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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我国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8:06:52 阅读:221次 【字体:

作者:邢曼媛

[摘 要]劳动权是我国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在《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作为劳动权的专门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和法律保护。《刑法》将严重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对不同的行为确定了不同的罪名,通过规定侵犯劳动权犯罪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和主观罪过的种类,把公民劳动权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关键词]劳动权;刑法;犯罪;保护
 
劳动权,又称工作权,就是劳动者有参加工作或者就业的权利,是劳动者与劳动之间关系的一种概括,是我国法律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配套法规,使公民劳动权得到确实的保障。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自主使用工资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对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公民的这些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强硬的后盾,同样也保障《劳动法》的实施,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权不受侵犯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劳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客体(权利范围)、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种类,以及相应的罪名。
一、《刑法》保护劳动权的范围
如上所述劳动权包括若干具体的权利,刑罚作为制裁犯罪的最严厉的方法,《刑法》没有把所有的劳动权的全部都作为自己的调整范围。刑法作为规定对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予以刑罚处罚的法律,把劳动权中的重要权利作为其保护的范围。这些权利不仅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而且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与劳动者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加重劳动强度会损害人的健康乃至生命,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劳动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是保护劳动权不可忽视的内容,因而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就是侵犯休息权和人身权利,违背劳动者的愿意强迫劳动的犯罪。
2、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享有劳动权的必备条件。没有必要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就得不到保护,所以保护劳动者的这一权利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所谓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者在配备有必要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设施,以确保对劳动者人身没有损害的场所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此义务,违背此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包括《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两个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因为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的人是很多人同时同一场所劳动,一旦发生劳动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所以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从劳动权的角度,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中的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典型的侵犯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犯罪,或者
说是为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而专门设立的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不同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其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也是侵犯公民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表现。
除此之外,《劳动法》第10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权的行为,不履行其监督检查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通常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在侵犯劳动权的具体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
二、《刑法》所禁止的侵犯劳动权的行为
所有侵犯公民劳动权的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即违反了《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具体包括: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否则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劳动权的犯罪。如果行为违反了法律保护的其他劳动权利,如违反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侵犯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构成犯罪。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刑法》所禁止的侵犯劳动权的犯罪行为有:
1、造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行为。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不作为的犯罪,其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已经提出;第二,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第三,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即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并且此危害结果与不作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此三个条件就具备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2、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此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工人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不在工人的工作中发生此行为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如劳动安全法规、机器操作规定等。所谓强令,包括强迫、命令、纵恿、刺激、鼓励等手段;第三,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强令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条件则具备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3、强迫劳动的行为。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在此行为人需实施两个行为:首先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表现为监视职工的行动,不准离开特定区域,这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其次,强迫职工劳动,被害人在他人的外力之下违背自己的愿意而从事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同时具备则是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客观表现。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保护公民劳动权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刑法》对因侵犯劳动权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的要求
  侵犯公民劳动权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就是负有保护公民劳动权的人———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还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1、用人单位。是指负有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的单位,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犯罪,由受害人所在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
2、自然人。构成此类犯罪的自然人,不仅要具备达到刑事自然年龄、具有刑事自然能力的一般主体的条件,而且要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负有保护公民劳动权的责任。具体有: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分管劳动安全的厂长等;在生产、作业中直接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如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刑法》确定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此类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极少数是故意。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有过失的,行为人尽管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国家对保护公民劳动权作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而不予执行。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他不是故意追求或者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愿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在管理工作中,或者在生产、作业活动中故意破坏劳动生产安全设施,希望发生严重危害结果,那么其行为就发生了质的改变,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侵犯休息权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在违背职工的劳动意愿,强迫其劳动,而希望职工为其创造额外的利润,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从上述内容可知,刑法通过将某些侵犯劳动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人给予刑罚处罚,来保护劳动权。应当明确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必须触犯刑法,具备了上述犯罪构成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所以我国刑法惩罚的是那些严重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是对侵犯劳动权行为的最严厉的制裁。总之,刑法是保护劳动权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通过对侵犯劳动权犯罪的打击,充分保障公民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收益、维持正常的生活的权利,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使社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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