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主权即一国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力和对外独立的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环境保护越来越引起全世界人们的重视。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之间既存在矛盾一面也存在统一的一面。在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的协调上我国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呢。本文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以期为解决国家主权与环境的问题的协调抛砖引玉。
关键词:国家主权 环境 矛盾 统一
一、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
国家主权①在国际法历史上最早阐述该概念的是法国学者的让·博丹。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力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对内我们可以把国家主权视为一种权力,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物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对本国的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的处置权;对外国家主权又可看作是权力,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如自由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以及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利,不仅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还包括领土主权、属人主权以及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②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③过去的环境问题,虽然发生的地点也遍及世界各地,但其影响的范围﹑危害的对象和所产生的后果与今天人们所面对的环境问题不可同日而语,原先所面对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污染源附近或特定的生态环境里,呈现出集中性﹑局部性﹑特定地域性的特点,但是近年来,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步伐的加快,环境问题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首先,一些环境污染具有移动性,一地区发生的环境问题其危害结果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其次,当代的一些环境问题,跨越了国界,影响全球。这些环境问题都远远超出了某一国家的界限,单靠一国的力量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全世界人民的密切合作。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环境保护的矛盾与统一
如前所述环境问题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客观上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强化各种国际环保机制的作用,而这必然会对国家主权形成强烈的冲击。国家主权与国际环境保护存在着众多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世界性政府的不存在与环境保护的天然矛盾
地球的整体性表现在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以行政疆界为限,只遵循客观规律,在空间上表现为连续性、互动性。国际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区域性的环境问题,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逐渐积累并向其他地区扩散,形成全球性环境问题。在地球生态的整体性在环境报告《只有一个地球》对海洋的描述中得以生动体现。“不能避开海洋世界固有的统一性和相互牵连性。大海和大洋就像在它上面的大气一样,互相混杂,互相转移负担,互相洁净或毒化,在不断的海流中和不测的风浪中交织成一片汪洋大海。海洋上的雨有时下得适度,有时却是过多。世界各地的海岸无一不受海潮的冲击。各个主权国政府都可以宣布对领土的神圣权利,但是空气却能带来酸性的雨水,海浪可以卷进毒物。污染可以从这个大陆飘向那个大陆。今天还是秘鲁领海里的水,几星期以后就成为波里尼西亚群岛附近的水了。”所谓“世界在政治上是分裂的”表现在当今的国际社会,是由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地球生态系统由这些民族国家“分而治之。”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各个国家之间不存在‘纵向的’义务。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要解决诸如国际环境问题之类的全球性问题无法单独由一个国家来解决,而只能由许多国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现实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因破坏环境而产生的后果并不相同,各个国家很难齐心协力去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这样就产生了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同世界政府不存在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这种矛盾就涉及国家主权。正如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写到:“生态系统与经济利益相互依存的现实对国家主权的传统形式提出了日益严峻的挑战,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共同的生态系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全球性的公共区域内表现得最为突出。只有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公共资源的调查、开发和管理进行国际合作和达成协议,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二)国家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威性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国家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威性决定了环境遭受破坏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主权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每一个政府都专注于追求国家目标,这些目标却是用经济增长、国家稳定和国际形象来定义的。民族主义的政治逻辑产生了由冲突和竞争主导的国际关系系统。这样一个系统在国际合作和协调的方面显示出极弱的能力,权利和权威的分配以及人类积极性的调动几乎被国家的自私目的所操纵。国家在使用环境资源时,不存在“应负责任的情况”,即可不受任何的指控与管辖。但这样的状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国内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和国际环境保护压力,以及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提高,国家主权者在面对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己不能完全规避法律,己不能再豁免对破坏环境问题的指控而有所改变。1979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就做出了国家不得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但是,我们并不因此乐观,因为这种情况基本上只存在于少数经济发达、法制健全、公众环境意识高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限度也只限于维护本国的利益,以邻为壑的恶例时有发生。以上情况表明,由于传统国家主权在环境责任方面的缺陷,使得国家主权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进行环境保护的障碍之一。
(三)国家主权对外独立,不受外来干涉的特性也成为抵制国际环境保护运动障碍
例如,美国参议院就否决了关于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率先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
(四)国家的短期行为与全人类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国家其首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为当代人谋取最大的福利,而后代人的利益当代主权国家所忽视。“政府的任期制和选举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这个矛盾。政府倾向于在任期内做出最大的成绩,而这种成绩的取得往往是以牺牲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沉重代价的。”④以上就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存在着众多矛盾的几条,但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的矛盾是不是真的就不可调和呢?
我们认为国家主权与坏境问题之间的矛盾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是可以统一协调起来的。国家既可以是环境的破坏者,当然也可以成为环境的保护者,这就需要对主权的内涵与性质进行全新的定位与调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环保实践告诉我们国家主权与国际环保之间是具有统一性。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l)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绿化”了主权国家的政治。在当代,各国纷纷采取行动加强环境保护。这一现象,首先出现在发达国家。传统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给发达国家带来物质生活富裕的同时,也使它们的公众经历了环境恶化的严重后果。环境危机的爆发使公众认识到必须改变其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1970年4月5日,美国爆发以保护环境为主题的30万人大规模游行,“世界地球日”由此诞生。公众觉醒后的后果就是要求主权者——国家为消除环境危机,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福利采取措施。
(2)环境问题制约经济的发展威胁国民的生存,各国在其内部制定环境政策时,国家治理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国际环境协调从而在各国内部首先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
(3)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克服了国家的短期行为与全人类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统一。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认为各国各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应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为人们解决国家的短期行为与全人类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出路。
(4)对国际环境保护来说,国家具有两面性,国家既可以是环境的破坏者,也可以成为环境的保护者。在当代,各个国家仍是不可替代的最重要的环境保护的行为主体。
三、我国的对策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摆脱了贫困,必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而发展中国家正在为解决本国国民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环境问题只能暂时抛在脑后。发达国家企图利用环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同时借口“绿色壁垒”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货物的出口,进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根据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本国内事物最高的处理权和国际上的独立权,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发达国家极力弱化国家主权原则,实则是为其干涉别国内政寻找理论上的依据。是不能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当然,我国也一直拒绝接受。但同时,我国做为发展中国家,并于2001年加入了WTO,在国际上也同样面临着发达国家企图借口环境问题对我国内政的干涉,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很好的处理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呢?
首先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其他借口环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对策:(1)坚持独立自主原则,自主处理对内事物。(2)加快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例如在宪法中规定环境权利,刑法中对破坏环境行为予以处罚,与国际接轨。(3)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条约的制定,行使国家权利,履行国家义务。在承担国际义务时候,必要时对国家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相信采取以上行动,应该能很好的协调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
注释:
①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潘安安.环境与主权—试论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甘肃农业.2005.
③戴玉,张明新.试论环境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2002.
④王曦.主权与环境.武汉大学学报.2001(1).
参考文献:
[1]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宏观思考.法学杂志.2000.6.
[3]杜万平.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挑战.环境保护.2001(11).
[4]吉敏丽.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国家环境主权理念的确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70).
[5]王玫黎.主权与环境—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考.河南司法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