一情况导致学校在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会遭受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学校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面,反应及时原则是首要原则。这一原则需要学校相关部门随时保持警惕的心态,不能疏忽大意。同时,学校也应该建立快速反映机制,有专门的部门在第一时间负责领导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工作。
(2)统一领导的原则。
由于突发事件的紧急性,需要学校各部门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处理工作。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一致,否则会造成反应时间上的延迟和资源的浪费,最终造成延误了最佳的处理时机,造成损失的扩大。笔者认为,学校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应急事件处理中心,来专门领导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涉及各个方面,在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尤其要强调各部门同心协力,加强合作,不能互相扯皮推诿。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个职能部门不仅要做好份内的工作,而且要树立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这样才能使预防和处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6.2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思路
(1)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针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要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于受伤严重的学生,要及时送治,绝对不能延误。笔者认为,这不但是学校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学校的道德义务。如果不及时救治学生,则可能会造成学生生命的危险,学校极有可能因此而负法律责任。
(2)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学校卫生应急处理的目标在于保护和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在防灾事务中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处理学校突发卫生事件的基本理念。[8]因此,学校应当加紧救治中毒学生,同时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学校食物中毒的有关情况详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行为的严重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应该在全校展开教育,使学生从中汲取教训,以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但是如果案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人隐私的,则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学校不宜过多透露相关信息,以免侵犯学生隐私权而陷入不必要的诉讼。
(4)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学校的日常运作中,除了上述突发事件外,还可能会发生诸如学生罢课、群体闹事、教师罢工等事件。对于这些突发群体性事件,学校的处理应该注重缓解矛盾、耐心说服,而不能激化矛盾,以避免对方采取更加激烈的行为。不过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这些现象比较少见,但是学校相关部门则不能放松警惕。
总之,学校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此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导思想,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处理手段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结语
本文在对学校突发事件管理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学校在学校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这一问题一共分四个部分:第一、学校与其他有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第二、学校针对突发事件的防范问题;第三、学校在突发事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即责任划分的问题;第四、学校应该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问题。通过这四个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学校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妥善处理这些突发事件,同时有效化解突发事件给学校带来的法律风险。学校通过完善的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来合理避免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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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最近的一次校园枪击事件即震惊世界的2007年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事件,据悉校方在学校宿舍发生首次枪击后竟然用邮件通知学生,而没有利用广播来通知学生,在突发事件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缺陷。相关资料见新浪网专题:弗吉尼亚校园枪击事件:http://news.sina.com.cn/z/campusshoot/,www.lawpa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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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我国2003年“非典”暴发初期,一些官员为了避免公众的恐慌而隐瞒了事实真相,因此导致了公众对“非典”没有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足够的有效措施,引发“非典”在全国大范围内暴发。相关官员已经被撤职或调任。——作者注
[8] 李文填.学校突发卫生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的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