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交通运输迅猛发展的势头与城乡居民的安全意识形成强烈的反差,我县又是山区县,经济和地域条件受到相对制约,居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再加上交通管理措施存在某些缺失,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多起,受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我们应深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进行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制约人的交通行为,整体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修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预防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交通事故也随之不断增加,真可谓“车祸猛于虎”。据调查,我县近几年发生交通事故每年在900起左右,并呈上升趋势。如2006年,我县磨市镇全坡路段一大巴车翻入30多米深谷,造成20多人死伤,香港凤凰卫视都进行了实况报道;我县维新镇一农用车载客翻入10多米深的水沟,造成10多人死亡。这些重大交通事故,使许多家庭遭到毁灭,至今人们还不寒而栗。我们应深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做好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好前期准备,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客观的证据,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制约人的交通行为,整体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修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我县交通事故的特征
(一)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
据我县交警部门的统计,我县每年900起左右的交通事故中,因自行车、三轮人力车、板车、电瓶车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就造成20多人死亡、100多人受伤;农民工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使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车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分别造成30多人死亡,50多人受伤。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分居民特别是在县城务工的农民工对现行的交通法规不甚了解,不自觉地乱停乱靠,乱转弯,乱占道以及疯狂飚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特别是城郊居民在县城务工以本土人自居,本着“我是农民我怕谁”的思想,使用的摩托车和自行车破烂不堪,安全性能极差,而且携带的务工工具往往严重超出车宽车长,在大街上占道抢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的违章管理时紧时松,对行人违章管理不到位,致使一些遵守交通规章不坚定的公民产生动摇而加入到违章行列。
(二)进城农民工以及个体经营者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
由于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以及个体劳动者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这部分人口受
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特别是的士车司机拉客抢客现象非常严重,乱转弯、乱掉头的现象极为常见,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从我县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来看,大都与农村人口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他们为了节省乘车费用,搭乘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四轮农用车等非客运工具,而这些车辆技术性能较差,由于长期超载运输,车辆破旧不堪,不符合客运条件。2007年,我县农用车非法载客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达50多起。
(三)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有所增加
随着我县小商品经济和以柑桔、茶叶、生猪、马头羊为龙头的绿色种养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小型货车营运异常繁忙。每到十月,我县皂市、秀坪、雁池等几个大型桔橙生产基地热闹非凡,方圆数十里的小型运输车日夜遍布在乡村公路上。这些柴油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电瓶车、小型拖拉机、小货的等,在农闲季节是家庭自用车,在农忙季节就变为运输车了,我们在多次的执法检查中,也很难辨别这些车辆的准确身份。这些车辆许多已经是破烂不堪,其车辆的户籍不明,手续不全,大多数驾驶人员也没有驾照,安全状况十分糟糕。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相关管理部门也只好象征性地进行简要地整顿。去年,在柑桔外销过程中,就有数10位车主与外地车辆发生安全纠纷,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柑桔之乡”的美誉和当地政府形象。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进行责任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如果责任不清,在民事赔偿中就会产生责任纠纷,致使交通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到准确地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时和客观地制作好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认为只有深刻分析交通事故构成的要件,才能对每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实质性地准确无误地判断。
1、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我们要分清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方面的过错;是否存在损害的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我们在最近接到县城某街道的报案,称某大卡车堵塞街道通道,导致小货车和的士车长时间无法通行,造成车主之间发生斗殴,大货车车窗及玻璃破碎。认真分析这个案情,我们很容易知道这个案件中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根本没有因果联系,而是一个很明显的治安案件,交通警察应该一边制止暴力行为,一边疏通车辆,将双方当事人移交治安大队处理。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暴风、冰雹、泥石流、洪水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造成的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产生的损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则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新的《交通安全法》很明显地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体现了扶持弱势群体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3、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非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时,才可追究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实行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结论,对一般的纠纷进行现场处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在实际工作中,交通民警应熟练掌握和坚持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根据事故当事人双方过错的程度分清当事人谁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没有责任,并按照规定划分100%、70%、30%的责任比例。
2、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要擦亮眼睛,深刻分析其中的逻辑关系,切不可头脑发热,简单行事,更不能违背客观事实,掺杂人情关系。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目前车多、人多、路窄的交通环境下,各地都没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的情况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因此,我们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各行其道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借道通行”的特殊情况。
4、安全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应重点分析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时,应先确定一方已经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违反通行规定的一方一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处置不当的一方一般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但具体情况应该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通过通过传播、宣传、号召、劝诫等手段,从人的思想、意识、观念、人生价值观、道德行为上去启发和教育人珍惜人生,爱护生命,从而促使人们对交通行为的约束和自律,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长期持久的安全意识和观念。这种安全意识和观念一旦形成,就能够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并优化和繁荣,自然而然地转化为人们的安全行为,有利于整体提高道理交通安全。
在具体的工作中,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交通运输机构开展实实在在的安全文化建设。首先,应该督促所有交通运输公司确定各具特色的安全文化主题或口号,应在公司的醒目位置建设固定永久性的宣传牌,每个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措施都应该始终围绕这个主题进行。如有的公司的主题和口号就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有的公司则是:“安全行车,你好我也好。”其次,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增加安全宣传的力度,应利用大型节假日,在车站、码头、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可以制作活动宣传牌,展出大型交通事故的现场图片,公布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当年交通事故的统计图表,让公众对交通事故的血腥场面触目惊心,在内心深处引起强烈的震撼,以引起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足够重视。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协作管理
交通运输安全职责牵涉到政府、公安、交通、安监、保险等许多部门,也连着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我们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紧紧依靠人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才能产生管理效益。
一是各部门要不断转变管理职能,主动服务,加强车辆管理。应结合我县山多地广、县城不在中心地区的实际,相关管理部门要将机动车辆、摩托车的挂牌、保险、年检、过户及“黑车”、报废车的管理延伸到乡村,到乡村为群众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节约人民群众往返县城的时间和食宿费用,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实惠。
二是各部门要加强路途联合管理。各部门应不断充实巡查队伍,改变以往突击式、间歇性的管理为24小时不间断地巡查和管理,在各主要路段和路口进行巡查,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保护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应加大路面巡逻力度,勤上路,勤检查,勤询问,边治理,边发现问题,边建章立制,建立路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春运期间的重点整治。春运期间是全年的客流高峰,我县的客运能力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出行需求,极易造成运输的混乱状况,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高发期。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交通管理理念,加强重点期间的交通安全整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通过 2004年5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5月1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9年版
5、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6、李兵编《交通事故及其预防》 交通部交通监理干部培训班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