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柏林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合同诈骗行为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问题,不仅是法学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认真解决的实际问题。2006年5月我们承办一起借贷合同案件。××市华顺贸易公司(借贷方)于1996年4月与某工商银行(贷款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贷款数额人民币4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二年。又于1997年9月,借贷方与草原多种经营公司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贷,并经工商银行同意,办了一切合法的手续。转贷之后,原借款方华顺贸易公司与贷款方工商银行之间借贷合同关系终止,新贷款方草原多种经营公司与贷款方工商银行之间发生了新的借贷合同关系。草原多种经营公司当时有500万元注册资金,公司法人代表洪××、副经理晏××,虽然把4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公司的营运之中,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等原因,未能按时履约,只偿还了几年的贷款利息。公司在欠贷期间,虽对偿还贷款作了一定努力,但至今贷款本息未能还上。公司法人代表洪××一急之下,心脏病突发病故后,于2003年公司解体,致使无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公司副经理晏××前往莫斯科做个人生意。于2006年9月,晏××回家探亲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工商银行的举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拘二十七天。笔者受家属的委托,经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相互交换意见,最终办案人员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晏××无罪释放。
上述案例,究竟是合同诈骗、贷款欺诈,还是合同纠纷呢?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上,有无骗取的主观动机目的上,有偿占有和无偿占有上,从事情的起因,签约的具体行为,拖欠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全面综合考虑,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区别,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一、客观地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界限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犯罪。如,我国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欺诈罪,均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各种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纠纷。上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相同点,是均签订了合同,很相似,也很难区分。尽管如此,但二者之间是有原则上的区别。首先要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上考查。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本无履约能力,也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而就是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则应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签约合同当时虽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一方面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市场经济瞬息万变,致使盈利计划无法实现,未能按时履约;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履约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于未能按时履约偿还贷款;再一方面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其为在履行前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尤其是事后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履约的,则应认为当事人有履约能力,按合同纠纷处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转贷时,有自己的公司,当时有注册资金500多万元,应该肯定借贷方具有相当的履约能力,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等原因,未能按时还上贷款。特别是未能按时还上贷款的原因形成于贷款之后,而不是形成在贷款之前。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当时贷款方对转贷方的履约能力曾作过认真地考核,否则贷款方能轻意同意转贷吗?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就以贷款欺诈罪论处。本案的办案单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犯了这个简单处理案件的错误,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约的原因,也未作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其结果,把本来是合同民事纠纷,硬按合同诈骗犯罪定性处理,不仅严重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将当事人×××刑拘二十七天,违法剥夺了当事人人身自由权利,并给当事人×××精神上和名誉上造成严重损害。
由此可见,如何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既要考察当事人在履约前是否取得了履行能力的各种途径,还要考察事后是否对履行合同作没作一定的努力,以及全面考查未能按时履约的真实原因,无法履约的原因是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前,还是形成于贷款之后。全面客观地考查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这是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区别点之一。
二、全面考查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因此,考察当事人在签约时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在判断一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必须从行为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重点问题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真实目的。在考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的表明,而是要通过行为人的各种具体行为来考察。同时,行为人究竟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一定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具体表现出来。因此,对行为人在签约或履约的各个阶段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从而验证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查:一要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骗行为。看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是否十分清楚?如果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欺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无法履约这一点不十分清楚,就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贷款到期未还,也不一定认定为贷款欺诈罪,而应以借贷合同纠纷处理;二要考察行为人获得财物后的去向。如果行为人获得贷款后,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贷款到期后行为人未能按时偿还,但贷款只要确实用于所规定的项目,就足以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就不应以贷款欺诈罪论处,而应以借贷合同纠纷处理;三要考察行为人对到期后的债务有无积极偿还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有偿还的决心和态度,虽贷款到期未能还上,也不能以此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以合同纠纷处理。相反,行为人只是在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集款项准备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说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欺诈的故意,对这种情况,可以贷款欺诈罪论处;四要考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条款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以后,行为人有条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贷款欺诈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原来有条件履约,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失去了履约的条件和能力,并有正当理由证明失去履约的条件和能力的,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借贷纠纷处理;五要考查行为人贷款后,有无暗中转移处理所获财物。如果行为人贷款之后暗中转移所贷之款,并携款逃匿,则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对这种情况,应以贷款欺诈罪论处,等等。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且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且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行为越多、越全面,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就越清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越加明显。就本案而言,借贷当事方在贷款的整个过程中,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行为。第一,在申请转贷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第二,在转贷后贷款去向直接用于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用途;第三,转贷后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准备偿还;第四,在履行贷款合同中失去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第五,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贷款转移和贷款后逃匿的事实和行为;第六,本案中借贷关系,纯属法人之间的法人行为。上述情况,足以说明借贷方在贷款整个过程中,从始至终,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把本来是借款合同纠纷,错当成贷款欺诈罪侦查处理,就是因为对借贷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所致。当然经过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之后,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借贷合同纠纷处理,对借贷方晏×××无罪释放是完全正确的。毋庸置疑,在审查处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时,全面考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另一个关键性的重要一环。查清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正确区分和衡量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分析行为人占有方式上的不同,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众所周知,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一般表现为有偿占有和无偿占有两种。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就某种约定而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很明显均表现为有偿的占有关系。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则与此不同,受害人在受欺骗过程中,根本上或基本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错觉,误认为存在合同关系,仿佛“自愿的”交出自己的财物,行为人诈骗犯罪的目的才能达到。如果没有受害人交出财务的过失行为,诈骗犯罪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旨在使受害人陷入错觉,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分子。因此,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表现出的突出特点,就是以有偿掩盖无偿,以代理掩盖攫取。而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陷入错觉,也不存在一方将财产无偿的交给对方,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始终是有偿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掩盖。就本案而言,借贷方×××与贷款方,双方在占有方式上都是有偿的,根本不存在无偿占有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处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时,全面认真分析当事人双方占有方式上的不同,即分清是无偿占有,还是有偿占有,这也是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区别开来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总之,从以上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上、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和占有方式上的不同,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区别,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无论对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