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洁生产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已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对推行我国清洁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清洁生产的立法现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清洁生产制度 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促进法
一、清洁生产制度概述
(一)清洁生产的概念及内涵
清洁生产理论的起源来自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化工行业的污染预防审计。而清洁生产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1976年。当年欧共体在巴黎举行了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会上提出了“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的思想。1979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推行清洁生产政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在1989年正式提出清洁生产概念,它是通过产品设计、原料选择、工艺改革、生产过程管理和物料内部循环利用等环节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让企业最终产生的污染物达到最低量的一种工业生产方法和管理思路。
(二)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性
清洁生产制度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予以削减,即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和服务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这一主动行动不仅只有环境和社会效益,而且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同时清洁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通过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废物回收利用等途径,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可以提高组织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我国工业发展战略向清洁生产方向的变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清洁生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清洁生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初清洁生产的思想进入我国以来,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回应。1992年,我国政府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强调工业生产实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1999年初成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开始了我国清洁生产法的起草工作。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对推行我国清洁生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清洁生产制度,既涉及到企业义务,又涉及到政府责任,同时也关涉到公众参与。而《清洁生产促进法》只用了42条规定这些。通过分析该法的法律条文,其条文大部分是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很少涉及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在该法的第二、五章体现的尤为明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简略,使得该法犯了我国过去某些法律文件的一个通病,即实际操作性不强,只起到了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2.未体现对清洁生产调整范围的扩展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对产品和服务推行清洁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有关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清洁生产内涵的扩展,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消费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更没有规定在消费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具体保障措施。通过清洁生产定义和内容的分析,不仅包括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也包括产品和服务,所以应该将清洁生产的调整范围扩展到消费领域。
3.对清洁生产的管理权限配置不当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关于清洁生产管理权限配置的规定,因为清洁生产的主要规制对象就是企业,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正是主管全国的经济生产和发展,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该领域内的企业组织,这对清洁生产的管理有一定的便利性。但是这样的权限设置没有突出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
三、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对其加以完善与改进:
(一)制定与环保法相协调的配套法规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许多条款都属政策性内容,只从宏观上架构,而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要使其真正起到促进清洁生产的作用,必须立即着手起草制定其配套法规、实施条例或细则,通过在实施条例或细则中规定具体的关于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规定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以约束政府和企业,从而达到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一系列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的目的。
(二)将清洁生产扩展到消费领域
清洁生产应体现全程控制管理的思想,因此,要求清洁生产只是用于生产过程而不涉及消费领域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今后的立法必须予以重视。在清洁生产的消费环节中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综合利用原则,使整个消费环节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调整清洁生产的行政管理体制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而清洁生产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那么,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清洁生产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其主要职能发生冲突,从而不利于环境保护,毕竟从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来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一面大于统一的一面。所以认为清洁生产的管理权限应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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