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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5:27:40 阅读:372次 【字体:

摘要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主要是在所有权和役权两方面。本文指出在所有权方面,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关于埋藏物的取得、加工物的取得以及孳息的取得这些方面的内容,但又有丰富和发展。在役权方面,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自身的进步性,将对奴隶的使用权排斥在外,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所有权 役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富于资本主义时代精神的法典,但它也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尤其是《法学阶梯》。“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是这部法典重要的材料来源之一,其结构、内容、形式等多为法国民法典所仿效。”本文试从物权制度的继受层面来探寻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物权制度的内容有很多,本文试以所有权取得和役权这两方面来对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进行分析。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所有权取得制度的继受
在所有权取得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中发现埋藏物、加工物、孳息取得制度都有继受。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发现埋藏物制度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与罗马法既重视发现人又重视土地所有权人有相同之处。《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9点说:“哈德里安帝,根据自然公平道理,把某人在他自己土地上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他又对于在神圣地或宗教地偶然发现的财物,作出同样的规定。但若某人在他人土地上,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的财物,他规定把一半归土地所有人,一半归发现者所有。根据相同原则,在属于公家或国库的地方所发现的,一半归发现者所有,一半归国库或城市所有。”这种将在自己土地里偶然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和在他人土地上偶然发现的财物半数归发现者、半数归土地所有人的处理方法被法国民法典吸收,并适用在对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的处理上。与罗马法强调“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相同,法国民法典也强调发现的纯出偶然。法国民法典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二)法国民法典对加工物归属的继受
在加工物归属上,法国民法典并非机械的学习罗马法的内容,而是有所发展。罗马法将加工者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的情形分为是否可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认为若制成的新物能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就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为加工者所有。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不同,不看新物能否恢复到原材料的状态,而是规定原物所有人只要偿还加工人的代价之后就能拥有新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加工人以不是自己所有的材料制成新的物体,不管能否回复原状,只要材料所有人偿付工作的代价,就有权取得新物。法国民法典注重加工的增值,第571条规定当加工物的价值远远大于使用材料的价值,加工应视为主要部分,只要加工人偿还材料的代价,有权保有加工物。法国民法典灵活地处理了加工物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情形引发的所有权争议,使加工人有机会取得加工物。
对加工者用他人的和自己的材料加工成新物的情形,《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以加工者为新物所有人,因为加工者不仅提供劳动,还提供一部分材料,比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成的蜜酒。而法国民法典既考虑到原材料所有人的利益,也考虑到加工人付出的一部分原材料和加工的价值,作出属于双方共有的规定,不像罗马法只顾及加工人的利益。第572条规定如某人用自己的和他人的部分材料制成新物,而分离两种材料有困难时,加工物归两人共有,一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他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和加工的代价。
(三)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孳息之取得的继受
在孳息取得上,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善意占有人都有权收取孳息,但都有各自的界限。对于所有权人收取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19点认为所有权人拥有的小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所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547条也规定土地产生的天然或人工果实、法定果实以及家畜繁殖的小家畜都依添附权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对物有所有权的人,有权收取物之孳息。同时法国民法典和罗马法也都认为用益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在用益权人是否享受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这一问题上,罗马法认为拥有土地用益权的人对果实享有所有权。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6点认为动物的孳息,包括幼畜以及乳、鬃和毛。根据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犊、幼驹于出生时,属于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582条也规定用益权人就用益权的客体所产生的一切果实,均有享受的权利。但《法国民法典》颁行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因此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除了自然果实和人工果实还包括法定果实。法国民法典第583条对自然果实及人工果实作了界定,第584条规定法定果实为房屋的租金、到期原本的利息、分期支付的定期金以及土地租赁的地租。第582条明文规定“一切果实”中包括法定果实,比罗马法要进步。
关于善意占有人,罗马法承认善意占有人可取得占有物所生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5点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占有土地产生的果实以补偿自己的付出,真正所有人可请求回复土地,但不得请求返还果实;恶意占有人不享有同样权利,除返还土地外,还要返还果实。对此,法国民法典予以吸收,第549条规定占有人只在善意占有的情形取得占有物的果实;若是恶意占有,占有人须向所有人返还占有物及果实。第550条认为占有人不知所有权移转行为的瑕疵而根据这种移转以所有人的资格占有物就是善意占有。但当占有人知悉瑕疵时,善意占有就中止了。
二、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役权制度的继受
罗马法上的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法国民法典实际继受了人役权方面的内容,却没用人役权这一名词,法国民法典的役权仅指地役权。这里为分类方便,采用人役权这一名词。
(一)法国民法典对人役权制度的继受
人役权又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在用益权上,法国民法典吸收了罗马法上用益权的概念、消灭事由以及用益权人应尽义务的内容。关于用益权的概念,《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四篇认为用益权是一种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法国民法典第578条也规定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罗马法认为用益权因用益权人死亡、用益权人将其权利移转于所有人、不依约定方式和规定期间行使、遭受人格减等而消灭。罗马法上,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人才具备完整人格。这三种身份权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除了人格减等,《法学阶梯》中关于用益权的的消灭事由几乎全部被《法国民法典》第617条所继受下来。
关于用益权人的义务,《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8点认为对羊群有用益权的人,应以所生羔羊补充已死去的羊;对树木有用益权的人应补植已凋谢的葡萄枝和树木。法国民法典第605条规定用益权人应负担为保存用益权客体必要的修缮义务。罗马法要求用益权人提供担保:“原则上,用益权人,应于开始行使权利前提供担保。”法国民法典第601条也认为用益权人应该提供担保,但同时又细致地分清了各种情形,如对于子女财产享有法定用益权的父母,还有保留用益权的出卖人和赠与人就不负提供担保的责任,比罗马法更具人性关怀。
关于使用权和居住权,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都规定使用权及居住权依用益权同一的方法设定与消灭,只是权利范围较用益权为窄。罗马法认为使用权和居住权人只在自己的日常需要限度内行使权利,转让正在这个限度之外。《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五篇第1点说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居住,但不能把他的权利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而用益权人则可以这样做。第2点说居住权人对房屋的权利只限于他本人居住,不得将权利移转于他人。法国民法典也承认了使用权和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第630条规定对不动产果实有使用权之人只在自己及家属需要的限度内要求果实,也只能为自己在使用权设定后所生子女的需要要求果实。第631条规定使用权人不得出租或出让使用权。第633条说居住权以居住权人及家属居住的必要为限。第634条对出让和出租居住权进行了否定。
罗马法上,奴隶是物,是使用权的客体。《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五篇第3点说对于奴隶有使用权的人只有本人有权使用奴隶的劳动力和服务,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使用奴隶与驭兽的规则一样。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关于使用权和居住权的大部分内容,但不像罗马法那样把奴隶当作物,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也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二)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地役权制度的继受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不过六七百字,而法国民法典专设一章规定,分三节,从第637条到710条都是有关地役权的详细规定,大大丰富了地役权的内容。《法国民法典》对役权的分类与罗马法相似,有继续的或不继续的役权,也有表现的或不表现的役权。
陈朝璧先生曾在《罗马法原理》中认为城市地役权和田野地役权(即城乡地役权)这种分类很少被现代法例采用。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中却还保留了罗马法上就已经有的城市役权和乡村役权的分类。《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三篇第1点说城市不动产的地役权均附属于建筑物。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城市不动产地役权,是因为在乡村的建筑也叫城市不动产。法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役权为建筑物或土地的便利而设,前一种不因取得役权利益的房屋在城市还是乡村,都是城市役权,后一种为乡村役权。
地役权有其不可分性,陈朝璧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中认为罗马法上的地役权所具有的不可分性是它的基本原则,被法国民法典继承下来。他说:“地役权须有不可分性,此即地役权供需役地全部之便利,亦即供役地全部负担供役之义务是也。质言之,需役地分割后其各部分所有人,就其所有部分之需要,均得享受原地役权所付与之权利;另一方面,供役地分割后,其各部分所有人,就需役地之需要,亦均负担原地役权所规定之义务,而需役地或供役地之分割,均不影响地役权之范围也。是项原则,现代法例多采用之,如《民国民法典》第856及第857条、《瑞士民法典》第723及第744条、《德国民法典》第1025条及第1026条、《法国民法典》第700条、《日本民法典》第282条之规定等是。”法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如果享有役权的土地被分割,役权仍旧为各该部分继续存在,只是负担役权的土地的负担,不得因之加重。例如通行权,一切共有人应就同一路线行使其通行的役权。即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整体利益而存在的,即使在需役地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之后,地役权仍旧为各部分需役地而存在。
综上所述,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内容很多。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坚实的地基,就盖不起一座高楼大厦;不汲取罗马法的营养,也就诞生不了一部伟大的法典。在对罗马法的学习、借鉴和取舍中,法国民法典接受了很多罗马法的法律概念,站在了前人的肩膀上,有了自己的高度,同时又进行了丰富与发展。比如在加工物的归属上,法国民法典就没有机械的照抄罗马法的规定,而是创造出有特色的处理方式,更重视加工人的劳动,也兼顾到原材料所有人的利益,比罗马法要进步。在使用权上,罗马法将奴隶与兽一起作为役使的客体,奴隶只是物而不是人,法国民法典没有将罗马法中的对奴隶的使用权继承下来,而是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的指导下将罗马法这种落后的规定弃之不用,彰显了人权精神,这一点就值得作为今天进行法律继承和移植的借鉴。
注释:
1.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查士丁尼.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3.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5.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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