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构成的功能也就是犯罪构成的作用,即犯罪构成在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对人们产生的影响。本文从犯罪构成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希望以此能够抛砖引玉。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法律功能 社会功能
国家既要处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有一个标准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构成就充当了这个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没有犯罪构成就不能正确定罪量刑,也不可能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刑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此外,它还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如果犯罪构成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刑法的目的就不能很好的实现,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的作用自然就遭到质疑,因此,犯罪构成的功能直接影响到我国刑事法学整个体系的构建。根据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犯罪构成的功能可分为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
一、犯罪构成的法律功能
犯罪构成的法律功能是指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这一功能也是犯罪构成最直接、最根本的功能,直接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看,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定罪的标准,是衡量人们行为属性的基本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和何种犯罪,是否应受刑法惩罚以及受何种惩罚,必须用犯罪构成去衡量。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更需要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只有这样,才能识别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才能正确地对其量刑,恰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因此,犯罪构成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首先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反映犯罪行为基本特征的功能
通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这三个条件概括的表明了犯罪的共同特征,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基本特征的定型化。具体分析,社会危害性可与犯罪客体大体对应,只要有社会危害性,一般都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即侵犯了某种法益;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客体,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是指某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它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大体对应。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大体对应,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主体合格,主观上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它才有可能构成某种犯罪。应此,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正好反映出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的适用客观上也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按一定顺序的有机组合,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前提一定是某种法益遭到侵害,否则侦查机关就不会侦查。接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发现案件的客观情况,继而侦查何人所为,他在主观上出于什么态度。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能是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则把查清的犯罪事实尽量还原为犯罪实际发生的顺序,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顺序。然后将以此种顺序的犯罪事实提交检察机关加以审查,检察机关一般也是按照此种顺序叙述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在审查之后按同样的顺序把经过确认的犯罪事实在向法院提出的起诉书中加以叙述。审判阶段是整个诉讼的核心,法院也是按上述顺序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并最终将这种顺序认定的犯罪事实体现在判决书中。因此,虽然认定犯罪的诉讼活动在运用犯罪构成时,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顺序,但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的指导作用明显的体现出来。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功能
犯罪构成的社会功能是指犯罪构成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刑法作为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功能巨大,而处于刑法核心的犯罪构成当然功不可没。
首先,保障国民的自由。“在法制国家,保障国民自由的重要之处是由刑法法规的构成要件来表示的。”由于犯罪构成将犯罪进行了定型化,什么行为应受惩罚,什么行为不应受惩罚有了明确的界限,只要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国家的刑罚权就不应介入,就不会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构成保障一般国民的自由。
其次,规范国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定罪量刑的标准,“从构成要件演绎出的行为规范作为一般国民的标准,能够规范国民的行为,服务于对犯罪的意志(一般预防),同时也间接的担负着作为校正特定犯罪人的犯罪性指针的任务(特殊预防)”。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定罪量刑的标准,时刻提醒人们不要行使刑法禁止的行为。因此,就使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从而达到了规范人们向好的方向去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对犯罪人的有罪判决惩罚了犯罪人,并使受害者在物质上得到补偿,在精神上得到安慰,恢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因此,国家通过刑罚权对社会的干预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向良性方向发展。
其三,通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进而保障人权。犯罪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是对国家公权利的公然蔑视,为人类所不齿。从司法角度讲,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标准,通过用犯罪构成来衡量某人的行为,就能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就能够对其惩罚。通过惩罚犯罪从另一方面保障了人权。如果说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障了人权,那么犯罪构成就从实体法上保障了人权。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是保障人权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刑法核心的犯罪构成就成为保障人权的第二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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