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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试论我国的经侦基础工作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9:15:28 阅读:625次 【字体:

作者:王晓东

摘要:经侦基础工作是经侦工作的根本和起点,事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成败。但实践中却很少有人真正重视基础工作。当前的经侦基础工作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要求,因此必须拓宽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经侦基础工作。
关键词: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经侦基础工作
经侦基础工作事关经侦工作的长远发展,是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重要保障,也是经侦事业发展的根本和起点。但在当前的实践中,经侦基础工作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起来,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2004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经侦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加强经侦基础工作,构筑打击经济犯罪强有力的辅助支持体系,构筑起稳固的打击经济犯罪预警、防控、协作体系”。为实现全国经侦工作会议提出的这一目标,给实践中从事经侦基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经侦基础工作的概念出发,立足于我国经侦基础工作的现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经侦基础工作的一系列建议。
一、经侦基础工作的概念
准确定义经侦基础工作,是做好经侦基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什么是经侦基础工作,其内容有哪些,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总结各家观点,目前在经侦理论界和实践界大体存在广义、中义、狭义三种说法:[1]广义说认为,凡是不属于侦查办案本身的工作都是基础工作。也就是说,经侦工作中一切必不可少的制度建设均应包括在内,如文秘工作、办案规范、经侦协作、案件督办、执法监督、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基础调查、情报资料、装备保障、信息系统、调查研究、警务公开、来信来访、值班备勤、队伍建设等。中义说认为,经侦基础工作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以规范化建设为特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现代化建设为手段的各种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它包括经侦工作中的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其中规范化建设包括相关制度规范的制订、制度规范的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三个方面;信息化建设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经侦秘密力量建设、职业据点建设、经嫌调控、阵地控制和情报调研等六个方面;现代化建设包括技术装备现代化、组织管理现代化等两个方面。这个概念较之前者范围有所缩小,有人将其称之为经侦基础工作的中义概念。狭义说认为,经侦基础工作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以情报信息为重点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情报信息、秘密力量、经嫌调控、基础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延伸等。这个概念较之前两者的范围大大缩小,因此人们将其称之为经侦基础工作的狭义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是从不同的层面定义经侦基础工作的,都有一定道理。但在当前经侦基础工作尚很薄弱的情况下,将基础工作扩大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经侦基础工作的开展。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经侦理论宜采用经侦基础工作的狭义说概念,另外狭义说也基本上得到了各地经侦实践部门的认可。如河南提出的“三基三化”、新疆提出的“三网两库”,以及江苏、江西、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公安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基础工作的内容,范围可能有所差异,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符合这一概念。但上升到理论层面,这一概念还应加以规范。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经侦基础工作,即经侦基础工作是指经侦部门为了侦破经济犯罪案件而采取的、以控制社会经济面为特征的、具有长期经营性质的一系列动态侦查措施的总称,它包括经侦情报信息工作、经侦阵地控制工作、经嫌调控工作和经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等四大块。从这个概念来看,经侦基础工作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经侦基础工作的性质是一类特殊的侦查措施。与其他侦查措施一样,这类侦查措施的任务也是侦查破案。但这类侦查措施不同于侦破具体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它主要在具体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之前采取,并且具有长期经营性,是基础性的侦查措施。
第二,经侦基础工作具有对社会经济面进行控制的特征。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主动性、进攻性,经侦工作当然也不能例外。具体地说就是要主动发现经济犯罪案件,查获经济犯罪线索。而主动、及时、准确、全面获取经侦信息的前提是控制社会经济面。
第三,经侦基础工作具有动态性。与其他公安工作的基础工作一样,经侦基础工作也具有动态性。基础工作虽名为“基础”,但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经侦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随着经济犯罪情势的变化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发展。经侦基础工作的动态性也使经侦基础工作有别于其他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二、我国经侦基础工作的现状
从实践上看,我国的经侦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各项经侦基础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一)经侦情报信息工作稳步开展,并逐渐发挥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所谓经侦情报信息工作是指经侦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把搜集、整理的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数据资料等,通过计算机的管理,组成内容丰富的资料信息库,以在侦查破案中发挥效应的专门性工作。经侦基础工作主要是围绕经侦情报信息进行的,也可以说情报信息工作是经侦基础工作的核心。因此各地经侦部门非常重视该项工作。但由于经侦部门成立较晚,在社会上和群众中的影响不大,甚至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也对经侦部门受理案件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经侦部门要及时、全面地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相当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成立之初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强化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延伸等。这些措施的采取,有效地扩大了经侦部门的影响,拓宽了经济犯罪的案件来源,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信息保障。但在扩大影响、拓宽案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出于本部门利益,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不移交已经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除了存在这些外部问题之外,在公安经侦机构内部,情报信息的传递利用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各地经侦部门各自为战,情报信息传递不畅;更有甚者,同一公安机关内部不同执法部门之间也没有健全的情报交流机制。
(二)经侦阵地控制工作和经嫌调控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作用发挥不大
所谓经侦阵地控制是经侦部门对经济热点行业领域、管理滞后且易发案、情况复杂、与侦查破案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场所,通过秘密和公开的力量进行的占领和控制;所谓经嫌调控,是指通过对经济犯罪嫌疑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控制,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发现、控制和制止经济犯罪活动的一种基础性秘密侦查措施。抽象地说,阵地控制是对“空间”的控制,而经嫌调控则是对“人员”的控制,因此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总体上看,各地经侦部门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对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部门、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和经济犯罪嫌疑人员社交活动相对集中的场所等部署了一定的控制工作,有的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某些地域和部门的控制。如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根据临沂是鲁南苏北商业贸易物流中心,物流业中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突出的特点,对托运配载行业这一经侦阵地加强了控制。但从总体情况看,经侦阵地控制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经侦阵地控制工作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对于阵地控制工作而言,经嫌调控工作更加薄弱,有的地方尚未着手开展这项工作。在不少地方,特别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调控的经嫌范围过于狭窄,如仅从因经济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和涉嫌经济犯罪但未被审查处理的人员中确定“经嫌”; 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明确的经嫌调控对象。即使有一些“经嫌”,但由于调控的手段有限,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
(三)经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处于摸索过程之中,成效不大
经侦秘密力量是公安经侦部门建立、领导、指挥,用于搜集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控制经侦阵地和专案侦查的一支特殊队伍。经侦秘密力量建设是全面提高对经济犯罪的控防能力,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变被动受案为主动出击,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自从公安部下发经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地物建经侦秘密力量,并在搜集情报、控制阵地、侦破案件中加以使用。经过几年的建设,经侦秘密力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一支特殊队伍,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几年,各地有一些通过经侦秘密力量侦破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案例。但从总体上看,经侦秘密力量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利用经侦秘密力量进行破案的比率偏低,尚不足8%,远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中利用秘密力量破案的比率。
三、经侦基础工作薄弱的原因
可以说,公安工作的基础工作相对于破案工作而言都比较薄弱。经济犯罪侦查如此,普通刑事犯罪侦查也是如此。只是经侦工作的基础工作相对于刑侦基础工作而言更加薄弱。这里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人为的因素。
(一)经侦基础工作的长期性是造成薄弱的基本原因
经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新的业务,我国各级经侦部门自20世纪90年代末才陆续建立起来,而基础工作具有长期经营性。如案件信息库、单位信息库、经嫌人员信息库等[2]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建立了,也要不断补充、修改、删除。另外,经侦部门成立以后,就马上投入到繁重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并没有过多的精力从事基础工作。因此,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要夯实经侦基础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对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是造成薄弱的内在原因
领导、干警对基础工作的重视是做好经侦基础工作的内在原因,其中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很多公安经侦部门的领导都能认识到经侦基础工作的重要性,但由于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破案压力巨大,没有过多的精力和警力关注基础工作。还有些经侦部门的领导对基础工作心存顾虑,怕承担所谓的“政治风险”。如对经济犯罪的高危人群———企业领导人不敢采取控制性措施。对普通经侦干警而言,基础工作的成效不像破案工作那样容易彰显。虽然有很多地方也制订了一些激励干警从事基础工作的措施,如某地要求每名经侦干警发展两名以上秘密力量、每月写一篇调研文章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这些措施往往流于形式。
(三)执法观念的偏颇是造成薄弱的外在原因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仅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某地经侦部门为收集全市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登记资料,多次到工商、税务部门协调,但这些部门却以单位、企业保密为由,拒不予以配合。这就可能造成在发案后,经侦部门因不能及时、快速地调取相关信息而贻误战机。更有甚者,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还从部门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不移交已经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如有的税务机关对严重偷税的纳税人仅以罚款了事,只要当事人交纳了巨额的罚款,就不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经济行政执法机关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不移交已经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使公安机关对社会经济面的控制大打折扣。(四)无经验可循是造成薄弱的重要原因经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新的业务,经侦基础工作更是一项新事物,没有经验可以遵循。因为没有经验,在实践中从事这项工作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有的干脆照抄照搬刑侦基础工作的做法。但刑侦毕竟与经侦不同,刑侦基础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经侦基础工作中不一定适用。如刑侦基础工作中作为重要收集对象并在刑事案件侦破中起特别重要作用的指纹,在经侦工作中作用就不大;刑侦基础工作中发展的秘密力量在经侦工作中就派不上用场。这些情况使得一些地方在开展经侦基础工作时无所适从。
四、强化经侦基础工作的建议
经侦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大力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建设。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特别是经侦部门本身要切实重视经侦基础工作
经侦基础工作与侦查破案工作是经侦工作的两大内容,基础工作是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基础工作,侦查破案必将后劲不足。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质与量剧增的今天,如果经侦基础工作不扎实,经济犯罪案件将打不胜打。经侦部门和经侦干警将疲于应付。如果基础工作做好了,就能有效地预防、控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目标、思路也比较明确,再配合以适当的侦查措施,案件就能够比较顺利地侦破。但要做好基础工作,必须肯下苦功,并且要甘于寂寞。针对这一点,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特别是经侦部门的一把手,必须以长远的眼光,切实看到基础工作对于整个经侦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基础工作。对内探索调动干警从事经侦基础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机制;对外加强协调,必要时请党政领导部门出面,统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观念,制订规范的协作机制,共同努力搞好经侦基础工作。
(二)借鉴刑侦基础工作的经验,但决不能照搬刑侦基础工作的做法
刑侦与经侦是公安机关的两大拳头警种,一个负责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一个负责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它们都有犯罪案件的预防和侦破职能。因此,他们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可以互相借鉴。我国的刑侦工作搞了半个多世纪,积累了一整套有益的经验,其基础工作也比较扎实,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基础业务建设。而经侦这一业务或警种的出现不过几年,这项工作的很多方面还未成型。现在各地也正处于摸索探求的过程之中。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借鉴刑侦的经验,特别是刑侦部门搞基础工作的经验。但经侦与刑侦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警种,它们面对的工作对象不同,工作方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经侦工作包括经侦基础工作决不能全盘照搬照抄刑侦工作包括刑侦基础工作的做法。必须立足于经侦工作实践,探求适合该项工作的有效的工作方法。
(三)拓宽经侦工作思路,寻找新的侦查破案的模式
长期以来,不论是刑侦还是经侦都习惯于被动接受案件,习惯于“由案到人”的侦查破案模式。有人来报案或举报,就审查立案,然后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予以破案。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击犯罪的需要,也不利于保护人民和国家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拓宽经济侦查工作思路,寻找新的侦查破案模式。具体地说,要做到两点:一是被动受案与主动寻案并重;二是“由案到人”与“由人到案”并重。而要做到主动寻案和“由人到案”,必须做好基础工作。因为经侦基础工作本身就是控制社会经济面的工作,只有做好经侦基础工作,经侦部门才能对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及时觉察,进而予以打击;只有做好基础工作,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然后围绕嫌疑对象进行外围调查,进而发现其涉嫌犯罪的证据。由此看来,只有转变以前单纯的“由案到人”、被动受案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思路,才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经侦基础工作,进而搞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许瑞忠,等.经济犯罪侦查新论[M].济南:黄河出版社,2005.66-68.
[2]胡安福.经济犯罪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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