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之
摘要: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旨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贸易体制,需要对各成员方管理和影响经济贸易的措施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纪律,世贸组织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约束和纪律不光为了清除政府间的贸易壁垒,还应当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在GATS框架下,构建一个国际统一清算组织或许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WTO; GATS;金融衍生交易;清算组织
WTO的核心宗旨在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其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WTO调整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主要出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中。按照GATS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服务”。其中“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服务”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如支票、汇票、存款单和现金业务;外汇业务;衍生产品,包括远期和期权工具;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互换和远期利率的证券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议付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世贸组织通过在多边范围内对成员方规制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行反规制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然而,金融服务贸易有独特的战略性,并且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例如银行业具有很高的负债比率,严重依赖外部资金来源。再比如,本文所要探讨的衍生金融产品,杠杆率高,传播范围广,专业性强,透明度低,风险极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的背后,都能找到金融衍生产品的影子。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巴林银行倒闭再到不久前的美国次贷危机,都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有着莫大的干系。例如,巴林银行的倒闭是因为它的一个交易员通过高杠杠率融资在新家坡证券市场上卖空了大量仓位的日经指数,而日本的股市不跌反涨,最终导致巴林银行巨亏,不得不破产倒闭。再比如本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是因为美国的金融机构狂热追捧次级抵押贷款证券(CDO)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金融产品,这些泛滥了的金融产品在顶峰时期的价格已经完全脱离了其基础资产的价值,造成了金融泡沫,最终泡沫破灭,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是各国监管机构的所面临的首要任务。然而,金融衍生产品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金融全球化意味着国界重要性的下降,金融地域的消失。资本是逐利的,哪里的利润可观,就会流向哪里。担负了追逐高额利润使命的金融衍生产品自然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猎物。因此对其监管牵涉到诸多国际法上的问题,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另外在国际层面需要有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协调与监管。目前,世界上参与国际金融业规制和监管的机构不少,但作用和侧重点不同,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机构,主要致力于金融服务或特定种类金融服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如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一类是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的标准协调的机构,如WTO①。前者是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而后者并不把重心放在金融行业本身的运作的监管上,而是通过成员国政府普遍遵守的规则来打破金融服务的贸易壁垒。笔者认为,借助WTO项下GATS的框架,加强对衍生金融交易的监管,主要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处的监管着手,而不是限制国际金融贸易自由化。
一、GATS框架下的衍生金融交易监管的意义
目前,负责衍生交易国际监管协调的组织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但这两者要么侧重于银行业的监管措施,要么侧重于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都不是针对衍生金融交易的专门机构。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机构参与衍生金融交易监管协调的目的在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避免系统风险的发生,从而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但该制度的缺陷在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手段是通过统一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策略和监管责任分配来控制风险的。同时他对衍生金融市场考量的重点更多局限于衍生交易在国际银行业操作中所处的位置,它既要求增加衍生金融交易监管的内容,又要求保持银行政策的独立性。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也意识到传统业务和衍生金融交易在监管上的差别,但一直无法突破协调两者的瓶颈。例如衍生金融交易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体现是银行业监管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巴赛尔委员会目前的建议是缩小其风险评估标准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的差距,但双方至今仍然未就风险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另一方面,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代表不同的金融利益,也使得在巴塞尔委员会内部进行的改革困难重重。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则偏向于欧洲式的监管,侧重于银行衍生金融业务的干预。与之相反得是,FRB承认银行在从事衍生金融业务方面的成功实践,并允许其通过内部管理机制来降低衍生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和美国、欧盟间的利益调和和需要另一个更中立的国际监管机构的介入。而这个机构收到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应该更小,这样才有可能将重点放在衍生市场本身的运作和系统风险的防范上。未来衍生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尽可能地达成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各个项目以及风险级别的测定。如果缺乏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内国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标准就会大相径庭。而一些经验老到的市场参与者有能力分析其存在的差异,并利用这些差异规避法律的规定。同时,标准的不一致还会阻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因此,至少在衍生金融交易领域,统一监管机构的出现、标准的达成,将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扩张并加速产品的流动。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市场特别是场外市场安全、有秩序地发展还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并促进衍生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理财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标准的形成通常需要得到各国特定实践的承认,或者绝大多数国家、交易主体长时间地坚持、始终如一地接受或不断地应用。20世纪以来,标准通过拥有几乎全部国家成员的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世界银行、WTO的实践及国际标准合同与示范法的编纂,得到迅猛的发展。实践表明,监管标准的统一也只有在拥有普遍成员的国际组织中进行,才更容易取得成功。在国际社会,并不存在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国际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造者的角色。当然,如果提出国际性标准的组织只拥有数量有限的成员国,如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和IOSCO,那么这一进程就会十分缓慢。反之,如果该组织拥有最普遍的成员,如WTO,要形成统一的标准就容易的多。
二、GATS框架下衍生金融交易监管的可行性
(一)GATS对国际衍生及内容交易监管合作的协调
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是GATS的最高宗旨,其目的在于促进未来的国际金融市场成为无国界的市场,产品、资本能够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标准的统一就尤为重要,也是GATS希望达到的目标。而金融服务贸易又是服务贸易最敏感和最重要的一个部门,也是迄今为止取得最广泛成果的服务部门之一。金融服务自由化要求各成员方确保其国内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复合GATS的自由化目标。
当然,在GATS内部推行监管标准的统一必须分步骤进行。这是因为,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经济及对外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国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使其能够有序而健康的发展,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尤甚。例如,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希望通过新一轮谈判来实现更大范围的市场准入和获得更多的国民待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就被推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无法实现比较优势或分享自由化带来的利益,因此对特定承诺义务的谈判存在抵触情绪。另一方面,较之货物贸易,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在制定上给予了各国政府更多空间。例如,GATS在序言中明确承认“各成员方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境内的提供服务的行为制定和施行新的的规定”。再如,《金融服务附件一》第二部分专门涉及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国内
法规的实施问题。该部分规定,即使有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能阻止一成员方给予审慎的原因,对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托义务的收益人的保护,或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各项措施。而且GATS虽然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般规则,但是为了避免“搭便车”问题,设置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些例外,同时也受到豁免清单的限制。而许多国家也更愿意通过便捷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的方式达成金融监管标准的统一,这为在GATS框架下衍生金融交易监管规则的标准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二)GATS体制下清算组织安排的可行性
一个在GATS框架下建立的清算组织可以为跨国(衍生)金融交易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支付体系。
1.清算组织在衍生金融交易中的存在价值
一个国际性的清算组织在跨国衍生金融交易中充当的不仅仅是清算支付的机构,而且它还会通过规范的章程和程序来约束其成员。这些规则保证了交易所及其金融产品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同时,清算组织的出现及其规则,特别是保证金的要求,也为交易提供了相关保障。清算组织对保证金的统一征收程序,对价格变化的即时编辑和对会员资格的详细检查,都减少了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而且,清算组织在跨国衍生金融交易中所处的有利位置使之能及时的测定衍生产品的价格和它们的风险系数。相比较一国的衍生产品交易所的监管的地域局限性和信息的单一性,一个创新的跨国的清算组织可以针对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性量身定做。而通过单一的清算体系,将产生巨额的经济利益并促进产品的进一步创新。
目前,由于起步晚,以及人才、资源、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创新方面被发达国家远远抛下。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总是处于下风。通过统一清算组织的规则安排,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个公平,透明的游戏规则下与发达国家“同场竞技”。不管该国发展水平如何,都可以通过同样的技术和软件,享用GATS清算组织带来的便利。
2.建立GATS下清算组织的主要障碍
按照GATS协议,GATS有权要求贸易委员会建立附属机构以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职责。②因此在GATS体制内建立清算组织并没有超出协议的授权。但是GATS下建立清算组织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各个主要的衍生金融交易所有自己的清算程序或者与类似的系统合作,私人组织或者政府监管机构建立并管理的清算所极力反对国际统一清算组织的形成。对此,应当循序渐进的通过双线并存的策略,即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各自为战的清算所,另一方面积极在GATS开展统一清算组织。短期看,成本较高,但从一个高效,稳定,流通性强,安全性高的全球衍生金融交易市场计,是值得前期付出的。
注释:
①韩龙.金融服务贸易规制与监管研究——基于入世过渡期后银行业局势的探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GATS,ArticleXXIV(1).
参考文献:
[1]杨沁,薛伟贤.从多哈困境看WTO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FinanceNO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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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哦法律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余贺伟.浅析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度与金融国际监管.经济师.2009(5).
[6]王喆.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法制与社会.2009(3)(上).·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