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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通过公共主动行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10:24:40 阅读:439次 【字体: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在自愿的基础达成还是通过强制性的规则框架完成呢?政府的哪种形式的干预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上更有效呢?该文目的在于解决如下问题,审视自愿案例和责任义务案例提倡者之间的争论,并对如今国际上通过政府主导的立法提案促进公司间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批判性的分析,同时也对如今在欧盟地区通过内国政府主导的立法提案来促进公司间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做出批判性分析。最后,该文将集中在西班牙的案件上,作为绝对自愿方式的失败范例。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正在崛起,西班牙仍远远落后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大多行为已被企业在无共同规制,无政府支持,或独立资格下自主完成。企业社会责任规定框架的欠缺,道德投资事项的欠缺以及其他间接虚拟刺激的不存在,解释了个人、公共和第三方主动权的不平衡。基于西班牙的情况,与其他非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十分相似,笔者呼吁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政府有更具实效性的地位。本文结尾将细化此种法规框架的特征及另外一些使企业社会责任在西班牙和其他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得以发展的政策。
关键字:
负有责任的,行动法则,企业社会责任规范,欧盟,可持续发展
缩略语:
AENOR—西班牙政府标准化组织;CIES—雇工救助联合委员会;CSR—企业社会责任;EITI—采掘工业透明提案权;ERM—环境资源管路;EU—欧盟;EUROSIF—欧洲社会投资论坛;GC—全球契约;GRI—全球报告主动行为;IGOs—政府间组织;ILO—国际劳工组织;MNC—跨国企业;NCPs—国家接触点;   NGO—非政府组织;PPPs—公共私人合作关系;PR—公共关系 ;SEE—社会环境道德 ;SME—小型中介公司;SRI—有社会责任的投资;TNCs—跨国公司;UN—联合国 ;DP—发展规划;US—美利坚合众国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性的争论在近几年愈发热烈。此项争议的再次提出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企业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力,在某些案例中,甚至比政府更有权力,而不必投入公共利益的发展(Korten,1996).一些作者(Hertz, 2001; Klein, 2001; Korten, 1996; Sklair, 2002)同意说,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是环境破坏、劳工的超负荷劳动、环境福利标准、文化道德价值过度商业化的责任者。第二,企业行为的变化对社会产生了震动性冲击。80%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仅仅122家企业;国际贸易的70%,所有专利和产品的90%,国际投资总量的80%由跨国公司带来(Bruno et al., 1999; Finger and Kilkoyne, 1997)。加拿大Cargill公司单独控制了世界上谷物市场的60%。大公司是变化的有力引擎是自证的事实。他们或者利用其力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或者让这种力量成为它们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首脑会议上得出的结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明白它们在改善社会环境上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它们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必要性:法律为企业运转的地方提供长久的良好的管理。此外,它们乐意在建立长久完善社会这个共同目标的基础上与公共部门合作。“合作关系”和“各自责任”是在国际性发展议程中联合公共部门的标志。在这种背景下,关于政府是否应该领导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增多。是应该强迫还是鼓励企业自己完成它们的社会责任?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是要在一个自愿的基础上还是要通过一个强制的规章制度框架来完善?其次,在国际和国内级别中应该采用那些公开的行动呢?在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时什么形式的政府干涉更加有效呢?
  本文将首先描述对企业社会责任分别持自愿与强制观点的建议者们进行的争论。第二部分将批判地分析当前国际政府为培养公司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而主导的倡议,以及国家政府在欧盟中主导的倡议。 最后一部分将审查西班牙的一个事例并提出了规章制度和其他措施来促进在西班牙和其他欧洲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自愿或是强制
对企业社会责任采取''自愿与强制方法''是关于提高企业责任的辩论中的核心问题。 公司应仅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还是应该制定强制性法律标准? 答案有极大的可能在于志愿与义务之间的办法的统一体上,或者是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与社会情形。
自愿方式的支持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益于公司,这就是此方法又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情形。这个总括性术语聚合了许多不同论点,这些论点都试图说服股东和经理们企业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他们的生意又有利于社会。用商业暗语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支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企业不仅管理有形资产和财务,而且还管理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Lozano,2003年)。 管理者如果要想长久地获得可能的最高的投资回报的话,就不能忽视这种资本。
    商业案例的支持者们依赖于社会/环境/伦理(见下文)对财务绩效产生的影响的可利用的经验证据。 与赌金保管人可靠的企业关系与良好的经济表现直接相关,无论是通过增加市值(Aupperle et al.,1985; de la Cuesta et al.,2002; Griffin and Mahon,1997; McWilliams and Siegel,2000; Simpson and Kohers,2002),降低风险(Moore,2001; Orlitzky and Benjamin,2001),吸引或留住员工(Backhaus et al.,2002; Turban and Greening,1997),或是提高忠诚度和改进企业的声誉(Brownand Dacin,1997; Maignan et al.,1999)。此外,他们认为,一个有良好企业社会责任记录的公司能获得道德投资、能以更高的效率处理风险和管理资源,同时在一些客户回报好的社会/环境/伦理行为的国家中更具有竞争力。 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者们在给予信贷、选择供应商,估计市值比例等时,也将社会和环境状况考虑了进来。潜在的假设是,没有任何财务指标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公司市值或评分。 据Price Waterhouse Coopers(2003)最近的一项调查报告, 在创造长期股东价值上,非财务绩效比目前的财务状况更为重要。
然而,并非所有的实验研究都表现出社会/环境/伦理表现与底线结果之间积极的关系(Aupperle et al., 1985; Griffin and Mahon, 1997; McWilliams and Siegel, 2000;  Omran et al., 2002; Simpson and Kohers, 2002)。 一些实证论文的结论是,客户在选择品牌时往往忽视社会/环境/伦理表现(Carrigan and Attalla, 2001; Linke, 2002;  Mohr et al。, 2001)。 Orlitzky 等(2003)最近进行了对前52个实验研究报告(33878看法)的元分析,以检查社会/环境性能和财务成果的关系。 这些作者发现两个变量之间的积极关系,确认了两者之间存在的恶性循环。 但他们无法确定偶然的因联系或者因果关系的方向。 然而,很明显,一个不好的社会/环境/伦理表现可能导致一些公司结束运转,如同最近的几个事例(如恩隆、世界通讯、安达信)(Doane,2003年)。
  商业案例的主张者们反对政府干预促进企业社会负责。 政府应建立起码的足以维持信任度的法律体制,这对市场的运行来说是非常重要。 只要市场为公司提供足够的诱因以在股东的利益上照顾到赌金保管者,政府的作用就没有必要加强。加拿大行政总裁会议在其报告《管理,价值与竞争力》(2002年;引用杰克逊,2003年)中明确表示了这一看法: ''认识到公司必须考虑到各种赌金保管者的利益,以满足股东的利益,这种认识用各种方式表达出来。各公司必须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最能展现并融合其价值与其商业战略''。
   这一观点的支持者们提倡在遵守行为守则基础上的自我调节,或者''公司,协会或其他机构自愿做出承诺并提出市场中商业活动行为的标准和原则(OECD,1999)。 经合组织清单(1999)创立了233项行为守则。 守则可根据其来源分为三大类:企业(公司一级或产业一级)、非政府组织或赌金保管者合作关系、政府间组织。 最常见的是企业守则,占了总数的84%(OECD,1999)。 由于本文侧重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动机,政府间组织驱动的标准是分析的对象。 不过,重要的是要牢记在OECD的调查中只有18%的守则列举了国际标准作为行为的参考点(OECD,1999)。 Mcintoshet (2003)等称这些国际标准为全球的八条。 在这全球的八条中只有三条标准由政府间组织发行八个: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原则的三方宣言、经合组织对跨国企业的指导方针。
企业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及其原因)被这一社会问题的支持者用来支持政府干涉企业,以促进和保证它们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这一社会问题的支持者不是反对自发本身是很重要的。他们反对仅仅通过政策来确保企业应付的社会责任。这一社会问题的支持者提出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对标准的扩展以及扩大规则之间的区别。虽然大部分的规则涵概了大量的问题(OECD,1999),但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有一样的需要。例如,the Global Sullivan 并不包括联合和劳资双方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的权利,这曾经受到过贸易组织的严厉批评(UNI,2002)。全球基本框架的缺乏以及自发标准的局限支持了政府的干涉(Leighton et al., 2002)。
这一社会问题的支持者不仅提倡政府对商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订法律规则,而且这些法律规则要在全球范围内通用。很多全球紧迫的环境问题(例如臭氧层破坏、酸雨和全球变暖)只能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正如联合国发展计划强调的“这些规则可能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这一点倍受争议(Leighton  et  al.,2002)。”管理者们认为这使得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来灵活地管理业务(Doane,2003)。但是,企业可能采用能提供他们声望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和策略,而不是致力于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企业可能更喜欢那些容易给他们带来利益的活动,而同时把自发的企业社会责任降到次要地位甚至抛弃,而这些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市场价值不高但却能给利益共享者带来长期而积极的影响。以上现象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贡献等同时发生(Christian Aid,2004)。企业社会责任与“cause-related marketing”不是同一个概念。慈善事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策略中的一部分,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还暗含着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反思和重塑,这一点往往更加困难。Doane警告说用这些规则来达到公关的目的,以及操纵这些规则来达到公司渴望的结果是很危险的。正如UNRISD指出的(2000,Richter引用,2001,p18)“跨国公司有可能最低限度地零星地来旅行他们的责任。他们仍然需要强而有效的管理和一个联贯的来自社会的回应。”
把企业社会责任转换成公关策略的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正如最近Christian Aid在报道中指出的,五家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司为了支持他们的企业而做了公众演讲,结果却破坏了他们自己的准则,使他们备受影响,以致于几乎没有调整和获得补偿的希望。同样,Leighton et al. (2002)分析了从事石油和高技术工业的美国企业,推断出在发展中国家在靠自愿捐助维持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有效。
在那些法律不很严密的发展中国家,违反规范的事情是很正常的。在OECD国家,受较严密的规则保护和享有利益共享者的权利的市民是被普遍认可的。Owen et al(2000,P254,Gao and Zhang 引用,2001)创造了“managerial capture”一词,来指“通过收集和散布那些仅被认为适合提高企业形象的信息来控制整个过程(可以包括一定程度的利益共享者)的管理的潜能。”几个经验主义的报纸支持managerial capture的存在(例如,Gao and Zhang,2001;Lunt,2001;Richter,2001;Seidman,2003)。在一个对婴幼儿奶粉配方问题的详细案例分析中Richter(2001)指出公司是如何试图通过否认、忽视或降低利益共享者的要求,来抵抗他们的压力。这种反应的根源在于他们不愿意在利润和一般好处之间做任何妥协,这种不愿意可能起源于外部力量的压力。前面提到的Christian Aid的报道(2004)称金融市场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上的阻碍,金融市场仍在寻求短期回报。虽然,一个宽松的策略对公司采取汇报和其它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比如发展一个长期市场,保护自然资产,或确保受教育的劳动者的不同来源)是必要的。这些奖励不必像大多数的那些提供股票市场所需物的商业那样,要求在6个月到2年的范围内必须获得好的收益。(Danoe,2004)。Korten(1996)强调这个“损人利己的金融体系”就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障碍:“有许多有社会责任的管理人。但问题是这种损人利己的体制是他们难以生存。这使得管理者们在面对现实社会时相当的进退两难。或是他们改变自己的想法,或者遭遇被驱逐出该体制的危险。”(Korten,1996,p.212)
这种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对的金融市场的压力否定了商业问题论争的基本假设,那就是,对那些举止有责任的人,存在着市场奖励。在金融市场的大量交易中,社会责任的投资者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Bartomoleo and Daga,2002)。在产品市场上,也同样缺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奖励。虽然在一些国家,消费者通过联合抵制或是负责任的购买来给企业施加压力。(Liubicic,2001),但是经验主义的证据显示当顾客在选择一个商品牌子的时候,他更容易忽视SEE的表现。一些顾客坦言在做决定时缺乏对企业社会表现的了解。(Auger et al.,2003; Shaw and Clarke,1999)。但是,即使解决了信息沟问题(见下文),让消费者在作购买决定时一定要用上他们所了解的信息,这看上去也是不太可能发生的(Joseph,2002)。在缺少社会压力的情况下,不管是在市场上还是通过其他媒介,管理自发规则的效力都是十分危险的。(OECD,2001a,b).
依靠消费者的压力(即市场激励)来培养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其他的许多重要的劣势。The voluntary argues企业应该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来加强和保护他们的声誉。但是,正如Liubicic(1998)所言,如果商品牌子首当其冲受到损坏,消费者的压力可能会对整个企业造成毁坏。这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只能存在于一定的行业(终极消费品,如衣服)和每个行业的特定企业里。那些不从商品牌子的形象(对投资者、消费者或雇佣者的吸引力)中获益的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策略中不存在激励。即使消费者对企业施加压力,也不太可能改变一个行业的状况。政府和企业是最大的消费者;全球总数三分之一的交易在企业内部完成三分之二发生在企业之间。(Held and McGrew,2002).这种不对称的的力量使得单个消费者的努力毫无作用。
Liubicic(1998)称商业案例暗含了把社会问题看作私人商品的想法。因此,这些私人商品在市场上是可以交易的,以一个优惠的价格出售给那些愿意(和能够)付这个价格得人。但是社会问题必须被认为是公共商品,因此应该服从于公共的管理。这也是关于“全球公共用”的争论。没有比自然环境和社会更清楚的公共商品了。企业在全球公共用品上造成的影响应负有责,政府放任对它的管理是不理智的。决定是否使这些永恒的商品内在化不能完全依据管理者的意愿。保护现在的受害者或潜在的将来的受害者免受企业永恒商品的侵害是政府的职责。
第二类,自发的规则没有监督机制或者依赖功能很差的监督机制。Liubicic,1998;OECD,1999).这对企业的规则来说是尤其正确的:63%的企业没有监督体制(OECD,1999)。虽然少部分提及外部一方监督的可能性,大多数的规则是依赖内部监督。考虑到内部的利益冲突,内部监督看上去不是最理想的选择Liubicic,1998)。潜在的污染者不可能制定出与自己利益相冲突的法规和条款。(Gleckmanand Krut,1994,p.8,in Richter,2001).正如Doane(2004)坚持主张的那样,从Enron 到WorlsCom所指出的那些最近的企业丑闻,企业的自我管理有一些非常不可靠的结果。
第三类,执行机制功能同样的很差或甚至被忽略(OECD,1999)。绝大多数的规则对破坏规则没有设置惩罚措施,即使他们设置也是相当的含糊。大多数规则不允许公布内部监督机制的结果。这反过来阻止了全球企业实现对普通大众负有的责任。(Doane,
其他的一些情况分析自发的代码(例如Kolk 和Van Tulder2002年的关于童工)表明他们的效力以来于许多通过公众自发企业社会责任子系统的条件:他们必须是明确的,可以严格执行并监控的。同时,他们也需要一个供应系统的策略。即使所有的条件都实现满足了,关于“逃逸者”的问题还是会出现。毫无疑问,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准备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已经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负责任的管理体系测试。然而,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结构,那些逃避实施、推卸责任的“逃逸者”们还是会出现。,另外,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SMEs),他们会执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但是由于缺乏资源或者缺乏如何实施的知识而不能完全贯彻执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通过由公众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定的或财政的支持,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如培训项目等),这些困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克服解决。
于1977年被采用,2000年被修正的关于跨国企业的ILO声明关注于劳动力标准。跨国企业项目管理协会致力于通过四种类型的活动来取得原则的广泛遵守:研究和公布、晋升活动、声明的阐释以及随即的调查。唯一的监测体系是基于政府和交易部门发布的信息而执行的每四年一次的估价。(UNI,2001,1996—1999在ILO的互联网上的调查)。根据协会的说明,这些办法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责难MNCs,而在于引导那些下定决心执行和关注MNCs的企业公司。这个声明主要批评了在政府的提升和执行方面它存在范围狭隘、缺乏透明度和可执行可说明性等不足。
1976年创立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已经被回顾了几遍(Aaroson and Reeves,2002)。这些准则仅仅适用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而且对准则的遵守是自愿的。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该如何履行这一准则并不是很清晰,这一点被看作是一个很重要的局限(Aaroson and Reeves,2002)。这一准则里包括的条款是从国际性公约里衍生而来的,具有很大的广泛性(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然而,一些学者(例如Aaroson and Reeves,2002)强调了一些条款的模糊性(例如承包商和转承包商的活动责任),他们推断这些准则大大忽视了政府和跨国企业。由于重视监控和强制执行,没有什么进行查证的程序。National Contact Point的创立更多的是对准则的宣扬而不是保证对准则的依从。政府有义务根据NCP执行任务:宣扬准则,促进企业对准则的遵守并且解决执行任务中产生的有关问题。NCPs设计的像一个多方利益享有者的论坛,它被允许从商业组织那里,从贸易联盟那里,从NGOs那里以及从其他有关的组织那里寻找建议。在某些案例中,NCPs被组建成一个三方或者四方的结构,允许社会成员的参与(例如芬兰、卢森堡)。NCPs与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委员会并列并对它负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0)。准则创立了四条标准以确保NCP的效率,分别是:可见度、能到度、透明度以及责任心。2003年NCP会议报告强调NCPs的最大缺点在于合时和效率、交流和透明(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3,深度消息)。NCPs的功效和政府对提升标准方面的参与与付出都因国而异(Lafuente et al,2003)。 《年度回顾》的主席Roland Charlier称虽然他承认对政府有一些期待,但它们几乎没有做任何事来执行准则(例如比利时、法国和荷兰)(2001,Aaroson and Reeves引用,2002)。没有任何报道说明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中,NCPs对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过作用。在探究目前政府自发地激发企业社会责任之前,必须做一些预备解释。正如早先争论提出的那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和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同时,一些国家发展了严格的制度去保护利益共享者和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其他国家甚至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基本框架,包括职工、消费者和环境保护。接下来的讨论将围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来展开。甚至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间,各国的准则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个分析将围绕有相似性的欧盟国家展开,它们拥有一个相似的调整框架。
欧盟成员在国家水平上的倡议编辑在表1里。该表收集了政府直接提升和执行的调整和其他倡议,而不包括由政府支助而由私人组织(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执行的倡议。也不包括由NCPs发起的倡议和有关环境、工人、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的法律。
在欧盟区内,基于市场形成的规则很受青睐。政府会选择一些积极的措施去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不破坏市场的规则。所以这一战略被贴上了基于市场的规则的标签(Joserh,2002)。大部分的法律针对市场的失败,尤其是消费者与管理者以及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知情权不对称。令人遗憾的是,各政府阐明不同的报告提议,而不是强调已经存在的工程或者综合现有的标准(见McIntosh et al,2003,国际标准综合提议)。
自从欧洲国会上工业委员会已经强调了自愿方式,在欧洲级会议上报告的利用SEE的企图并没有成功(Joseph,2002)。由于一个普遍的强制框架的缺失,在欧盟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个发起社会/可持续性报告的国家是法国。11家列名企业被迫报告以下内容;他们与利益共享者,尤其是工人的关系;国外辅助者的行为以及他们对环境的影响。荷兰政府和瑞典政府也批准了相似的规则,最低限度地揭露环境结果。在德国,政府鼓励企业揭露环境和社会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强制。
为达到同一个目标,一些政府(如英国、比利时和德国)通过一种迂回的战略来鼓励企业揭露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表现:强制养老金基金会透露他们在设计他们的财政的时候是否遵守任何伦理标准。虽然他们不是被迫这么做,但是他们必须这么做。这类的规则是“授权性的而不像报道中说的说明性的”( Ward,2003)。根据环境资源管理计划的透露,在英国,25家大的养老金基金会中有21家将在他们的财政中介绍社会和伦理的标准。这21家养老金基金会占据英国股票市场投资的三分之一。这些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列表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透露他们的SEE信息,指定一个三底线报告(Joseph,2002)。
然而,这些规则并没能克服信息缺乏带来的所有问题。法律委托社会报告必须达到四个标准(Joseph,2002;Leighton,2002):(1)关联性:企业必须揭露利益共享者的需要。(2)相似性:企业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国家之间提供的信息必须保持相似。这不仅意味着企业要创立一套适用于组织的执行指示器或者方法,还要求企业建立强制的汇报发布制度,而且要陈述是否需求因国际化的规模和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3)可靠性:企业所揭露的信息必须在形式上进行过审查和核对的,这要求一个完好的审核体系,或者,鉴定合格。(4)交流性或者易接近性:信息必须传达给利益共享者,当报告中有不实的信息时,必须有一套可循的程序使利益共享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这一信息必须是易接近的。Leighton et al(2002)建议,“政府应该直接地或者通过可靠的研究机构收集、储备和组织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易接近、可搜索,具有有用的形式和数据库”。目前的规则并没有达到关联性、可靠性和易接近性的标准。
在那些没有有关SEE报告的统一的强制性的框架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只有数量有限的几家企业报告他们SEE结果,然而这一数字正在上升(Joseph,2002;Leighton et al ,2002)。 此外,由于学界普遍关注上市企业,因而几乎没有任何非列名企业的揭露的证据。但是,假如激励机制鼓励报价公司进行汇报,也许又有人会想由SMEs和非列名企业提供的报告数量会更少,质量会更差。另外,研究(Joseph,2002;Leighton et al ,2002)显示,企业趋向于忽视在他们可持续性报告或者社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不同的产业之间,报告也存在严重的不同。
这种规则是一种“软”规则,是因为政府的处罚缺乏透明度,而不是因为SEE执行本身不好(只要企业的行为遵守现有的规章制度结构)。Marta de la Cuesta Gonza’lez and Carmen Valor Martinez..在欧盟职业和社会事务董事会上举行的多国利益共享者论坛选择揭露最佳实践,但是却不愿采取一种名叫“名誉和耻辱”的战略,这种战略被视为是对软规章制度的补充(Joseph,2002)。这一决定遭到了欧洲贸易联盟的强烈批评(例如ETUC12)。同样,大部分国家选择了一种“激励策略”,向那些呈现三轴线方法和提供充分SEE结果的企业提供利益。不多数政府喜欢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当批准贷款或者签署公共合同时,这些企业能遵守欧盟全球契约或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然而,政府并不对完成指定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这类企业只需忠诚于规则,而不需依从。而且,政府不能要求他们依从,因为国际自发形成的规则并不是国际法律。如果政府希望企业能依从,那么这些规范就应该遵从每个国家的立法程序,进入每个国家的法律规章体制。政府采取一个消极的策略用来惩罚没有达到社会和环境目标的企业,这样做是不正常的。
最后,欧盟成员试图通过提升消费者商标(例如德国和”Rugmark”)和积极参与公平的商标建设(例如澳大利亚),来介绍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激励。由于在政府的收益和投资政策中不包括SEE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激励只有了很小的进步。假如政府是最大的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那么这一类政策将会削弱以上所提到的权利的不对称。此外,这一类政策与鸥盟成员所倾向的企业自发接近的现象一致,并会激发这一现象。
在西班牙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份详细的西班牙案例支持着这样的观点:当市场激励作用有限或者不存在时,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激发则需要一个政府领导的策略。分析主要强调了三点:西班牙缺乏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市场激励;西班牙企业以及现有自发框架的形势。一些规则介绍给了激发企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制订者。这些推荐不仅与西班牙政府有关而且与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着相似的社会结构和企业文化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有关。
西班牙的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在他们做购买和储蓄决定时,都没有一体化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于以上观点,很难用事实来证明,因为缺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行为的实验式研究。针对投资者,上一期的EUROSIF报告显示西班牙的SRIs只占欧盟市场的0.5%(大概为6300万A)。其他欧洲伦理基金会可能会向西班牙的列名企业施加压力。然而,西班牙的列名企业数量极少(例如马德里股票市场只有100家企业)。大量的经济活动由SMEs发起组织。社会性的负责任的投资者们只能通过在供应链上施加压力来影响他们。也就是说,SMEs中的一些提供食品或者服务给那些列出的企业公司,而这些企业公司正是迫于压力而通过民族基金管理者扩展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政策至供应者。然而,最近的一个PriceWaterhouseCorporate的研究发现SMEs的这种压力是不存在的(Castillaet,2003)。
在消费者方面,调查仅仅找到了关于一个公司偿付的焦点(Fundacio’n Empresay Sociedad,1999)。关于超级市场消费品的初步分析表明团体和公平直接交易的需求是受到限制的。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没有在对于可靠的购物和有关民族的市场决定等方面,引导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其他国家,NGOs扮演消费者/投资者知晓的驱动者。在西班牙,公众社会是支离破碎的,一些带头人并没有完全协作一致,从而降低了游说的效力。只有两个组织发动活动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SETEM(Clean Clothes Campaign)和Intermo’n_Oxfam(fair trade)。2004年4月,一些NGOs,消费者组织和交易联合会加入了“CSR observatory”,主要达到以下目的:(1)检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在西班牙企业中的成效;(2)提高消费者的意识,特别是通过公众为企业义务责任发起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子系统;(3)鼓励政府在西班牙企业中扶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我们还不急于对这种observatory的影响做出判断。尽管缺少出于经验的证据,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在西班牙没有足够的扶持企业社会责任体的激励动机。
市场刺激的缺失可以解释为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在西班牙处于发展的婴儿期。 这是Price Waterhouse Coopers研究的最主要的结论,尽管他们确实发现了取决于环境,劳动等问题的不同程度的执行问题。 报告中没有提到严格的规则对这两个问题有效。 不过,公司将在环境问题上比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这与对其他全球刺激的认识形成对照,如全球契约(GC)。 西班牙近200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也加入了全球契约,这是一个较其他国家(www.pactomundial.org 1995/39)很好的比例。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发展的原因。 看起来公司间的了解程度并不低至消费者或投资者,虽然他们不落实政策来提高他们的社会和道德的表现。
    自21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在西班牙的发展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已采取了若干措施,为了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若干措施在自愿的基础被采用 私营部门在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带了头。 西班牙上市公司或外国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参与论坛以分享此专门技术和推广可持续发展,企业信誉和企业责任的观念(如公司声誉论坛-www. reputacion .corporativa1995/39、管理道德评价论坛-www.Foretica.es,Para La De La Excelencia Sostenibilidad)。 这些公司大部分都签署了联合国全球契约,并通过行业发展情况研讨会分享他们的成果。 全球契约在西班牙已成为所谓的''方桌'',在那儿公司、非政府组织、工会、商业学校和企业媒体讨论如何实施这九项全球契约原则。 2004年初,西班牙会计与商业管理协会在学者和多赌金保管者团体的帮助下公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
    一些组织引进了行为守则,并寻找遵守这些行为守则的公司。 在西班牙两项标准已被公司、学术界人士和利害攸关者的代表们所接受:由IESE(2002)工商管理学院与Pricewaterhouse- Coopers咨询公司及Entorno基金会(www.fundacionEntorno.org)发起的可持续公司的管理守则,以及由Fore´tica(由公司建立的致力于提高商业部门道德价值的论坛)发起的SGE(‘‘Sistema para la Gestio´n Etica de la Empresa’’,公司道德管理体系)。其他行业专门的行为守则,例如风气工程,www.Proyectoethos.com,已被引进。 大多数守则预见了核查程序或审计。 因此,这些机构似乎已经默认选择了期望的方式,而非遵守办法。 这可能是因为管理者们不愿接受社会伦理审核。
2001年,在西班牙政府标准化机构中成立了多方利益集团(Aenor),这个集团在可保证的道德和社会企业管理系统的标准上工作运行(PNE 165010)。 这项在2002年制定并尚未对外公布的标准非常全面,它包括几乎所有国际标准中的原则。如果一家公司要取得这个品牌,就必须通过被授权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核查和审计的过程是企业法人代表或组织通过这项标准的主要障碍之一。这项标准未经过审计是其经过三年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努力与协商后仍未被执行的主要原因。
    与在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步在于重点发行持续性报道。 然而,一些公司提供的资料既不完整、具有可比性,也不像GRI那样建立在国际标准上。认为存在将企业社会责任转变为PR政策的风险的结论不是无稽之谈。这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可以算作符合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然而,与利益相关人员的对话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和偶然的(Castilla et al., 2003)。 286 Marta de la Cuesta Gonza´lez 和Carmen Valor Martinez政府措施可分为那些企图''填补空白'',即培育在未引进规章制度内的企业责任问题的措施以及那些设法鼓励企业社会责任整体的措施。在西班牙,如在其他欧洲国家,大多数''共同责任''包括在规章制度中(see de la Cuesta et al., 2002)。 但是,在欠发达国家仍有一些企业管理、社会和环境业绩披露以及公司责任方面的漏洞(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供应商) 对于第一个问题,只有政府领导主动。其他国家公司的唯一行为框架是由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提供的(2002年)。 西班牙政府表示,将把该规则传达给该国公司并提供培训。由经济部部长在贸易部建立了贸易署。 不过,根据2002年国家政策协会提出的报告(Lafuente et al., 2002),这个贸易署不是很积极,其业绩表现相当差。
    关于企业管理,西班牙法律最近有所变动。 2002年,西班牙内阁同意建立一个专家特别委员会来研究上市公司的新标准和程序,调节其与监管顾问公司、财务分析师以及同类企业的关系,以便提高金融市场的曝光性和安全。 该被称为Aldama的委员会继续执行Olivencia委员会发起的任务。Aldama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具体研究了企业管理的道德框架,并证实了公司注重其社会和环境表现的重要性。部分Aldama委员会的建议被引进了有关透明度的新法律条文。(2003,7月17日)。
Aldama报告和透明法条条款很含糊提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Olicencia法典很清楚表明要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来决定企业的社会责任,Aldama报告在说明管理者责任时引用了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另一方面,它陈述企业的长期利润是引导企业决定的标准。这使企业遵照法律成为可能并且避免了它们不公正的行为(即使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这也暗示要将商业行动的负面的影响最小化。法律可以强制实行第一层。在另一方面,报告明确地提到社会团体的责任,强调了这种志愿的行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没有考虑到管理者的信托责任:管理者的那种将社会看成一个整体的积极和有预见性的行动,显然应该是出于自发的。每个企业必须在自愿和公开的原则下选择具有更多民族和社会责任感的管理者。
透明条款包含了管理者责任的很长罗列(互助、尽职、勤恳、忠诚)。只有我们强调尽职责任,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要求概括来讲就是“企业对于社会利益的义务”的模糊准则。此种模棱两可对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义务(该义务源自于有关高层管理者信赖责任的法典或法律)并无帮助。
除了在劳工和社会事件部的网点内创造网点外,没有政府倡议已经尝试促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在2002年4月,右翼党(Partido Socialista Obrero Espan˜ol, PSOE)提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有责任性的建议。该法律,在法国和联合王国的相似规则下产生,集中在有道德的投资,社会审查,可持续报告。该提案在议会甚至没有得到讨论。六个月后,议会通过了此条由右翼党(Partido Popular, PP)提出的议案,在劳工和社会实践部内设置专家团。该团在估定和分析特定事件的基础上精心制作了一份报告。报告特别的强调了行为规则的有效性,设立对社会责任履行做出核实的机构的必要,社会标识的贯彻,发展可持续报告的手段。当我们写这篇文章时,社会党就将掌权了。与此运动相适应,建议在2004年2月发表,新政府宣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法律将在西班牙3年后通过。该法将在多方利益共享者委员会的提议下做出草案。该法将焦点在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履行的强制公开,可持续报告的审查和核实,以及公司的经济刺激。已经有了一定激制。Aragon地方政府准予愿意达到SA8000的要求的企业,或者根据GRI的指导方针做出报告(Lafuenteetal., 2003, p. 64)。在2004年, Vizcaya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在小型中介组织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案
结语: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政府干预
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和社会案例之间的争论在本文中得到了全文的分析。商业惯例,隐含着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通过自愿的行为法则和其他市场激励,在自愿的基础上得到促进,这为企业所青睐,因为这给市场力量带来最小的扰乱。此方式的基础原则是企业偏爱在商业街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这些市场力量未必能在所有社会操作。在某些国家和工业体中,缺少市场激励,这将逐渐损害其社会责任的商业案例。行为规则的其他瑕疵也应该被突出: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发布差距,自愿提案权无法解决标准信息的不对称,监督机制的薄弱和缺失,执行机制的缺乏。另外,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转化为公共关系战略已被一些研究证实。……
译自《通过公共主动行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从欧盟及西班牙的案例引发的思考》,《商业道德杂志》,P275-293
2004)。
这些与管理框架深层次的原因相关:信息沟。政府管理在保护信息获得渠道的方面是必须的。即使商业案例的支持者也承认只有当遇到大量情况之后,我们才能相信市场机制的完美。其中的一个要求就是完美的信息,这些还远远没有满足。关于政策、策略和公司的SEE结果,还没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总的来说,公司发布的消息是不全面的,是不详细的,而且是不相关的。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要求有一定的保证。同样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一个最低的标准,或者说一个最小共同的工作体系。一个完善的有体系的市场(主要是由消费者和投资者组成)只会支持有责任的公司,相反,会“惩罚”不负责任的公司。消费者和投资者需要明确的、值得信赖的、可靠的而有容易获得的信息。为了保证发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同样也是为了它的吸收,公众当权者应该建立法律保障。这样的标准规则可以使整个过程简单化、消除差异,同时使得发布的信息更加有效、易懂,也更加方便与消费者、投资者共享信息。另外,公司企业也可以减少部分报道消费,因为他们可以不用再回答关于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策略的相同的问题。有了统一的结构,或者类似于调整后的结构以及会计和经济报道的标准,这个统一的过程会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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