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尚不成熟,企业生产方式,政府管理体制,技术和标准的管理水平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在短期内难以与该制度的实施相适应。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交易成本溯源管理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与修改中,并有望年内通过。但由于我国市场制度尚不成熟,缺乏相立的制度和实施的相关机制,因此,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不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一、食品召回的制度经济学意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如果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旨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经济与法治相结合的过程中,是经济选择了法治,而不是相反。制度是法治的载体。制度的功能在于能有效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为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寻找交易伙伴和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谈判、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的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交易成本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以及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食品安全问题表现为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博弈。
企业作为经济人,在市场制度初期,缺乏外在制度约束和内在道德约束的条件下,其机会主义倾向往往会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偏离正常的市场轨道,违背市场准则,从而产生负的外部性。作为消费者来说,食品的需求是基本是刚性的。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食品不得增加消费成本。于是消费者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而对于政府来说,加强监管则意味着行政成本的增加,还会诱发寻租,抑制市场活力。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的博弈实质上形成了一种高交易成本下的不合作博弈。这种不合作博弈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一方面是企业的有限理性;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判断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代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告诉我们,合作可以双赢。其前提条件是克服个体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就在于,能通过约束机制有效抑制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制度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信任,形成对市场行为确定性的预期,保证食品安全,从而增加生产和消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整体效益。
二、关于食品召回的制度成本
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都是有成本的,不仅包括制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和组织实施的成本,还包括清除旧制度及由此产生的“路径依赖”的成本。首先,食品召回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管理和技术等多方面问题。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不仅需要政府支付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目前来看,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严重,也最难控制。因为在初级产品的种植或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残留,以及来自环境的污染等,最终会将责任和成本转嫁给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而且企业的产品一旦被召回,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造成信誉损失。因此,企业对食品召回制度可能会采取不配合态度。国外很多发达国家是通过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的,但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几家国外保险公司开展了召回保险业务。从我国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来看,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与政府存在着利益上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这一制度的执行可能是有限的。一些地方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与基层政府的地方保护和寻租不无关系。如果企业和基层政府不积极配合,就会大大降低这一制度实效性,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的阻力和成本将进一步加大。
其次,从我国食品企业的来看,虽数量庞大,但规模偏小。全国有近八成的食品来自是小作坊生产。加之我国食品原料来源分散,食品溯源难以实现。这就增加了政府监督整个生产过程的难度和成本。发达国家是通过实行认证、食品溯源管理,食品预警及食品标签管理等系列制度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码、配备电子标签,保存相关的生产经营记录,从而进行追踪溯源。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就可根据标签追溯到各个环节,将其从市场彻底撤出。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制度法规最完备和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从美国的企业构成来
看,基本不存在无照经营或家庭作坊式企业。并且食品原料生产集约化,食品溯源和召回信息系统完善。由此可见,食品召回绝非汽车召回那样简单。汽车生产已经实现规模化、现代化。而食品行业的生产特点是品种多、特色强、布局分散,以利于适应不同人群和缩短保质期,规模和技术水平要求不高。并且从农田到餐桌经历的环节多,不利于监管。因此,实行食品召回制度的成本和难度要比其他工业产品高的多。
三、关于食品召回的制度协调
按照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一项制度是否有效率,主要不取决于其本身,主要看制度系统是否协调、相容。首先是要协调和完善食品召回的正式制度。这里主要涉及技术和管理两方面的制度问题。从技术领域来看,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在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二是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三是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召回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从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基本上是采用按职责分段管理,或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作法。分段管理往往会因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而效率不高。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多采用职能集中、分品种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能互不交叉,每个部门负责一种或数种产品的全部监管工作。改变我国现有管理体制,必须放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去考虑。
其次是两种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正式制度的实施需要非正式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否则正式制度难以奏效。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观念的不适应。一方面表现为狭隘的利益观念,注重短期行为,不能从“囚徒困境”中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在认识上,认为食品一旦被召回,不仅说明食品有问题,而且说明生产企业也会有问题,影响企业的信誉。其实不然,企业主动召回是对消费者诚实信用的兑现,是社会责任的公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甚至远远超过商业广告。发达国家实行产品主动召回的企业,往往都是那些信誉好的大企业,足以说明这一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要比制定复杂的多,难度也大得多。食品召回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工程。美国从1966年就开始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历经40多年。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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