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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共犯中止与未遂研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7:28:48 阅读:222次 【字体:

摘 要: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共犯中的未完成形态,主要讨论了共犯中止,以及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同时对共犯分工分类的中止,以及有效性的中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犯中止;有效性;共犯未遂

    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各种原因使得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实际犯罪活动中,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以及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共存现象,如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共存和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既遂共存等现象。还存着共同犯罪的未遂与其他犯罪形态共存的情况,如共同犯罪的未遂与预备共存和共同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共存等情况。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二者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有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犯罪的停止形态各国的立法规定多有不同,这不仅直接造成理论上对停止形态的认识大相径庭,而且,有的理论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的态度,即对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下面就我国刑法的规定,仅以个人观点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未遂和中止进行讨论。

一、共同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1]。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达到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2.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特征性,但实际上是由于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2]。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同共同犯罪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视为犯罪中止。

    3.除主犯外,其他共犯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但因为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3]。

    4.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个别共犯是否有效的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4]。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者积极的行为确实已切断其以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由其他共犯促成,也能成立犯罪中止。

    5.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彻底脱离,也就是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的共同故意犯罪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既遂的原因力[5]。对于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犯的条件,德国刑法的要求比较宽松。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或该犯罪的未遂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只要行为人自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日本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况,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我国大致相同:共同者中一部分人任意地阻止了其他共同者的共同实行或者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时,应成立共同正犯的中止犯,在教唆者、从犯者阻止了正犯的既遂时,就成立教唆犯、从犯的中止犯[6]。但同时认为,当没有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时,承担既遂的责任对于这部分人过于严苛,故又提出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脱离共犯关系主要指共同犯罪者中止失败或无效的情形,即共犯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意图,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同时为了使其他共同者停止犯罪进行了认真的努力。如果由于其他共同者使犯罪达于既遂或者在共同实行终了后、犯罪达于既遂前,共同者中的一部分为了阻止达于既遂而做出了认真的努力,但终达于既遂,不能成立共同正犯的中止犯,但是可以对其为中止做出的认真努力予以评价,认为是脱离。概括起来说,脱离共犯关系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应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事实[7]。脱离根据具体情形又分为:从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从教唆犯关系的脱离和从从犯关系的脱离。脱离者虽然不免除脱离以前的行为的责任,但是,其后其他共同者实行的内容和由此产生的犯罪结果的责任不能归责于脱离者,可以追究其障碍未遂的责任[8]。

    相比较德日来说我国更注重客观要素,共犯中止以阻止犯罪实行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不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犯罪结果不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由于其它原因所致,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个人认为,这样规定就难免有些强人所难了。因为犯罪共同体一旦形成,犯罪意志一般比较坚决、犯罪计划比较周密,其他共犯人并不因中止人的劝阻或离去而停止犯罪,中止行为人用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手段是极其有限的。有一种说法认为中止人可以利用暴力或通知政法机关来阻止共同犯罪的实行,这是处在局外人立场上的看法。中止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多样的,可能是悔过自新,也可能是畏惧刑罚,很多情况下都受偶然因素影响,经常在是否继续犯罪之间摇摆。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不惜采用暴力干涉、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对中止人期待过高了,很可能造成他们继续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立法意义及概念层面上来看,二者区别比较明显。同时在一定层面上,二者又有相同的部分。

    1.在时间和空间上,二者有重合之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2.二者均未达到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对于结果犯来说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即,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虽然都已经在自己主观犯意支配下(直接故意)开始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最终还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某种原因中途停止,从而未实现着手实行行为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意愿。

三、二者的区别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虽然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初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受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行为人最终选择了自动彻底放弃最初的犯罪意图,弃恶从善。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未完成或者没有造成预想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所要追求的效果,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对犯意的放弃,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在犯罪未遂中,犯罪之所以未遂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放弃原先的故意犯罪意图。因此,未遂犯对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没有完成或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心理状态,完全是被迫的,不愿看到的,所以是无可奈何的。这种被迫性正是未遂犯没有放弃犯罪意图在主观心理上的表现。

    2.犯罪没有既遂的原因不同。虽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客观上均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或者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未完成犯罪的原因却大相径庭。就犯罪中止而言,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由行为人意志内的原因所引起的,是行为人自动彻底放弃原先的犯罪意图,通过实施消极的中止行为(放弃犯行)或积极的中止行为(防果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行为人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与意志内的积极因素相结合,达到足以抑止住原来的犯罪意志,而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就导致犯罪分子在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未完成的犯罪行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法定的结果发生。对犯罪未遂来说,犯罪之所以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是被迫的。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力的程度,不能依我们的主观臆测去衡量,而应以犯罪主体的个性特征或主观感受来决定。因为不同的犯罪主体由于各自的个性特征不同,对同一事物往往有不同的感受和心理效应。

    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因自动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对原来的犯罪意图持一种否定态度,故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甚至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也大为减弱。显然,中止犯容易接受教育和得到挽救,即使被判处刑罚也容易被教育改造,最终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未遂犯由于没有改变或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主观上是希望把犯罪进行到底的,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一般来说,未遂犯比中止犯要难以教育改造。

    4.处罚原则不同。就中止犯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已大为减少。但未遂犯因其主观上没有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能得逞,因而其行为不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这种本质区别,各国刑法一般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均加以区分,实行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四、二者的竞合

    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的故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手段错误或工具错误),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然而,行为人仍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继续实行犯罪,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9]。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与未遂共存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意志,所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也应理解为: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未遂往往可以成为整个共同犯罪的未遂,但有时也会因为某个或某些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而使共同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上有所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有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个人认为,部分共同犯罪的中止应当与单人犯罪中止一样,只要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为犯罪未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与未遂可以同案共存。

    在共同犯罪中,只要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并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那么,无论其他共同犯罪人处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状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可以共存于一个犯罪行为中。这样既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参 考 文 献]

[1]马长生.刑法学[M].武汉: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0.

[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3]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4]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运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5]张穹.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

[6]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8]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9]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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