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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死刑废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7:32:32 阅读:175次 【字体:

作者:管军军 

摘要:本文就和谐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作了简要的论述,此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废除死刑
    奥斯特洛夫斯基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深沉地道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太平经》:“凡天下人死亡,非小事也。壹死,终古不得复见天地日月也,脉骨成涂土。死命,重事也。人居天地之间,人人得壹生,不得重生也。”罗曼•罗兰说:“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毛泽东同志也指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出来,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边沁更是明确指出:“所有惩罚之中最不可逆转的是死刑”。正如以上所言,生命是无价的,更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要善待生命,不仅要善待自己的生命还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但是,现实生活中,酷刑和死刑是国家和民族善待生命的最大障碍。生命如此宝贵,酷刑和死刑却成了善待生命的最大绊脚石。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死刑与酷刑的一些思考。
一、人类为什么“钟爱”死刑
    为什么当今世界对酷刑与死刑如此厌恶?为什么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要求禁止死刑和限制死刑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解答为什么人类历史一直伴随着酷刑和死刑?为什么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当中如此“钟爱”酷刑和死刑?
    第一,酷刑和死刑是人类的原始本能的反应。人对酷刑和死刑的钟爱是基于人类的天性,是人类未能彻底摆脱动物本性的一个有力证据。据学者研究,在许多原始氏族,复仇构成氏族成员的神圣义务,摩尔根描述道: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或被致残,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另一方面,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第二,酷刑和死刑有功利价值。在侦查手段有限、证据难以获得,刑讯逼供是获得证据的有效手段,我国打击犯罪时,虽则说禁止刑讯逼供,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但是,我国并不禁止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而根据口供所得到证据,因此这个“有意”的法律漏洞刺激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酷刑。而酷刑往往能从犯罪嫌疑人口里非常方便得到侦查人员需要得到的证据。如若不进行酷刑,侦查人员花的精力和财力往往非常巨大,但是,收效甚少。再加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酷刑时,没有负罪感,因为他们自以为在为社会正义事业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死刑只一种‘杀人致死’的刑罚,是一种极端恐惧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方法,人们通常相信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上文列举的我国历史血腥屠杀就是明证。死刑曾经理所当然地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并且死刑死法也五花八门,如中国历史曾有“车裂”,“凌迟”、“杖毙”、“闷毙”、“腰斩”、“烹刑”、“活埋”、“活剥皮”、“火刑”、“沉潭”、“烤刑”、“炙刑”、“炮烙”、“饿刑”、和“剖腹刑”等等。他们认为死法越残酷越有震慑。从国家的投入来看,处决犯罪人所付出的费用小于终身监禁的费用;从社会收支来看,处决为数不多的死刑犯,由于死刑的巨大威慑作用,这样能避免更多的人丧失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护多数人的生命体现了死刑的正效益价值。基于功力价值,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因此死刑曾经理所当然地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而不受人们的置疑。
    第三,死刑有利于保障公正、秩序和自由。康德认为对于谋杀罪犯处以死刑而不绝能用其他刑罚代替,否则便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正义。因为“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对犯人执行死刑。”他又指出:“如若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若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若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人们通常认为人的生命高于物的价值,任何其他方式都不能抵偿生命的价值,因此某人杀了人,他只能以被杀死来抵偿别人的死,这才能让受害人感觉到公正。
    第四,死刑符合民意。在当今民主社会,民意已经深入人心,死刑存废也是考虑民意,很显然,民意是支持适用死刑的,因为人们都惧怕,没有死刑的日子将是如何不安全的、如何会被杀人犯给害命的。民意是刑法的根基,既然死刑己深深也根植于国民的意识之中,那么国家就应当尊重民意,保留死刑,政府或国家领导人不能以民意有非理性成分而排斥民意,不然,这个国家很可能成为违背民意的独裁统治。死刑存废自比卡利亚讨论死刑废除以来,一直争论不断,但是禁止酷刑和限制死刑却是得到各国所公认的。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反酷刑和限制死刑公约不是偶然的,由其深层原因的。死刑是酷刑最严厉惩罚方式,因此笔者将以废除死刑为代表论述废除酷刑的理由。
二、废除死刑的理由
    如若罪犯残杀的是自己身边之人,基于隐藏于心底报复心理及失去亲友的痛苦,恨不得将罪犯千刀万剐。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作为一个理性人,作为一个法学生,笔者认为不应该仅基于心理报复和心灵创伤而要求把罪犯杀死以解心头之恨。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倾向于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和酷刑的理由除上文已述,笔者认为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是不可能复生。正如瞿秋白所言:“生命只有一次,对谁都宝贵”。死刑是酷刑的一种,对死刑的慎重乃至废除,实则有助于废除酷刑的全面实现。有助于理解废除酷刑对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全面理解。
    第二,作为文明社会的每个成员,我们应有这样的素质,人人具有惩罚他人不致对手残疾及死亡,宽容他人的心态。在佛教思想中“佛度一切众生,无不度之人”、“世无众生,依何成佛,佛度众生,众生亦度佛也”。废除死刑和酷刑正是社会和国家宽容的表现,正是对这种精神学习、借鉴和实践。
    第三,废除死刑和酷刑,不仅可能保护十恶不赦之人,更可能保护那些被统治者认为是异端但实际上有利于人民的人。统治者认为是异端、是十恶不赦之人,很可能是对人类有巨大贡献的人。如伽利略、布鲁诺被当时宗教统治者认为是异端,但历史证明伽利略、布鲁诺为人类摆脱愚昧、献身科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废除死刑和酷刑既能防止心怀不轨者利用死刑滥施死刑于他人、利用酷刑而滥施酷刑于他人,也能够防止国家借用死刑而屠杀人、借用酷刑而残害人。
    第四,国家带头宽容罪犯,对国民将起到模范作用。如若国家宽容了罪犯,就会产生一种模范效应,罪犯想到杀死或残害他人的冲动进而实施这种冲动的可能性会减少,很可能打消残害的念头而宽容仇人。即使想杀人的人,最终杀了人很难想出残忍的手段杀人,因为可以模仿的杀人机器——国家已经不再杀人。国家成了宽容罪犯的领头人,国民不是模仿其如何杀人,而是模仿其如何宽容人。
    第五,防止人类走向共同毁灭。一个人杀人可能影响的只是一个社会,但是如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残杀,那么很可能影响到人类的存亡。因为国家的破坏力是极其巨大的,如两个国家进行核战争,战争双方很可能共同毁灭,甚至可能殃及其他非战争方。如若是两个有分量的国家发动核战争,则很可能让人类走向毁灭。在此,我不得不再次大赞扬二战之后,战胜国处理战败国的方式,战胜国虽杀了一些战犯,但是,这些战犯是在严格的审判后被杀的,而且杀死战犯的范围仅限于极小的范围。我不得不钦佩战胜国处理战犯的方式,以十九人的生命抵偿了六千万之巨的生命,是世界历史旷古未有的人类奇迹,是人类摆脱血腥复仇拒绝野蛮的最伟大的实践。开创了用法律的方式审判战犯的先河,是人类防止共同毁灭的可歌可泣的壮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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