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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浅议如何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9:14:17 阅读:402次 【字体:

作者:郑春田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由若干个稳定的家庭组成,维系每一个稳定的家庭需要和谐的婚姻关系。失去自由的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如何行使,婚姻家庭关系如何维护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对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利及其关押机关如何保障其合法行使予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保障在押犯婚姻家庭权
罪犯的婚姻家庭权,特别是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包括哪些方面,内涵有多少,外延有多大,多年来理论界一直比较关注,从事该项研究的专家学者说法不一,有的学者从强调刑事执行的角度认为,在押犯是人民的罪人,接受刑罚惩罚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老老实实接受改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主张,甚至忽略在押犯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也有的学者认为罪犯虽然做了错事,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一切民事权利应该合法享有,相关部门应该为其行使这种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否则便是对罪犯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罪犯可以通过相应的途径予以救济。各种说法虽然有些偏颇,但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站的立场不同,强调的重点不一样而已。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在押犯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予以论述。
一、我国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主要内容
“在押犯”,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准确地称呼应该是“在押的罪犯”,由于长期的省略造成习惯上一直这样叫,特别是从事监狱管理方面工作的同志,普遍这样称呼被监管的对象。根据监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在押犯从刑种上分类,主要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拘役等;从犯罪类型上分类,包括: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型罪犯,强奸、猥亵妇女等性方面罪犯,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型罪犯,贪污、受贿、渎职等权力型罪犯,邪教罪犯等等,政治犯已占极少的比例。在这些罪犯当中,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同时被判处一定期限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剥夺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权利。罪犯,本文主要指在押的罪犯,即在押犯,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形式上减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权利和正常人一样存在,只是由于受到监管环境的影响而有所限制。婚姻家庭权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发生在亲属间的权利,包括婚姻权和家庭权。婚姻权主要指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不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复婚自由、再婚自由,它们一般被归于自由权;家庭权主要指家庭中的权利,包括生育权、夫妇家庭地位平等权、互相扶养权、使用姓名权、继承权、收养权、财产共有权、损害赔偿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在这些婚姻家庭权的种类当中,对在押犯比较有意义的主要包括婚姻自由权、家庭成员间的接见探视权、尽忠尽孝权(这也是一种义务)、生育权等方面。
二、保障在押犯依法行使婚姻家庭权可以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在押犯虽然犯罪被收监执行,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仍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对稳定罪犯思想,促使其安心改造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在押犯的家属(特别是配偶)的婚姻权。在押犯的羁押期限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长短不一,特别是长刑期的罪犯,由于长期处于高墙电网当中,不与外界接触,犹如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头上的一片天空,头脑常常有些迟钝,很难跟上目前社会发展的步伐。罪犯在关押期间,情绪比较烦燥,有些像动物园里的狮子或老虎,在笼中走来走去,心情非常不好,特别是近期家中不来接见(一般监狱规定在押犯每月可接见一次,表现好的可适当放宽,增加一次。),他们就在哪里瞎念叨,担心家中发生什么事情,没有一个好的心情,从而不利于自己的改造,影响自己的减刑,延长和家人团聚的时间,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在押犯犯了罪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接受处罚,但是其家属并没
有犯罪,限制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从不同程度上也限制了在押犯家属婚姻家庭权的行使。国内有些学者从保护罪犯家属婚姻家庭权的角度出发,呼吁社会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注重在押犯家属婚姻家庭权的保护。在押犯在监狱内由于身边全是“光棍”,对婚姻家庭的感觉还有一种自我安慰的心理,而在押犯家属却不同,有一位在押犯家属曾经哭诉过:每每下班走在路上,看到万家灯火,真不想回自己那冰冷的小窝;特别是节假日,看到别人一家享受天伦之乐,自己连出门的勇气都没有,比别人矮了一截。在押犯的家属没有犯罪,他(她)们常常承担着很多的惩罚。从心理学及家庭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增加会见次数,保持通讯联络,对促进押犯改造,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三、社会各界应如何保障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行使
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保障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重要性、必要性。关押、改造罪犯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级、各界广泛参与,综合治理。立法上,制定或修改罪犯婚姻家庭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罪犯婚姻家庭权的保护有法可依。首先,尽快出台监狱法司法解释,细化可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从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运行十多年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已经有很多方面很难适应现存现象的需要,有些问题规定较为粗略,对其进行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已迫在眉睫。我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后,对规范监狱工作行为,提高监狱工作规范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监狱法对罪犯婚姻家庭权的保护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定较少。笔者认为,监狱法不仅要全面规定罪犯的各项改造义务,也要尽量规定罪犯的合法权利,促使权利义务相协调。其次,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罪犯的婚姻家庭权利,规定为保障罪犯婚姻家庭权的实现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罪犯,特别是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实现。实践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保障工作。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需要社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在做好这项工作中,监狱机关应首当其冲,是主要保障机关,在押犯户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关应积极配合。1.在押犯探家权的保障探家权,是指长期不与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人员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回家探望家庭其他成员的权利。在部队、工厂等单位一般都有成员探家权的规定,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在押犯的探家权,实际上在很多关押机关已开始执行在押犯的探家制度。这需要司法部或其他部门制定统一的标准,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执行在押犯探家权,首先应保障在押犯有机会尽忠尽孝。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在押犯长期关押在监狱内,很难在日常生活中对家中的老人履行孝心,在老人病重、离世、送终期间应保障在押犯的探家权。笔者认为保障在押犯正确行使探家权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明确探家权行使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过申请,狱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具体管教人员立即执行;b.在押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应到实地考察,出具意见书,狱政管理部门见到意见书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c.监狱机关带领在押犯回家探亲时应通知押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民警应到现场对押犯亲属、朋友进行教育,同时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2.在押犯会见权的保障。
笔者认为,关于在押犯会见问题,首先要有统一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每月会见一次较好,既能满足在押犯和亲属交流感情的需要,也有利于关押机关的正常工作开展。关于会见人员,最好以婚姻法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准,朋友原则上不宜列为会见的范围。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的增多,部分成员被关押执行,其他同伙有可能还在社会上流窜,万一这些人混在会见的人群当中,和在押犯进行会见,很有可能策划新的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在押犯和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进行沟通交流,亲属普遍对他们比较关心,这样有利于押犯的思想改造。关于会见场所,原则上一律在会见室会见,不准许开小灶,把亲属带到关押场所内部会见,或把在押犯带出关押场所和亲属会见。有的监狱或关押场所把罪犯分成不同的级别,实行所谓的分级管理,表现好,级别高的在押犯多会见,表现不好的少会见会停止会见,这样做是不适宜的,特别是停止会见是对在押犯会见权的侵犯。监狱内由于在押犯表现不好,经常有被停止会见的现象,需要尽快予以纠正。以上谈的是普通会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目前很多关押场所已开展了特优会见:即允许在押犯家属在狱内就餐,允许在押犯配偶在狱内专设的宾馆住宿,和在押犯同居。实行特优会见,特别有利于保障在押犯婚姻家庭权的行使。性权利是夫妻间婚姻家庭权的重要内容,在押犯正常的夫妻生活,有利于在监内的改造,对在押犯的配偶也很有益处,从大处讲,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3.在押犯婚姻自由权的保障婚姻自由权包括想结婚的自由、不想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等。在押犯提出结婚,关押机关应该给与提供方便,不应当予以拒绝,特别是民政部门到监狱等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有些关押机关不予配合,甚至阻挠,这是不正确的。在押犯无论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婚姻自由权利是永久存在的。关于离婚自由,社会上普遍比较支持在押犯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到关押机关,关押机关听到是和罪犯离婚的,不是很热情,怕影响罪犯改造,确实有这种现象,由于罪犯配偶提出离婚,造成思想不稳定,产生抗拒劳动、对抗管教等思想,成为监狱的不稳定分子,关押机关普遍不支持罪犯离婚,这实际上也是对婚姻自由权的侵害。在押犯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和关押机关一道,从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共同保障好在押犯的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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