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浩
摘要:建国60年来,我国由阶级斗争为纲到改革开放的发展,再由改革开放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60年探索与发展,我国的刑事政策更加趋于理性化、人性化,从法理角度看,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发展趋势,特别注重了人权的保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刑事政策改革开放
建国60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崛起和政治体制的巩固,我国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策略。相对于疾速发展的经济而言,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作为我国法制建设基本内容的刑法,从建国初期的空白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诞生,再发展至经过全面修订的1997年第二部刑法,经过七次修正,初显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发展的雏形,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变迁,弥补了刑法典的空缺。追溯刑事政策的发展轨迹,探索其指向功能,反思其不足,在当前政治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建立科学的刑事政策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建国60年来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进程及其特点
(一)建国初期,政治性的刑事政策占据主导地位。
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刑法任务。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承续并发展了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并明确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此时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政治斗争的色彩,这一政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得以贯彻。镇压与宽大结合作为一项对敌斗争的策略,在镇反的政治活动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是毛泽东的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
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经历了一个从政治斗争策略相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这既表明我国的刑法具有明显的对敌斗争的政治性,又说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脱胎于政治斗争的策略,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从历史资料不难看出,直到1956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策略退出其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全面适用于打击各种犯罪的过程中。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使命出发,根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存在着不同情况而制定的。这一时期在没有刑法典的情况下,刑事政策起到了定罪处罚的作用,政治色彩浓厚,领导人个人思想占统治地位,对于镇压当时的犯罪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并取得显著效果。建国初期,国家一穷二白,以惩治政治犯为主线。国家工作重点仍是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刑事政策此时具有比较鲜明的阶级性。本时期的刑事政策处在建国以来法律事业的起步阶段,在一个孤立的摸索状态中前进,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单薄,缺乏理性、辩证的思维方式,主要以感性为基调,因此反映出其思想的稚嫩和时代的局限性。此时期的刑事政策的特点简言之就是:刑事政策替代刑法发挥着政治统治职能,从而打击犯罪活动。
(二)文革时期一切工作停滞不前,刑事政策偏离理性。
"文化大革命"指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在中国由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政治运动。在这个人们丧失理性的年代里,国家处在一个混乱的状态之中,一切事业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社会建设事业瘫痪。"斗、批、改"运动成为的社会发展的纲领,"批左、批右"的运动此起彼伏;精简机构、下放干部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的建设事业处在一个毫无科学可言的状态;"教育革命"又造成了教育质量普遍下降和教学秩序的混乱,不仅给本已无章可循的社会造成又一重创,而且将社会法制建设的理性发展道路抑制于萌芽状态。
十年的动乱给我国原本就很稚嫩的法制建设造成致命的打击,使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点点成绩毁于一旦。然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继承,是我们在"文化大革命"疯狂的年代保持理性的头脑最好的见证。同时这一时期的无数冤案也记录着我们为这场偏离社会发展的革命所造成的血的代价。
(三)制定1979年刑法,存在类推现象。
结束了的十年动乱,阶级斗争趋于平缓,为社会法制建设提供了相对和平的环境。惩办与宽大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这一时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并将其载入刑法1979年法典。并且1979年刑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原则,对于死刑的适用和核准程序都加以限制,分则中仅有28个死刑罪名。死刑问题上的主要政策: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控制死刑人数。从整体上看,1979年刑法是一部相对较为轻缓的刑法。
本时期的刑事政策处在一个缓慢的上升期,改革开放推进,也提升了我国的法制的发展速度,但不论是从法理角度,还是从法律的涉及面,相比同时期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法学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的。不过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基本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开始向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四)"严打"政策的出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其中。
"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自1983年9月开始,我国始终处于"严打"之中,前后开展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第一次从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打击对象主要是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第二次从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以打击暴力犯罪、流氓恶势力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为主。第三次从2001年4月开始,为其两年,以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为惩治对象。1997年刑法将死刑的罪名增至74个,"严打"期间的《从重决定》和《从快决定》不仅"大开杀戒"而且创下了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6天时间的最短记录。并且1983年和1997年两次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严打"恰恰见证我国发展的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国门向世界各地敞开,不稳定因素增多;20世纪90年中期,国营企业惨遭市场经济的重创,即员工下岗的高峰期,经济体制的改制期,改革开放深入开展的时期,外来影响进步加深;21世纪初期,电子产业的发达、网络的普及,我国成功加入WTO,以及经济发展进入改制期后的高速上升期。任何犯罪绝非单一因素促成的结果,然而这些社会因素也成为我国"严打"刑事政策出台的决定性因素,这正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时代性。但是,有些学者认为"严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只是权宜之计即在一定时期内符合社会犯罪规律的刑事指导和准则。总之,严打政策的出台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而出现大规模犯罪的一种保护性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刑法》将"罪刑法典原则"纳入其中,不得不承认这一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决定了我国的刑事政策更加趋于理性。随着刑事政策思想的传播,出现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或者刑事政策的刑法化的趋势。[1]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开始逐步走向理性,1997年的刑法典的出台也更加符合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是一部比较合理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然而,刑法典的频繁修正,让人们对于法典的稳定性产生了质疑。而社会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牺牲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的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的有效性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严打"在短期的内的效应是不容否认的,但是由于目标从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到"明显进步"一再调整,也表明"严打"缺乏长效机制。因此,本时期我国刑事政策的建设实际表明我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和指导实践的法理精神有待升华。
(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一次将"宽严相济"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提出。此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时代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秉承"三个代表"和科学的发展观战略思想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一种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即区别对待刑事犯罪,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集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于一体。宽严相济继承了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精髓的同时顺应了对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宽严相济基本可拆分为宽大处理和严格惩治两方面,因此是"严打"的上位概念,宽严相济同样是为了适应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需要。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一举措,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显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犯罪应当宽严兼有,而且应当防止时宽时严、宽严失当的现象,维护好宽与严的尺度,两者形成互补。"济"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司法措施。
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延伸与发展,措辞更准确,理解更深刻,在一种平衡体系中协调宽和严的适用,同样是"三个代表"和科学的发展观重要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总之,本时期的刑事政策趋向于科学化,更具有法理精神,符合我国国情,初显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建国思想。
二、建国60年来,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问题
纵观60年刑法学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这些政策在特定的时期内的确起到了指导实践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刑事政策也有其消极面,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色彩浓重,国家领导人意见起决定性作用。
建国初期,我国处在无刑法典状态,社会不稳定因素多,主要的社会矛盾是反革命斗争和阶级矛盾。刑事政策多数体现国家领导人的个人意见,并占据决定性地位,缺乏辩证的思考与人性关怀。
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极度匮乏一穷二白国情,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的现状,社会任务以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为核心,我国建国初期刑事政策制定的科学化程度不高,法学发展滞后以及学术体系不明确,缺乏刑事法哲学的理论支撑,忽视犯罪学的发展规律,具有较浓厚的政治甚至是军事色彩。然而,在以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为主的时代,根据马克思主义物质决定意识科学理论的观点,我国出现政治性的刑事政策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事物发展规律,是社会的必然。
(二)急功近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眼光,主要体现在"严打"政策下社会发展时期。
政策总是一定的政治主体为达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政策概念中,主体--目的--行动准则是不可或缺的内容。政策不是行动本身,但他是指导、支配或者制约着将来的行动准则。而策略是一种对策,是一种带有谋略性的对策。显然,政策不等于策略,往往包含策略,应当具有长期性。在这样一种语境中,"严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准确说应该是一种国家对于犯罪的策略,很难上升到政策的高度,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无法根治社会弊病。"严打"的泛滥,犯罪率不仅没有下降,而且持续攀升。"严打"能够对犯罪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及时性,具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严打"违背刑罚的目的;其次,"严打"不利于人权保障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再次,"严打"不利于犯罪惩治,有避重就轻之嫌;最后,"严打"有时会偏离防治犯罪的整体工程,不利于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过于强调刑罚的法律效应,并且对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不够全面。
"厉而不严"做法一直以来占据主导地位。建国初期的无刑法典状态,刑事政策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自建国后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之日起,我国刑事政策往往超越其指导职能,凌驾于刑事法规之上,超越刑法条文,或是导致刑法的修正。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过于强调刑法的威慑性,而忽视了其真正内涵。刑事政策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包含防范性措施、惩罚性措施和矫正性措施这三个有机联系的内容,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执法部门过于强调"打"而忽略了"防"的社会作用,并且理解上的片面,导致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过于强调惩罚性措施的压制犯罪的刑事职能,而忽视了防范性措施和矫正性措施的社会职能,以致出现犯罪率反弹的现象。
三、我国刑事政策发展之展望
政治、经济和法律三者相辅相成,相对于我国目前先进政治体制和高速发展的经济而言,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相对缓慢。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在社会法治化程度比较低,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刑事政策应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化之路。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特点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应是预防犯罪,同时也是刑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特征之一。
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往往过于强调了对犯罪的惩治打击,存在犯罪化、刑罚化比例偏高,重刑化趋势明显的倾向。某些情况下,刑事司法不仅没有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加强防范措施和矫正措施,形成全面的、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强化社会补救职能,预防初犯的同时杜绝再犯可能。建设健全保安处分防控体系,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而采用,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加强犯罪前的预防和犯罪后的矫正建设,避免过度用刑现象的出现。
(二)刑事政策的制定在惩罚措施上应当遵循"严而不厉"。
目前,我国刑事政策的原则正好相反,即在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基础上,严厉打击犯罪分子。鉴于法理学谦抑性原理和我国法制建设现状,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过程中,我国应当扭转一味地追求司法公正的观念,扩大犯罪化的辐射面,适当减缓刑罚的强度,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刑事政策仅仅是指导实践的准则,其指导作用有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法理学的影响,过于强调刑罚威慑性和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应当退出其历史舞台。同时,刑罚谦抑的走向引导着刑事政策的变革,主要表现在刑罚在犯罪防范体系中的震慑作用降低,刑罚万能观念的破除,各种刑罚替代措施的出台。显然,我国新型的刑事政策应该是刑事作用和社会作用并重的刑事政策。因此,涉面广、刑罚轻、重视社会预防和矫正功能是现代法治建设的主要指导思想。
(三)刑法适度的刑事政策化。
相对于将刑法视为是对犯罪的机械反应的报应论来说,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试图在刑法中增加能动性,使刑法发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功效,这无疑是正确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有助于把握刑事政策的走向,便于我们在实践中贯彻刑事政策的思想。刑法的稳定性较强,而刑事政策则体现不同时期国家对于犯罪的思想和准则,鉴于此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有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因此,适度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值得肯定的。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物极必反"的道理警示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辩证的发展眼光观看待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问题,把握好问题的关键与事物发展的"度",避免其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因此,过于强调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使刑法沦为实现刑事政策工具的倾向是危险的,也是应当警惕的。刑罚制度反映社会文明的程度,而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治安状况,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和谐程度,以及社会的民主程度和人权状况。依据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法治具体实践中,既要反对按部就班机械地实施刑罚,也要审时度势避免过分将刑事政策刑法化。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长效可行的刑事政策指导实践,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法制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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