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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9 8:43:32 阅读:228次 【字体:

作者:张馨月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它的法律关系核心是债权债务关系。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包括出口商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相对应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包括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国际保理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保理已成为欧美国家间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的研究,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指在保理商和国际贸易中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持续有效的安排,据此安排,卖方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支付约定费用和利息,保理商则为其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担保或销售分户账管理级收取应收账款。①按照国际保理的当事人来划分,国际保理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双保理较之单保理多了一个进口保理商的角色,是国际中普遍采用的保理形式。
(二)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无论在单保理业务还是在双保理业务中,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以双保理为例:
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订立合同、达成协议,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货物,进口商支付相应价款,是典型的等价有偿的合同买卖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出口商通过与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协议而将其对进口商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获得债券,成为债权人。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是再保理关系。出口保理商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②
4.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并不是基于合同所达成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事实。单保理业务是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保理商、保理商与进口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缺少保理商的再次划分,相应的
也减少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
在双国际保理业务四方当事人中,进口商受到国际贸易买方市场的影响而处于优势地位,除承担货物意外灭失的自然风险外,可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小的,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就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和进出口保理商的身上。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再保理的法律关系,两者将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所以,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出口商和保理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1.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国际保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规定“: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就发票提出抗辩,则视为争议的发生。一旦得知争议的发生,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争议通知。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或发出争议通知后60天内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的进一步信息。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③
由此可见,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进口商没有付款,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但也可能会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而索回或反转让款项。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合同违约,保理商因此而索回或反转让款项。
2.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国际保理通则》第18条的规定,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保理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④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是《国际保理通则》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项权利,但却会使出口商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接到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通知后,出口商再继续履行其与进口商的合同,那么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则得不到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另一方面,如果出口商停止履行合同,则又会造成合同违约的危险。
(二)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集中在应收账款债权、信用、客观原因及法律适用四个方面。
1.应收账款债权的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⑤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违背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这样就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国际保理中,如果进口商对出口商存在抗辩事由,进口商就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来对抗保理商,拒绝向进口保理商付款。(4)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比如: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口商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了其他保理商,等等。
2.信用风险。(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包括:银行保理商对于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判断有可能因为债务人的隐瞒或自身的疏忽而造成错误;在追收账款前的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经济行为的得失会引起信用水平的升降,从而影响其清偿能力。⑥(2)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后,发现由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收回该款项,又由于出口商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的变化而不能从出口商处得到赔偿;出口商疏忽或欺诈。
3.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商品不适销对路、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造成付款风险,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
4.国际保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对于供应商和进口商之间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为保理商所熟悉,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导致保理商对其保理行为和法律后果难以预期。
三、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应于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也可分为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防范两部分。
(一)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防范。由于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是由进口商提出争议,或者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所以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防范就应该从减少争议和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规定这两方面入手。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进口商的诚信问题尽可能多的进行了解。不能单一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判断进口商。出口商应该首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进口商提出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因此制定内容和释义清晰、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就能够避免履约时造成不必要的失误,有效的防止贸易纠纷。(3)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口商的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就会提出贸易纠纷,从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4)注意单据质量及保存。出口商应注意单据的质量,保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全一致、准确精晰、与进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额度时的情况一致。⑦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的贸易争议中处于优势地位。
2.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的防范。要防范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出口商在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并明确在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负担。
同时,出口商也应密切注意进口商。当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等出现不利情况时,出口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适当控制合同的履行。出口商还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时导致财货两空。
(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签订好保理协议,充分保护应收账款债权的安全性。比如:由出口商在协议中保证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转让性以及排他性等;在保理协议中对通知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一旦发生不是基于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的进口商拒付情形,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来协助保理商追讨债款;进口商针对出口商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主张时,保理商将有权解除保理协议,并对其支付的预付款向进口商进行追索。
2.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在国际保理中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非常重要。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有必要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全面调查。
3.开展保理业务保险。欧美国家防范保理商风险的一种途径是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即由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此保单背书给保理商,当进口商破产时保理商以保单、保险收益权转让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保理商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4.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保理协议中对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和机制应该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免面临法律纠纷时选择法律适用的麻烦和不可预见的权利义务关系。保理合同中应当规定:自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保理商应该承诺遵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以防范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业务流程及法律关系。⑧
注释:
①李仁真.国际金融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56-257.
②李琪.国际保理及风险防范.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4).27.
③冷柏军.规避国际保理风险.中国海关.2006(4).60.
④郑春贤,宗科涛.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8.2(92).88.
⑤焦友明,牛延芝.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分析.国际商务财会.2007(9).34.
⑥杨楚欣,张德茗.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探析风险.商场现代化.200(91).5.
⑦李慧娟.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科技广场.200(57).37.

⑧马永梅,李少抒.论银行保理商国际保理风险的法律规范.南方金融.200(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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