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直击律师三难问题的新《律师法》出台后,似乎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成效,与《刑事诉讼法》冲突更是使之处于尴尬境地。我们在看到问题解决冲突的同时,应该重新审视新《律师法》的价值,我们更应看到其进步性的一面,看到它的时代背景,肯定它的立法精神,并努力改变它的处境,使其发挥价值。 关键词:律师权利;两法冲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实施起,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主流评价亦是肯定其进步性的,认为它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其修改具有巨大进步。新修订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体规定了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在总则中的规定表明其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自此将律师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体范畴。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①由于与《刑事诉讼法》多处存在冲突,新《律师法》一直处于尴尬的位置,面临着不能自动进入刑事诉讼的困境。②令律师们头疼的“三难”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引来一番两法该如何适用的讨论。使学界陷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热议中,鲜有人再去品味新《律师法》的深层价值。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表现在新《律师法》中的一些规定“走”在了《刑事诉讼法》的前面,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较看历史,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早于《律师暂行条例》实施,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第二次修改颁布的我国《律师法》同时实施,而本次新《律师法》的修改却“走”在了前面。这几次的不同情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在我国公权力当家作主的环境下,保护律师权益的思想在广泛传播,并试图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当下实践中新《律师法》的价值体现如何?当我们试着用数据说话时,其调查结果令人瞋目:41%的受访律师认为他们的工作因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面临困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驶比原来更难,59%的律师认为其权利的行使和新《律师法》实施之前一样困难,可见所有的受访律师均认为新《律师法》的颁布没有给其权利的保障带来任何好转;相反,高达95%的受访检察官表示“现在工作依旧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标准”,由此可见在绝大多数的检察官眼里,新《律师法》并未产生其应有的价值,这也是律师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尽快解决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是关键,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民心所向。 面对两法冲突带来的执法不便,有的人会对立法工作产生不解,立法者在立法之初为何没有考虑到其会产生冲突?知道会产生冲突为何还要颁布?法治社会要进步,必定要建立在对于法律的不断修改、新法代替旧法的基础之上,然而立法工作是人为的过程,其受到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与牵制,不会一蹴而就,必定要有循序渐进的过程,两法的冲突就是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短暂摩擦,并且必将随着冲突的解决而顺利过渡。对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可以简单地认为二者规定相互冲击或抵触。③我们不能简单拘泥于一些概念之争,更重要的是要思考新《律师法》的价值取向和对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实质上就是百姓权利的扩大和保障;律师权利之变,实质上就是百姓权利之变;律师权利之强,实质上就是百姓权利之强。④保障律师权利就是保障公众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亦是保障人权的表现,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目标所指。提高律师素质,规范律师行为,保障律师权利,以此进一步保障人权是新《律师法》的重要价值所在。在中国,一些大城市的律师队伍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但远远不及与我国经济水平相同的中等发达国家大城市的水平,不能说与我国律师权利保障的不充分并无关系。若律师连自身的权利都无法维护,如何更好地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应根本保障律师权利,增加全国律师数量,切实保障人权。新《律师法》的价值绝不单单是针对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解决,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的结果,若只是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发言豁免权等方面去理解,势必不能正确把握新《律师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不能清楚看到其深层价值。我们期待新《律师法》的价值的进一步体现。 注释: ①薛济民.保障律师权利就是保障公众权利.2009-05-06. ②④王俊民.新《律师法》彰显司法改革路径.2008-5-28. ③邓楚开.解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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