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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的对策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9:52:19 阅读:179次 【字体:

作者:谢凤云 

一)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分散用人单位与职工风险的有效的社会保障项目。各国的实践均已证明,工伤保险是保护工伤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的机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把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基本项目,是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的长效机制。针对当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低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将工伤职工的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中,并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各项补偿标准,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工伤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充分发挥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和共担风险的功能。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工作,提高企业的认识,确保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二)尽快建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

刘汉黄式悲剧的根源就在于工伤赔偿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软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原本是法定义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更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但现实常常是这样: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非但不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可以从拖延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中获利,即使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用人单位也照样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义务。结果工伤职工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必须要为自己本该拥有的法定权利承担更多的维权成本,到最后甚至分文无获。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与政府都负有责任,让没有任何过错的劳动者来承担企业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避免类似悲剧继续发生,应抓紧从立法上设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企业追缴。

(三)改善劳动争议处置机制,尽量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一调一裁二审”的立法初衷是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但在执行过程中其短处反而被放大。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重要的争议处理制度。但是,我国企业的调解程序先天不足、后天不良,调解本身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日渐削弱。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赖自身的灵活性、独立性、公信力。但是我国仲裁制度行政化、诉讼化特点明显,导致仲裁公信力不足、处理争议过于刚性。当调解程序虚化、仲裁行政化、诉讼化,先裁后审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大量争议进入诉讼渠道。劳动争议需要及时、简便、公平地解决,而司法程序的复杂、刚性明显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要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在“一调一裁二审”未改变之前,可通过先行给付的形式暂缓当前劳动争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一般工伤者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来说,涉及案情并不复杂,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也非常清楚,在情况简单明了的情形下,可以视实情需要,跳过中间一些环节,对农民工实行先予赔偿制度,以保障工伤农民工医疗费的尽早落实。待法定程序终结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工伤者与用人单位清偿。2009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法院更注重加大对涉案民生的保障,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简化诉讼程序,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力度,帮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⒈9118亿元人民币。[3]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维权,在现阶段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推广价值。

(四)加大工会对工伤职工的帮扶维权力度

工伤权益多发生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由于工伤发生后涉及的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较大甚至特别大,在职工对自己的权益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通过私了的方式以较少的金额把职工打发了事,从而对职工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时候,工伤职工需要得到及时的帮扶救助。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和权益的维护人,工会应充分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作用,积极推行工伤探视帮扶制度,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等问题,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为农民工搭建诉求平台和求解的渠道,必要时帮助农民工介入司法程序,做到“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当前劳动争议频发,工会做了相当多的工作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部分地缓冲、化解了劳资双方的冲突。因此,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工会的桥梁作用。

(五)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多种形式培训,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工作前掌握基本技能和安全操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作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知道如何寻找有效帮助,工伤发生后在保护自我的前提下有效解决赔偿问题。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积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六)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在司法界是个困扰已久的问题。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最终落实。农民工工伤赔偿执行难有二:一是农民工工伤发生前企业不按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不为农民工购买医保。二是很多工伤农民工历尽艰辛,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后,却因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判决执行结果,等来的仅是一纸无用的“空文”。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作出后,还需要相关当事人的协作,才能使判决结果得到实际履行。农民工工伤赔偿诉讼后,很多企业破产或一些建筑包工头卷资潜逃而使判决结果得不到实际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了。[4]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执行法》,有关执行的各项规定只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且各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致。缺少统一的具体执行标准和规定,是我国各类司法案件执行难的根源所在。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执行法》,是解决我国司法案件中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商华.浅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商业经济,2009,16.

[2][4]何俊杰,莫社平.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预防犯罪导刊,2009,1.

[3]柴燕菲.浙江省法院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农民工追薪.新华网,20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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