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雄
编者按:本文对于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很有意义,供大家参考学习。
[摘要]苏格拉底法学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一种以平等讨论为基础追求共识的方法,其具体应用要坚持事前研读案例和相关材料,在课堂上平等对话和讨论,以此来培养批判性思维。其本质是一种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在中国,这种方法的推广还面临诸多难题。
[关键词]苏格拉底;法学案例;应用
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年—399年)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点是在与对方平等讨论中得出结论的方法,是一种对话的逻各斯(logos)。其精髓是通过平等双方的辩论,一问一答,不断揭露对方对话中的矛盾,迫使对方不得不承认错误,从而否定自己原来已经肯定的东西,以求得对概念不同视角的理解,这种方法当时叫做“辩证法”。[1]
一、苏格拉底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原则
苏格拉底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对于苏格拉底式案例教学法之具体应用,本人认为下列原则可供参考:
1、学生课前研读案例或其他相关材料
苏格拉底式案例教学法要求上课时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前提是“心中有数”,做到“心中有数”的最主要准备工作在于有针对性的预习,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前把该次课所需阅读的案例或者其他讨论材料事前发给学生,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指定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这种课前大量预习的方法被视为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兰德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2]他的意思是说,学生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也掌握法律原理和原则,这种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前的大量阅读,否则讨论无法深入展开,更遑论掌握法律的精髓和原则了。
2、课堂上师生平等对话讨论
苏格拉底法学案例教学法主张课堂教学基本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在教学过程中采用问答法,环环紧扣,层层解析,步步推进,启发诱导。用这种方法进行教学,可以把获得一般规律性的知识作为教学的中心任务,教导学生在认识中逐渐排除非本质的成分,进而把握事物的本质。由于这种教学方法重视学生的“学思结合”,使学生在得到知识的同时又找到了获得知识的途径,因而一直为进步的教育家们所肯定与弘扬,并已成为现代教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苏格拉底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了的概念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的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3、培养批判性思维
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怀曼(Max·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3]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重点在于思维方式的训练而不是知识的传授和概念的讲解,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法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是批判思维,而批判性思维的最好训练方式是案例教学。
二、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本质
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本质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一般认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最终要达到的目标,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不是案例教学法中所独有的,在所有的法学教学中都要贯彻平等讨论和怀疑精神,兰德尔当初在哈佛大学首创案例教学法时,主要是借鉴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苏格拉底教学法可以在法学教学的所有过程和所有课堂中应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不仅仅限于案例教学,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法学教学全部环节。中国大陆的案例教学法起步较晚,目前还非常不成熟。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案例教学被视为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的教学方式,相应的教学方法也有很大差别,案例教学侧重案例分析和师生互动,而理论教学侧重抽象理论和教师讲授,案例教学强调职业化和法庭技艺,理论教学强调知识传授。本文根据对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理解,认为案例教学和理论课教学在形式上虽然有区别,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案例教学的精神和方法仍然可以在理论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并没有减弱法学理论的重要性,著名法学教育家季卫东教授也认为1870年兰德尔导入案例教学法之后,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反而从业务训练转移到原理传授,为纯学术性研究保留了巨大空间,同时也保留了高度评价理论创新的长远视点。[4]案例教学没有降低理论教学的地位,其本质原因在于案例教学与理论传授不但不矛盾,相反理论教学可以吸取案例教学的平等讨论和怀疑批判精神而推进了理论教学方法的更新。
因此,我们主张在所有的教学环节都吸纳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创造一种自然的批判性的学习环境从而使得学生参与包括制定新法典在内的某些高层次智力活动,鼓励学生进行比较、应用、评估、分析、综合后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和法学理论形成自己的见解,而决不仅仅局限于听课和记忆。请学生自己作出判断和辩护自己的判断,而后为决策提供证据。[5]这就是案例教学法的启示。
三、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应用的难题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但是,在中国的实践中也存在如下难题:
其一、中国学生大多没有养成上课之前阅读的习惯。并且在上课之前需要专门的助教来复印相关案例,这就需要在法学教育中的经费支出保障,而每次课都大量复印资料不是每个法学院或者每个大学都愿意承担的开支,而向学生收取复印费用也与目前大学的惯例相悖。
其二、法条主义的思维定势。中国是受大陆法系影响更大的国家,教学主要内容是对法条的解释,少有批判性思维的训练,况且国家司法考试也以考法条为主,这样案例教学法也就失去存在的土壤。
其三、法学教材内容多为注释法律,少有翔实案例。目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多为“填鸭式”讲授。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与此相对应的是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6]因此,司法考试方式和教材的改革是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7]
[参考文献]
[1][德]U.伯姆主编.《思想的盛宴:与西方著名思想家伽达默尔等对话》.王彤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10.
[2]Robert Stevens,Law School: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The University of Carolina Press,1983.102.
[3]转引自刘艺工《.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高等理科教育》,1999年教学成果专辑.
[4]季卫东《.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4日.
[5][美]肯·贝恩著《.如何成为卓越的大学教师》.明廷雄,彭汉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99.
[6]蓝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1).
[7]赵蕾《.前台湾新党主席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南方周末》,20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