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化雷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和特点,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使这一问题不再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和谐社会;成因特点;举措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了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深入分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原因及特点,提出切实有效的举措,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减少此类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涉法涉诉信访总的来说属于信访的范畴,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它是党和国家了解基本民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方法。信访工作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维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厉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满,而向同级或上级相应机关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纵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有发生,其中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期。一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任务重,党和国家投入大量人力集中进行处理,使多年来遗留的问题大都得到了妥善处理,因此,人民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比较满意的。二是2002年至今,涉法涉诉信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2007年下半年至今,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急剧攀升,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国登记的信访案件高达97.2万件,而百分之八十的信访案件与涉法涉诉有关。另据法院系统统计,法院每审理12件案件,就会有一件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不满处理结果而去信访。
2.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是改革与发展这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问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
2.1各种利益冲突相互交织,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社会因素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自改革开放30年来,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涉及到某些领域、部门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而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当时多种因素的制约,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人人满意。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仍抱有“靠政府”的传统旧观念,一旦家庭生活出现困难,便反复上访。作者身为高校法律专业人士,多次参加政法机关组织的上级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评查工作。其中,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益关系及分配方式日趋多元化,必然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进程中遗留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的矛盾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
2.2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主观原因
这里所说的个别执法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低素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素质低。由于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有限,很难达到公平、公正执法的要求。二是职业道德素质低。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据统计,因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而导致信访的案件占所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百分之八左右,虽然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坏。
2.3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内在原因
纵观涉法涉诉信访者,他们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据统计,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5%),家庭生活困难,缺乏谋生技能,有些人甚至把上访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在涉法涉诉信访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访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片面地理解法律规定,并顽固地坚持错误的观点。他们既不愿意接受执法处理结果,又不愿意接受执法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其次,缺乏诉讼风险理念。有些上访当事人既不了解执法程序和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也不理解客观事实与主观愿望的差距,更不知道举证责任与风险,总是在主观上坚持认为自己有理,自己有冤屈,只要达不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就认为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就是司法腐败。
其三,人治观念作祟。有些上访人自己不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却打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旗号,信官不信法,但凡有事便去找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只要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便坚持不懈地找下去,下级不行找上级,甚至利用“敏感”时期冲击“敏感”机关。有些尚在处理程序之中的案件,上访者便四处上访,向执法人员施压,以求达到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
2.4宽松的信访环境是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另一客观原因
2003年,公、检、法率先实行“大接访”制度,随之在各级党政机关迅速推广开来。客观地说,“大接访”对于改变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作风,快速高效处理民刑案件,纠正误捕误判错误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大接访”的正面积极意义虽不容置疑,但也也给少数不良上访人以可乘之机,使越级上访和缠访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作者认为,信访环境宽松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的缠访以及无视法律权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闹访,得不到应有惩处和打击。其二,过度的“信访责任追究制”,使恶性上访难以控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发生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但实践中却实行“信访一票否决制”,使基层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和处理信访事件,而无暇顾及正常的工作。
3.涉法涉诉信访高发的预防及应对举措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行政、司法工作秩序,规范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应采取如下举措:
3.1整合接访资源,完善接访制度
目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被访单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自上而下都成立了信访督察工作组和涉法涉诉信访督察工作组。这种各自为战的做法,是接访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进行接访资源整合,完善接访制度。如何完善接访制度,是学术界和行政界、司法界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作者认为南阳市政法委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由南阳市政法委统一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避免公、检、法各部门各自为战,浪费接访资源,还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结果。其次,抽调公、检、法机关的骨干人员、法律专家、律师等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一进行评查,做出审查结论。对确有问题的,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处理,对已经签订息访协议和无理缠访的,将意见明确告知上访者,若再访不予接待。其三,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为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邀请法律专家、律师、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代表、基层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审组,无记名表决,从而确保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其四,建立上访人员信息网,使接访单位、涉访单位及时掌握上访信息,分别进行处理。另外,作者认为不应将“信访一票否决制”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3.2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不是单方面追究责任,应当实行双向追究。一方面,对错案的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要追究其责任。目前,公、检、法及行政执法机关,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但是没有统一执行标准,在责任大小的划分上也不一致。因此,应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标准。对于那些错案率高的办案人员,要坚决予以严惩,不能姑息纵容。另一方面,为规范涉法涉诉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恶意闹访者,要制定相应惩处措施,分别情况给与惩处,对于那些已经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坚决予以打击。
3.3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具体到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客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当事人上访,而纠正错案耗时费力,是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人为本,使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尽量做到执法为民,客观公正。
3.4加强信访工作部门力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
人民政府所属的信访局是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由于受体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信访局的人员配置已无法适应新时期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人员老化、专业人才匮乏。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增加编制,信访工作任务繁重,应该科学合理的增配工作人员,已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其次,选拔年轻精干的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吸取各地的宝贵经验。其三,面向社会招聘,选用法律专业人才,充实信访队伍。
目前,信访局的工作主要是接访、审阅上访材料、批转信访信件以及其他日常工作。这种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作者认为信访局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信访材料的分析和督办工作上,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能够一概批转了之,应当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当前各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可以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研究。
总之,涉法涉诉信访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学者和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探讨,找出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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