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增加和低龄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社会关注和各方面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本文首先论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最后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特点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命令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其他方法,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的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犯罪,他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暴力犯罪大量增多
在网络文化中,暴力信息无处不在。据有人统计,在互联网上流动的非教育信息中70%的涉及到暴力。在一些网络游戏中,暴力色彩更是严重,它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体验着真实的屠杀快感。“在这种文化熏陶下,青少年极易形成一种‘暴力的价值观’,受伤害的不仅是不良的少年,而且更多的家庭和社会成员都陷入了恐慌不安之中。
(二)性犯罪明显上升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色情服务行业最重要“行销”平台之一。美国卡因基-梅隆大学一个专家小组调查,在过去的18个月里,有92万件带有色情内容的影像和文字流通在互联网上,接受者遍及全国50个州和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英国牛津大学发现,学生通过互联网看黄色录相的时间比用它进行学术交流的时间还多。现在,国外的电脑黄毒正在悄然向我国袭来,并呈泛滥之势。我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3000名大学生中,曾光顾淫秽信息网站的占46%。
(三)贪利性犯罪居高不下
所谓贪利性犯罪,就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而实施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具体包括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此类犯罪大量增多表明为钱财已成为青少年犯罪主要动力。他们的犯罪完全是出于高消费的需要,这是一种典型的拜金、享乐主义心理在作怪。产生这种心理原因,在于我们的文化,包括网络文化,向他们展示的是远远高于现实的奢侈生活,财富的极大消费,他们不明白,大把的金钱,舒适的消费本是社会对奋斗的奖励,为了快捷地获得金钱,只有去偷,去抢,去诈骗,当然要把自己送进犯罪的深渊。
(四)智能犯罪非常突出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除了网络犯罪,青少年实施的一些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智能性特征亦很突出。这些犯罪,一是信用卡犯罪。由于这种犯罪收益高被不少犯罪青少年看中,从使用信用卡透支,到盗窃信用卡,到窃取信用卡密码,再到盗用持卡人的款项,都留有他们的足迹。这种智能犯罪能导致金融市场、股票市场混乱,社会危害很大。二是通讯犯罪。移动电话的问世,为人们提供了现代化的网络工具,但是,它导致非法串用移动电话成为通讯犯罪的最新一族。三是游戏机犯罪。游戏机本是现代人用高智能技术为人们提供的一种娱乐工具,现在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生财之道。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应结合起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自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分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另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反叛心理,对事物的判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第一、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力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展相对缓慢。同时随着生理上迅速发育成熟,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青少年在现实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的手段来挑战权威,从而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第二、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的持抵制和排斥的态度,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激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摆脱各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
第三、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度,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第四、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二)网络安全因素
正是互联网自身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得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二是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等特点,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
(三)不良网络环境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据悉,当前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主要来自英语的国家。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是青少年产生影响。加之中国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其精髓知之甚少,使西方的价值观轻而易举地影响当今青少年价值判断和理想信仰。同时“,西方那些享乐、奢侈、冒险、刺激、性自由等不健康生活方式对喜欢猎奇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极大诱惑力和欺骗性,容易使他们认同并模仿,产生冲动和迷失,引发对现状不满,进而丧失进取、奋斗的内在精神和思想。”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错误而埋下犯罪
的种子。
(四)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体制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五)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
(六)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刑法对青少年存在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带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行为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及网络文化背景下青少年犯罪出现的新特点表明,网络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要积极应对这种挑战,必须有针对性的优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我认为,这些对策应当包括:
(一)加强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建设
随着,网络文化的发展,网络文化在思想文化宣传乃至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这方面要做到:第一、要加大经费投入。要积极创建一批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文化特点的中文网站及专门教育网站,以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播。第二、要注重各类网络信息产品的开发。只要我们在网络信息的源头上注入更多的人文精神,广大青少年就会从中受益。第三、要加强青少年网络信息素养的教育。网络信息素养教育应着眼于帮助青少年获得对于各种网络信息和网络文化批评的能力、辨别的能力和使用能力。
(二)完善刑事和行政立法
我国政府提出了“滤网”思想,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1994年通过了《计算机信息案例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对禁止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的范围,以及对属于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维护网络安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从目前法律、法规看,对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还不能有效地对其定性,特别是对青少年涉网违法犯罪更难以正确地确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上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司法上又少有先例可循,这对打击网络犯罪及为不利。所以,必须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刑事和行政立法,为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络管理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三)提高青少年心理素质
美国社会学家称青少年黑客患上了“精神失落证”,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无论在社会活动和情绪都深受保护的天地里,离开了学校就不知所措了,常常干出蠢事来。”所以,大力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是减少网络犯罪的有效对策,这是不容置疑。
(四)做好青少年道德教育
在预防犯罪环节中,道德手段具有其它手段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它使人们从内心形成道德情感、道德信念的善恶是非观念,自觉的以一定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它是一种自律的内化控制。所以在网络文化背景下,我们应该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互融合、相互交叉的全新的能力观念。
注释:
1吴锡平.暴力文化与文化暴力.社会观察.200(412).
2刘璐.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定性公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4).
3彭科莲.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公安教育.200(36).
4邵雅利,张晓玲.浅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心理成因.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5缪金祥,乔宗楼.论网络负面文化与青少年犯罪.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3).
6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青年探索.2004
(3).
7雨秋.少年黑客莫尼柯.法律与生活.199(98).
8斯皮内洛著.刘钢译.世纪道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