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梦霞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规模较以往都有不断上扬之势,已成为党政机关的棘手之事,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难题。本文以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结合社会转型且主要从社会学角度对这一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特点、以及防控进行阐释,并提出了适当防控理论。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冲突;社会失序;群体性事件;适当防控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正在导致社会秩序的打破与再次构筑。但旧的社会秩序被逐渐瓦解的同时,新的社会秩序随社会转型尚未真正建立。这个过程必然导致社会重重矛盾被激化并表现出多种范式。群体性事件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规模较以往都有不断上扬之势,已成为党政机关的棘手之事,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难题。所以从理论上认清转型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性质以及原因和发展趋势成为必要。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及其价值评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这里所定义的狭义的群体性事件,也为群体性治安事件。从广义上讲,群体性事件还包括了某些不违法的情况。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只要不聚众冲击党政机关,是不违法的。笔者认为,若想真正从宏观层面上解决现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化解本质意义上矛盾,研究对象应在广义层面来把握。所以,本文研究的是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
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实质乃社会冲突。首先,群体性事件能够体现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社会过程。社会学家克林顿芬克认为社会冲突是由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统一体,有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成或至少一种对抗性互动关系形成并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科塞把社会冲突分为现实冲突和非现实冲突。现实冲突是现实要求不能得到实现引起的。其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有一系列综合的原因。这和社会冲突的发生通常伴随有一定的权力、利益、威望的分配不公不均等原因的再细化有直接的联系。再次,把群体性事件从社会冲突中提炼并加以特定化,其目的是除了把握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状态外,在实践层面上主要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减少其发生、防止其恶化并实际解决。所以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就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冲突。
(二)群体性事件的价值评断
群体性事件相对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一种应变量和自变量的结合体,既源于一定的社会现象,又引出了一定的社会事实并引起社会过程的一定变化。因此,研究群体性事件的价值评断不可回避。同任何社会现象都有正负效应一样,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群体性事件的正面价值和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整合和促进社会变迁。这一观点在社会学家齐美尔和科塞对社会冲突积极功能的相关著作中可以提炼。在一定的社会体系中,权力大小不同的群体之间冲突越不具有暴力性,则这种冲突就越有可能对社会具有整合作用,且暴力程度越小,次数越频繁。社会整体越是立足于各部分功能的互赖,冲突的整合功能越强。从另一个方面,群体间的暴力程度越大,冲突持续时间较长,则社会体系内之前没有联系的群体间越有可能形成某种联合。在社会变迁方面,群体性事件也是社会嬗变原动力中的一种,促进旧的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生。低强度与高频率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必然日益强化更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相反松弛了紧张,对于社会政治能量的积累和释放过程起到了最大爆发阀值的调节作用,对社会体系和结构起着有效的维系作用。在负的价值和效应方面主要体现在与社会冲突相对应的社会失序现象中。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就意味着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旧秩序的控制,不稳定情况相继而来。它即是社会失序的产物,又是社会失序的促进者。从社会学理论讲,转型时期的社会失序比常规的社会失序更加消极和间接,使得对其的价值评断更加具有难度。综合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来看,对于我们研究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具有很深的理论意义。
二、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重新分化是根本原因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转换、经济体制转轨、各种利益调整分化、人生观、价值观转变的一种综合体。这其中利益格局调整和重新分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下的人是“理性经济人”,利益的调整必然导致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的明显转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打破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强调效率优先政策,这就使贫富差距成为必然,且现阶段贫富差距已过警戒线成为社会第三问题。贫富差距的长时间存在必然在社会的潜意识层面形成对社会群体等级的划分,进而形成贫富两大阶层,由此形成的阶层不同于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而是一种利益矛盾尖锐对立的阶层。之间的矛盾会随着其运动发展而逐步加深。近年来,两大阶层的冲突已逐渐由意识层面表面化形成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另外,利益的调整分化又产生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大量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以及企业改制后利益分配的不公不均而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多数时候得不到应有的合理保障,加之社会管理层在行政中角色错位突出,因此导致群体与管理层尖锐对立。在转型时期的劳资关系中,劳动方也逐渐被沦为弱势群体,大量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却得不到承诺的待遇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弱势群体个人力量微薄,所以只能依靠聚集来诉求利益分配的公平均匀,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在此阶段一再发生。
(二)诸种政治因素的参与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结构中,人民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相匹配,所以即使当时社会经济水平、生活水平远不如当前,也少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第二阶段即体制转型阶段以来,人民的参政意识更加强烈,而参政能力却大幅下降。理想与现实的悬殊对比导致普遍心态的失衡。而又观当前政府的执政能力,脱离群众,与群众缺少必要的沟通,误解日益加深。官员更是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聚敛钱财,在政绩上欺上瞒下,严重损坏党和政府的威信,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缺失,群众无法以主人公身份融入政治生活而现代化受挫感明显,内心积怨甚多。而群众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干群之间的矛盾爆发时,误以为聚集可以对组织领导施压而解决问题。所以导致了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集体越级上防等群体性事件增多。
(三)转型时期社会控制能力减弱是宏观层面的原因
如果社会控制能在实体层面积极发挥作用,不至于在社会转型出现的真空带中受其制约。那么即使有前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群体事件也缺少其爆发所需要的必要空间而无法发生,社会控制减弱的出现必然伴随整个社会控制机制的失效,这体现在社会控制主体的合法性出现危机,社会规范的合法性程度降低,以及社会控制资源的流失三个方面。
1.社会控制主体的合法性出现危机就是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国家组织的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受到质疑。传统的领袖型的控制模式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符合公民合法性标准的法理型控制模式。因此,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不断受到挑战,相应地位下降,权威也逐步流失,由此建立的控制能力也减弱。印证了当前人民对于政府权威的质疑。
2.社会规范的合法性程度降低就是作为社会秩序核心的社会规范的统一性不能得到人们广泛认可并享有权威时产生的社会秩序的暂时动荡。各种主体间就会存在规范冲突或抵触,社会秩序得不到保障,控制能力自然减弱。冲突主体之间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3.社会控制资源的流失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以及维系其构造秩序的重要手段的价值观,道德观都在不断的流失,势必导致社会主流文化的社会控制减弱。上述的三个因素从社会控制的多方面导致了整个社会控制能力的减弱,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缝隙和空间。
三、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防控纲略
纵观历史,群体性事件始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贯穿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产物。而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他所具有的作用和能量是不同的。黑格尔曾将中国的封建历史社会评价为一种只是无数次在原地划圈而没有实质性进展的社会。因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在延续着这样的一种循环:阶级矛盾→扩大→社会矛盾→发展→阶级摩擦→群体性事件→镇压→矛盾加剧→发展→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镇压→大规模起义→灭亡……灭亡。群体性事件无疑成为整个循环的枢纽。那么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在社会有着实质进步的转型时期就显得极为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最好的处置就是积极的防控,与其让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再采取各种暴力或者非暴力方式来处置解决,不如做好防范工作,这不仅可以降低处置成本,减少处置过程中各种意外因素发生的可能性,还可以从侧面维系社会稳定。本文从两个方面来阐释群体性事件在转型时期的防控。
(一)从社会政治机能的释放角度来进行防控
我国封建时期为什么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即起义来更换朝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防控群体性事件时没有注意政治机能的释放,而是一味的依靠镇压维系统治秩序,结果是在暴力镇压平静的表面下又酝酿着更大能量的积聚。当社会政治机能累积超过一定阀值而爆发后,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摧毁性的。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民主程度日益提高,社会政治机能高涨,若公民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实现更甚被统治者镇压,政治机能就无法释放。显然,政治机能的累积对于转型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从前述可知,群体性事件的正面功能正是释放社会政治机能,从侧面维系社会稳定。这一理论对于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的贡献是巨大的。虽然社会控制主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应从防控做起,但并不是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必须被扼杀在酝酿之中。由政治机能累积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控制主体不仅妨碍其发生发展力度不能太大,更不能暴力镇压处置。相反,高频率低暴力程度的小范围群体性事件可以释放足够累积部分的政治机能,舒张社会压力,避免了因政治机能长期积压而最终爆发的社会危机。社会转型时期是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最为脆弱的时期,但是仅靠原始暴力来维系统治显然是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控制主体应当在一定的合法合理范围内允许一定程度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即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应该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策略,也就是说可以适当防范。
(二)从社会秩序的失控与重建来进行防控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由妨碍转变、阻止新事物产生的旧秩序和促进转变、引起新事物产生的新秩序构成。新旧秩序的相互作用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失控,之间的的矛盾斗争都会不同程度的波及影响到社会成员。这必然会增加因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此类群体性事件往往带有激烈的斗争性,表现为群体主体间的冲突具有破坏性,即必然对正常的现实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所以不能适当防控,而应当主动积极的全面防控,力争将此类群体性扼杀在酝酿之中。若不能扼杀在酝酿阶段,则情报工作、说服教育工作、分化瓦解工作应始终贯穿于整个事件过程,尽量将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注释: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管理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