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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死刑的利弊及其存废之争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20:24:50 阅读:1109次 【字体:

摘 要 死刑(Deathpenalty),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因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犯罪的重要手段。目前,死刑同样是一些国家用来对付严重犯罪分子的方法之一。只是,它的存废也成了各国法学家讨论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 死刑概念 死刑利弊 死刑存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为生命权,是剥夺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属于主刑的一种,也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又由于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恢复,故又称之为极刑。
死刑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刑罚方法,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它一直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一柄利器,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没有收到怀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死刑的存在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和质问,“死刑的存在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吗?”,“死刑真的产生了它应有的作用吗?”尤其是十八世纪以来,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逐渐展开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人们不得不再次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
二、死刑的利弊
(一)死刑的优点
1.威慑力强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面对如此的犯罪分子,死刑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也就是死刑的威慑力最强。死刑对于那些因畏惧被处死而没有犯罪的人来说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从而使人们畏惧犯罪。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
2.对受害人的安抚
死刑对受害人的安抚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死刑的安抚是通过对罪犯执行死刑来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使其尽快从罪犯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打消其报复的念头,使其不致走上犯罪道路,并恢复社会上其他成员的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心理秩序。
3.成本低
死刑相对于其他主刑,是成本最低的刑罚,它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死刑的缺点
1.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
死刑所剥夺的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即生命权,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身权力,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剥夺,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将不复存在。如此,即使犯罪分子有悔改的意图也是悔之晚矣,这和刑法的教育功能也相违背。
2.矫正效果为零
刑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矫正以使其消除再犯罪意图,成为守法公民并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死刑违背了刑罚矫正的宗旨,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将一大批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推上了刑场。虽然它执行起来干净利落,但是给社会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巨大的。使得它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矫正效果为零。
3.在赔偿追赃方面陷入窘境
死刑虽然在一方面安抚了受害人,但同时它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在赔偿追赃方面,死刑往往使其陷入窘境。
4.死刑也是在推崇犯罪暴力
死刑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震慑犯罪,但仔细思考会发现,死刑的存在也是在鼓励暴力宣扬暴力,它包含着以暴制暴的意图。
三、死刑的存废
目前,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无死刑),在其余约三十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的反响。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而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此外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死刑还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有的犯罪人是不可矫治者,其存在不可避免地危及社会生存。对于此类危险性特大的犯罪人,只有动用死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才足以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在未来的某一天世界上将不会有死刑的存在。在日益讲究人权的今天,死刑作为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的一种刑罚必将被替代。然而,废除死刑必须依靠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基础。目前尚不能完全达到。同时,死刑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等方面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
参考文献:
[1]马爱敏.试论死刑之利弊.
[2]李锦.论死刑之存废.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
[3]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4]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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