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籍类
(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在第十一章第五节的纯经济损失问题研究的讨论中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1.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2.纯经济损失的分类,从纯经济损失的主要形态来看,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①间接致损,这是纯经济损失的主要表现,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致物的损害所引发的各种间接损失,二是某个损害行为所引发的各种间接损失。②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③不实表示即因不实表示产生的侵权责任,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实致他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产生损害后果。④专家责任。对各类纯经济损失的形态,应当在法律上确定不同的构成要件。3.纯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问题。①普通法,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不能得到补救,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附带损害。②大陆法,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不能赔,但是对此有一些例外的规定。
(二)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主要探讨了:纯经济上损失对日益市场化的中国而言并不是一项陌生的事物,市场的迅速扩大,人们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使得纯经济上损失在日常生活中是如此经常而大量的发生,甚至会引起连锁的严重后果(如电缆案件、不实陈述案型和油污案型等),以致我们无法忽视它的存在,因此我们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众多的受害人。然而,也正是由于它发生的频繁,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如此的强烈,又使得我们无法不对之予以约束和限制,划定一定的赔偿范围,以避免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和诉讼的泛滥化。本书试图从纯经济上损失的概念界定入手,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问题作揖初步的全景式描述,以发现法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提出应对之策。从这本书中我知道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的界定、特征及种类,还了解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处理纯粹经济上损失赔偿问题的一般模式等。
(三)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泽鉴.《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泽鉴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八册中提到了电缆案和商品瑕疵责任案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在电缆案中,用户所遭受的多属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能营业最为常见,纯粹经济上损失可否具体为债权或营业权值得研究,。认为应当限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还指出故意以背离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他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在电缆案中用户的人身或物品因供电中断而受侵害者,得请求损害赔偿,至于用户不能营业而受纯经济损失,得请求损害赔偿,至于用户因不能营业而受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关于商品瑕疵所致损害,可举一例加以说明,甲向乙购买丙制造得汽车,该车机件具有瑕疵,甲因车祸受伤,手表毁损时,系权利受侵害,至于纯粹经济损失,主要情形有五:①汽车因有瑕疵而价值减少,②为修汽车瑕疵而生费用,③汽车因有瑕疵不能使用,丧失营业利益,④汽车本身因车祸而灭失,⑤甲转售该车于丁,须对丁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期刊论文类
论文类的参考文献大多数发表在06年以来的杂志和期刊上,在此之前很少有这方面的论文和文章,而且发表的论文也不多,本文的选题、比较新。
(一)杨宁.乔海波.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6)
纯粹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中常见的概念。在我国司法界较为陌生。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们交往日趋频繁,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已初见端倪。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是否应予以关注,法律是否应予以保护,如何进行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本文着眼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存在形式进行初步探讨。
将纯粹经济损失存在的形式分为合同法中纯粹经济损失和侵权法中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实陈述引起的经济损失。并将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分为以下情形:第一种情形侵害他人之物对物的所有人造成的纯粹经济。第二种情形侵害他人之物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电缆案件”就是这种侵害他人之物而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
文章主要讨论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存在形式,而对各种纯粹经济损失到底该不该赔偿问题涉及比较少。
(二)卢子亮. 纯粹经济损失初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
一文指出纯粹经济损失涉及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的规范功能。认为我国应引入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加强对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论述了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属于契约法调整的范围,在当事人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保护,但应严格其构成要件,必要时,可以引入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对其加以保护。
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将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四类:1、电缆案件,即甲毁损乙的所有物,导致第三人受纯粹经济损失。2、不实表示,有人称之为不实陈述,即专门职业者(如会计师、银行、鉴定人等)对他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说明导致第三人损害。3、遗嘱无效案件,即因过失提供服务致第三人受损。4、商品自伤案件,即商品具有瑕疵,致使买受人(或第三人)受有纯粹经济损失。
本文在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上着墨比较多,在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上一笔代过,写的比较少。此外还论述了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三)张湘兰.朱强.论纯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从欧洲比较法展开[J].时代法学,2004,(5)
一文中指出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认为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认识差异,形成了各国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不同规范立场并就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展开比较分析。1.法国民法的保护模式具体来说,在法国,在满足过失要件之前提下,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给予保护时,通常要考虑损害的两个重要属性:确定性与直接性这两个属性在法国侵权行为法上是用来将可赔偿的损失从不可赔偿的损失中分离出来的重要立法技术手段。2.德国民法的保护模式以权利为主要保护对象,对纯粹经济上利益重视不够,也未加以明确规定除了对故意侵害纯经济上利益行为给予具体明确的规范外,英国法对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制上相当保守。
本文在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和各种类型是否应当赔偿问题论述比较多,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尤其是从欧洲法的角度去论述。
(四)李昊.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J].比较法研究,2005,(5)
纯经济上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并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如电缆案,Hedley Byrne案等分析并将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分类电缆案型,公共机构责任案型和产品责任案型以及不实陈述案型。还指出英美法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案时的政策考量,分析了水闸理论和抑制理论和优越法益因素和保险因素。
文中通过对英美法的比较和借鉴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分析了英美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的多样性和处理规则的不确定性。
三、硕士学位论文类
(一)杨健. 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 硕士毕业论文
文中主要围绕加害人与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加害人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两个大问题展开,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对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作出界定,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特征,并通过比较对纯粹经济损失与民法现有的其他损失类型作出区分,以充分厘清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典型国家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总体处理方式进行梳理。通过比较研究对该问题进行一个全貌上的把握,对不同处理方式的缘由作了分析,并对我国应该采取的总体处理方式提出一个建议:应采用政策考量因素和类型化的方式。第三部分进行了类型化的研究。因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极其广泛、问题极其复杂和多样,很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抽象规则或概括性的原则来解决。只能对其进行类形化研究,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本文主要分析了关联经济损失、公共服务设施关闭产生的损失、转移性损失、产品瑕疵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对专业信息或专业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损失五个类型,对这五个类型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的存在形式极其复杂,本文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对相关问题具体分析。
(二)姜威.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硕士毕业论文
文中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立法选择入手,分 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基于各自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考察其立法选择背后更深层次的政策考量, 分析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立法选择的借鉴意义。
根据纯粹经济损失发生的方式可以概 括为如下种类型: 1.反射损失 反射损失产生于一方当事人财产(物、有形财产)或人身受到实 际损害,而该损害则引致原告受有纯粹经济损失。2.转移损失 转移损失是指原始受害人遭受了有形财产(物)或人身的实际损 害,但经由合同或法律规定,将原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给了次 级受害人。3.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和公用设施的关闭引起的纯粹经济损 失 这种类型下的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于对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侵 害。4.对错误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 在经济事务、法律事务方面提供建议、准备数据和提供数据的服 务者如果基于过失而给客户提供了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建议、信息或 者服务,这种过失行为并不必然给客户造成损失,但信赖信息、建议 和专业服务的第三人却因而遭受纯粹经济损失。
(三)马彦忠. 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硕士毕业论文
在该毕业论文中,通过比较英、美、法、德等国法律制度对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探讨其保护必要性,分析其保护机制,以期能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有所助益。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并且指出其两个主要特征,第二部分通过比较英、美、德、法四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理论展情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各国的态度、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政策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是论述对于政策考量因素的质疑。随着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以及人们价值观的转变,都对政策考量因素提出了质疑。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对于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提供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法。
本文在各个方面着墨都比较多,尤其是在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上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四)吕娜. 纯粹经济损失法律救济论. 硕士毕业论文
文中用传统的法学方法为工具深层次剖析纯粹经济损失法律救济困境的症结,并站在中国制定新民法典的高度,探究这一比较法课题的借鉴意义。首先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做了法学界定,详细介绍了类型替代概念的体系化方法,作为方法论的自省。
将纯粹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几类:1并存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常伴随着原告有形财产的损害而发生,有两种情形,第一,原告有形财产的受损而直接引起的或立即的经济损失,第二,原告遭受的间接的或者非即刻的经济损失,但是非因为有形财产受损引起的。(仅第二种系本文探讨的纯粹经济损失)2. 反射损失典型的“反射损失”产生于一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实际损害,而该损害进而引致原告权利受损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三维式的,一些学者将其称为“关联经济损失3. 第三方引起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被告不作为情况下这类案件在国外的文献上比较常见,包括“过失不当陈述” 德国法称为和过失履行专业服务是指提供咨询的人,接受咨询而为陈述,然而陈述与实事不符,以致于信赖陈述的人受到纯粹经济上损。4. 转移损失基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通常落在原始受害人的损失却转移给了次级受害人, 损失从自然承受人转移给偶然承受人使得其区别于前中反射损失。
这篇论文中在纯粹经济损失的分类上论述比较透彻,并对我国今后立法方面的借鉴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五)李兴. 论纯粹经济损失. 硕士毕业论文
文中主要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两个大问题展开。通过比较研究英美、德、法各国的具体做法,一方面对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发展状况作一介绍,一方面对如何我国民法中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作一展望。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历史渊源、定义及其表现形态、与民法现有损害类型比较以及由纯粹经济损失引发合同与侵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英美、德国、法国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理论发展情况及其司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各国的态度、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在中国民法的确立问题,该部分首先检讨我国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然后提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纯粹济损失理论的建议和设想。
其中与本文有关的是英美、德国、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这以部分,1.排除规则英美之所以采用排除规则,主要是出于政策上的考量。2.Hedley Byrne 规则①过失侵权行为与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②近因原则与两个标准,合理信赖标准和自己承担责任标准。
本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很全面,尤其是对概念的分析很到位,还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各国在此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研究。
四、涉及相关内容的其他文献
(一)美国法律研究协会.《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许传玺主持翻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本书是对美国法律研究院“法律重述”的译本,该书主要内容包括商业产品销售者基于产品销售时的缺陷之责任和销售者非基于产品销售时的缺陷之责任,和后手以及制造商的责任,还对责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与本文有关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人身或财产”之定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一节中,将受经济损失的对象分为(1)原告的身体(2)其他的人,当对他人的损害妨碍了原告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3)除了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原告的财产。认为对原告的身体伤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定原因的一把原则,应该获得赔偿。本书对各种产品责任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并予以归纳,此种方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