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建军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加强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但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本文拟针对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采取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不够全面
从刑事立案监督实践情况看,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检察机关内部的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不及时移交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还没有全面纳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范围,致使上述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举报、申诉、其他信访部门移送。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相当一部分立案活动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且从总体上看,普遍存在线索质量差、立案率低的现象,线索来源渠道狭窄已成为当前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普遍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说公安机关或侦查人员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侦查,加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现象没有刚性措施和明确的的法定办案期限,造成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四)刑事立案监督没有建立起一体化的监督机制
刑事立案监督是独立于侦查监督、控审监督之外的一种法律监督形式,其性质、对象、措施等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有根本的不同。但检察机关在目前实施监督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由侦查监督部门为主的、由多个业务部门参与的、高效、科学的一体化的立案监督机制。
(五)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
目前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特别是是没有赋予侦查监督部门相应的职权,如: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没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再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过程中,对有关证据材料只有调查、核实权,没有侦查权,不能随时介入侦查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进行检查监督,从而无法达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应当采取的基本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即有立法上缺陷,又有执法理念上、机制建设上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在刑事立案监督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除加快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立法外,当前应在执法的理念上、刑事立案监督的机制建设上加以转变和完善,以保证刑事立案监督的深入开展。
(一)要牢固树立全面监督的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的监督,而不应有留有空白地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三种立案监督情形,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对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案件以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此外,从立案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上,还应向行政执法领域拓展,将行政执领域引入检察监督,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总之,只有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所必需的权力
赋予的权力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从而建立起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调查权、决定权、处罚权四位一体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三)制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处置、结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与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
应当明确,刑事立案监督不是侦查监督部门一家的工作,它是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体控申、公诉、反贪、渎检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检察业务。同时,由于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配合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不配合,其办案的干扰、阻力大,有时单靠某一个基层检察院或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完成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处理。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要实现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创新立案监督机制,建立起一体化的立案监督模式。
1.建立一体化的立案监督指挥机制。要实行立案监督一体化机制,就必须建立起以省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分市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体的立案监督三级指挥机制,形成刑事立案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一盘棋”的格局,充分发挥检察领导体制在立案监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建立完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制度。在立案监督一体化的机制下,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线索信息的获取、管理和利用机制。一是要建立信息畅通、来源广泛,形式多样的立案监督线索信息收信网络。二是建立案监督线索利用管理制度。三是规范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程序。确保及时掌握立案监督案件的动态情况,加强督导,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的发生。
3.建立立案监督信息数据库。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要建立起数据齐备、查询快捷的综合信息数据库,以强化对公安机关监督立案后的跟踪监督,保证立案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