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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打击经济犯罪问题的思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8:01:35 阅读:266次 【字体:

作者:王颖欣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来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做了大会演讲,在演讲中他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伴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已不断蔓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任何经验可寻的情况下进行的探索,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更使得这一问题表现的更加突出。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及构成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经济犯罪也呈现出如下现状和构成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是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自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犯罪的总量居高不下,年均增长20%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在金融、外贸、税收、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使得经济犯罪率呈大幅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不断增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如,在金融领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余振东等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0亿元的案件;太原市发生的7.28大案,使银行损失十几亿元的案件。在证券领域“,银广厦”在实际亏损2.2亿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增利润7.2亿元的业绩报告,在证券市场圈走5.74亿元的资金等等。二是案件种类逐年增加,侵害领域、地域不断扩大。近年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新增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害商业秘密、利用出国劳务进行经济犯罪等几十种类型。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由东部发达地区逐渐向中西部内陆省份蔓延,由城市向农村蔓延。以走私案件为例分析:在80年代初,走私案件多发于东南沿海地区,是以日用品为主的海上走私,到今天,已发展为沿江、沿边地区甚至内陆的陆路走私、空中走私,且走私物品已不再局限于生活用品和体积小、价值高、易于隐匿运输、价值高的产品。走私成员由渔民、边民、商贩发展到国家工作人员以至单位集体。从走私手段看,也更加隐蔽、更加现代化,甚至出现了武装走私的情况。连需要专门加工炼制设备的原糖和专门加工炼制设备的原油走私,也达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三是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中,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高额利润,打着投资的幌子开设公司,凭借其对业务工作流程和制度漏洞的了解,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活动。如,在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及全国20个省、造成两亿元损失的河源特大票据诈骗案中,3个犯罪团伙既交叉作案,又有明确分工,有专门制假印章的,也有专门送票据的。在潮州地区发生的骗税团伙案件,其内部除上案特征外,还形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络企业、乃至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获得有关退税凭证等骗取出口退税的“一条龙”链条。继东部沿海地区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税案件后,中西部地区也多起发生类似案件。四是专业化、智能化的发展使犯罪隐蔽性更强。目前,经济犯罪已从原始的、初级的犯罪形式向高科技、专业化的形式转化。犯罪手法更加隐秘,欺骗性更大。在广东省公安机关侦办的“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中,亿安集团在以27亿元资金大量购入“亿安科技”股票的同时,累计滚动使用资金48亿元,并有计划、持续性地抛售近3000万支股票,非法获利4.7亿元。整个犯罪过程十分复杂,从股票的吸纳、炒作到抛售各环节相互紧扣,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全部犯罪活动过程。为逃避监管,亿安集团在全国50多家证券公司开设了630个股票账户,并以其中的299个账户进行互买互卖,其余帐户用来掩人耳目,为案发后的侦查工作制造了取证障碍。案发后,罪犯迅速外逃,增加了案件侦破的成本。五是内外勾结,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拉拢受害单位的内部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主体在传统的以企业经营人员为主的基础上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随着网络等现代科技的普及,由过去的仅有专业人员才可能实施的犯罪,发展为普通人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政治人物和公众名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明显增多,甚至还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政协委员等等。
(二)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犯罪现场的潜在性。与刑事案件相比,经济犯罪案件最大的不同是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有的罪案现场隐蔽性强,短期内难以发现。比如操纵股票价格、偷税漏税、洗钱犯罪等案件。这类犯罪多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由于多数犯罪分子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精通业务,懂得操作,手段狡猾,往往一时难以发现。且实施犯罪后能及时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造成公安机关取证难、追赃难。二是犯罪行为的专业化、高智能性。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并且具有丰富的财税、贸易、会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善于钻政策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在犯罪手段上,他们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明显的攻击性。犯罪人往往利用其专业知识或职务之便,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达到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西方,经济犯罪亦被称之为“白领犯罪”。三是犯罪构成的复杂性。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但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庞大的动态领域,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所形成的各个环节、各种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政策界限与法律规定相互交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界定。比如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二、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犯罪固然与人们的意识形态、与市场存在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有直接关系,但也与法律及有关制度的尚未健全、以及由此而联系的诸如机制体制方面的因素有很大的关系:一是打击不力,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受害者的角度分析,由于经济犯罪受害人在案发后存在着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即便有案件发生后,他们也会因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本单位的声誉,隐匿不报或尽量推迟报案时间。这不仅纵容了犯罪,还给侦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也有一些办案单位存在着重追赃、轻打击处理的现象,或以罚代刑,将经济案件降格为经济纠纷,造成经济犯罪案件的居高不下。从地方部门的角度看,有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只看到眼前利益,甚至把经济犯罪分子当作“能人”、“有功之臣”加以保护;有少数意志薄弱者腐化堕落,充当了经济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到严重干扰。二是缺乏紧密而又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自1993年以来,公安部就打击经济犯罪问题,先后与多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几十个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因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以条管为主,如海关、税务等;有的是以块为主,如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公安机关很难与各职能部门形成协调关系,由于联系制度较为松散,难以形成打击合力。同时,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经济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客观上影响了打击力度。三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与当前经侦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经侦部门多为近年来新成立的部门,从各部门抽调的民警中懂得财会、税务、金融等经济知识的仅占极少比例。而经济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又要熟悉金融、财税、外贸、计算机等领域的经济和科技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相对薄弱无疑影响了案件的侦破。
三、遏制经济犯罪现象的对策
深入分析经济犯罪的种种现象,切实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摆在各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一)加强经济犯罪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经济犯罪的认识,提高人们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警惕性。比如,向社会公布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社
会各界提供经济犯罪的线索,促使案件的快侦快破。二是经侦等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到经济管理和运行部门,及时发现有关部门和行业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三是在一些重点单位,比如金融、保险、证券、贸易、财税等部门建立特情网络,通过秘密力量对经济及犯罪相对集中的地区和部门实时监控,以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尽可能地将一些犯罪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经侦队伍
经济犯罪案件的类型较多,各类案件均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经济犯罪的智能化、复杂化,对侦查主体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保证侦查人员的高度专业化,在经侦机构内部有必要进行工作任务的细化和专业分工。如,可按案件类型设置机构,以利于侦查人员积累专业化知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经侦民警认真学习金融、财税、外贸、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该领域内的基本工作流程、特点、规律,使之能够结合典型案例以案学法,以法析案,培养出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侦查的高素质办案人才。
(三)建立完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烟草、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安全等机关的联系,建立起规范化的信息传递、联席会议、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二是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发挥整体作战优势。三是加强经侦部门区域间的协作和配合。应积极开展办案协作和串并案工作,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联系,摆脱地域之间、部门之间的束缚。还要牢固树立“大区域、大协作、大经济”的观念,树立国家利益为重的思想,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形成全方位的经济犯罪侦破信息交流和协作体系。
 
[1]杨英娜.山西国有商业银行员工职务犯罪防范研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1).
[2]孙洁.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分校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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