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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8:52:38 阅读:458次 【字体:

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TRIPS协议》的首要原则,是对《巴黎公约》首倡国民待遇的发展。它的适用范围限于知识产权领域,以施惠国本国作为参考,要求给予所有成员国知识产权人不低于施惠国本国民的待遇,适用国民待遇既要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又要促进贸易自由化;例外规定具有矛盾性。国民待遇原则又促进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它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配合知用将会更加有效,更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规定的,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地此也予以确认,在《TRIPS协议》中它再次得以确认。国民待遇原则是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性原则。《TRIPS协议》重申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然需求。本文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对《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作一番解析。
一、《TRIPS协议》中国民待遇的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①其目的是解决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其含义为:成员国应在本国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国民以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以后的知识产权条约均将国民待遇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含义与《巴黎公约》相一致。《TRIPS协议》将国民待遇原则列为其首要原则。该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TRIPS协议》中国民待遇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因此,某一成员如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以高于本国国民的超国民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某一成员如对本国国民加以限制,则对其他成员国民可加以同样限制,也可不加以限制;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限制以对本国国民的限制为前提。《TRIPS协议》“不低于”的规定不同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上述四个公约仅要求“同等”。当然,给予方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以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是给予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2)适用范围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即它是相同知识产权的持有者或所有者之间相比较的待遇。知识产权人在当地国内享有与当地国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在各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有可能不同,这是由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同所决定的。《TRIPS协议》第二部分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依照《TRIPS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应包括《巴黎公约》中的厂商名称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由于《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种类作了统一规定,避免了各国可能因此而引起的争论;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国民待遇使得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一致,进而使得知识产权人在各国享有的国民待遇逐渐趋同。(3)它是以施惠方“本国”作为参照标准。相比于《TRIPS协议》最惠国待遇“任何其他国家”的参照标准,更易操作,也更易认定施惠方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施惠方在遵守《TRIPS协议》的前提下,依照本国法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保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防止了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4)它既作了一般规定,又作了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时,施惠方无义务给予国民待遇。由于存在例外,使得国民待遇成为“有条件”的,这与最惠国的“无条件”不同。②
二、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首要原则
世界贸易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知识产权实施国际保护,就需要削弱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1]这就必须要实行非歧视原则,使知识产权人在他国不受歧视地得到保护,尤其是与当地国的国民相比不受歧视地得到保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非歧视原则的主要的具体表现,而国民待遇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知识产权领域方面的多边性公约,由比利时、瑞士等11个国家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缔结的直接原因就是解决工业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问题。[2]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以后的知识产权公约均接受了《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规定,包括《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值得注意的是,在《TRIPS协议》以前,没有哪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实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实践也表明,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国际保护手段是国民待遇,其次才是最惠国待遇。《TRIPS协议》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TRIPS协议》吸收了国民待遇原则,并将国民待遇条款放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之前,①使国民待遇原则成为其首要原则。在《TRIPS协议》中,体现平等精神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优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因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要受国内法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待遇要由国内法给予。《TRIPS协议》的目标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国际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因此,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就至关重要。还需要注意到的是,为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以及传播并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惠,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国民待遇也成为首要措施。
三、例外的矛盾性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也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所变通。[3]而且如果刻板地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过犹不及”,其结果是十分有害的。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充分将导致贸易扭曲,但过分的保护会造成同样的后果。[4]各国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整齐划一,刻板地实行国民待遇是行不通的。允许特殊情况下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国民待遇例外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从主体上讲,可对一些应享受国民待遇的国民给予“对等”待遇或“有限制的国民待遇”。从权利上讲,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主要是在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②当然这些例外必须严格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此外,各成员在其域内法中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同样可以适用,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5]国民待遇的例外虽然必要,却损害了国民待遇的一般原则,使得国民待遇不完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不利于贸易的发展。例外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在要求产生了矛盾。而适用例外的原因又不是原应享有国民待遇的知识产权人所造成的,而是知识产权人本国造成的。知识产权人因为本国的原因而不能享有国民待遇,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原则不符。从促进贸易的角度出发,应尽可能减少例外。
四、国民待遇与统一的最低标准
《TRIPS协议》不仅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统一规定,而且对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适用都作了统一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比如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商标权不得少于7年等。③《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最低标准。这一点不同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协议》之所以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是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渐趋一致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能够达到;反过来,《TRIPS协议》又促进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统一,并进而促进了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就知识产权公约而言,国民待遇原则被作为统一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工具。[6]最低标准只有结合国民待遇原则才能促进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统一。在《TRIPS协议》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既要适用国民待遇的一般原则,又可适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不管怎么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将会越来越少,包括实体权利方面乃至于行政和司法程序方面的例外。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朗。《TRIPS协议》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标准结合在一起,推动了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逐步统一。《TRIPS协议》适应了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五、适用前景的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之所以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国际保护的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削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需要,一方面也是由于《TRIPS协议》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未规定过最惠国待遇。而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和技术水平差距较大,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差别较大。技术先进的国家希望加强保护,以加强对市场的管制;而技术落后的国家希望自由利用外国的成果,以促进其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仅实施国民待遇会使技术落后国家对外国知识产权承担的义务的范围缩小。实施最惠国待遇会对技术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不利。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激烈的争论,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TRIPS协议》中,加大了技术落后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知识产权人承担的义务。这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相结合,就会更加有效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最惠国待遇也是非歧视原则的主要表现之一,离开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原则就是不完整的,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将不充分,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将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手段。但这并不是说,国民待遇原则在《TRIPS协议》的重要性会降低,相反,国民待遇将始终是《TRIPS协议》的首要原则;而且,国民待遇由于与最惠国待遇配合,将会更有效、更充分地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更适应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TRIPS协议》第三条为“国民待遇”条款,第四条为“最惠国待遇”条款
②《TRIPS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
③《TRIPS协议》第二部分对此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281.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34.[3]石广生·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72
[4][6]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81.
[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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