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扬
摘要:本文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入,分析了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几项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系;提高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法律援助从讯问时开始直至审结;建立犯罪的未成年人矫正体系。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 一、引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急剧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已占了犯罪总数的60%左右,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些法律及政策和出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宽严相济”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要求刑事司法领域执行“宽严相济”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谓“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所谓“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主观动机都不太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都较轻,而且大多是初次犯罪,“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对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起到很好的帮助,促进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要想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地预防,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找出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提前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提前,其身心较之于以前更早的处于矛盾期。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犯罪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从10周岁开始,较为普遍的为12—13周岁左右,80%的未成年人罪犯自12周岁始就出现盗窃等不良行为。我国1993年查获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数为18. 1万,是1984年的两倍多。而在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未成年人犯罪多在14—16岁。
(二)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农村籍孩子
调查发现,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农村户籍的孩子,达到80%。城市里失业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也比较高。由于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青年出外打工的比例不断提高,他们一般只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素质一般都不太高,无一技之长,到城里后举目无亲,生存倍感艰辛,在经过一系列的挫折后,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不高
据统计,犯罪的未成年人中, 80%左右的人都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大多数人是文盲和半文盲,他们中的相当数量人具有辍学史。由于文化程度偏低,对事物的判断水平也不高,很容易受人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加之这个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多数孩子都不在父母身边,少人监管,极易犯罪。
(四)多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多以财产型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或是抢夺、或是抢劫财物。我国的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农村青壮年人走出乡村到城市打工后,孩子大多都留守在乡村,让爷爷奶奶看管。隔代养育极易溺爱孩子,造成孩子们的一些不良性格。现在社会物质丰富,娱乐产业发达,但未成年人没有收入,主要靠父母养活,为了让自已吃好穿好玩好,年纪小一点孩子只有偷盗财物,14—16岁的孩子开始抢夺财物, 16~18岁的未成年就发展成拉帮结伙的抢劫了。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措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个领域都有自已的一套独特的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则更具成效。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系
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但在立法上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在司法理念上尚未树立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我国司法体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等不尽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办案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这些意识。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系,让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深入到我们的司系统中。因为孩子就是未来,就是希望。
(二)提高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未成年的人不起诉率明显偏低,这主要是由于程序和政策限制造成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通过检察委员讨论决定,这势必增加更多程序,造成低效率和浪费。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制订出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尚未实行分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套分案处理的规范,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很大的不利。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设立专业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官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审理。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行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制度,设立适当的矫正期,让未成年人在这段时间内改过自新,矫正自已的错误行为,唤起他们的感恩之心。
(三)法律援助从讯问时启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不到,另外,我国的司法援助,往往到了了法院的诉讼阶段,才给未成年人指定律师,这些情况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讯问和审判阶段,往往作出不利于自已的陈述。由于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讯问阶段其法定代理人都无法到场,这就应该更早地启动法律援,让律师在未成年人被讯问阶段就到场,并且一直陪伴到诉讼阶段,直至整个案件结束。
(四)建立未成年人帮教体系
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希望。他们犯罪更多地带有冲动性,主要是由于心智不成熟造成的,这样的犯罪可改造矫正的潜力也很大。对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应该非刑罚处罚,以教育和感化入手,促使他们改恶从善。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孩子,应将旧有罪过从档案中清除,让他们在未来的人生中轻松上路。在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扶过程中,应积极运用社会资源,让这些问题在社会中矫正,不要让他们与社会脱节,因改造造更严重的伤害。
五、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成功,这个问题将会迎刃而解,现阶段,我们应积极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司法体系,让更多的问题孩子走自新之路,这样,我们的司法实践才有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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