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已经正式施行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简单介绍,进而讨论了《物权法》在中国社会的主要现实意义:一、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二、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惠。三、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四、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设置的相关的特别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引申出“物权不可滥用”。
关键词 物权法 社会 现实意义
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推出的一部保护我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没有仅仅停留在过去“平等保护”的口号上,而是努力将平等保护的宪法精神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具体问题,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因此内容丰富的《物权法》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都有规定。不仅详实地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等物的权属,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所以说,物权法是一部距离百姓最近的“财产法”,它做出了许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也必然对中国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众多影响。
一、因为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范围,所以切实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并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关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因此,《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法律对于不同的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法院不能够对国家财产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一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切实强调了国家所有制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并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问题和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 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及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物权法》在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做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按时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对保障集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征收补偿、不动产登记制度等多方面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切实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一个坚实的践履支点,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今天的《物权法》还存在多少争议和缺陷,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我们拥有了“物”的同时,也进一步得到了“权”,从而可以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物质利益,进而调动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提出续期申请,权利自动续展。”的规定一来就给老百姓吃了一剂“定心丸”。这意味着,老百姓不必再担心自己辛苦多年置下的家业因土地被国家收回而成为“空中楼阁”。
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更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来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表述的是“适当补偿”,《城市管理法》表述的是“相应补偿”,《物权法》表述的则是“合理补偿”。例如,《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极其人性化的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于耕地的特别保护,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两大条件,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并明确了征收补偿款的落实问题,尽全力避免因为不能就征地和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此外,《物权法》通过建立、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动产权益,通过限制划拨加强土地调控,通过抑制过度开发抑制房产暴利,通过严控建设用地控制房价飙升,避免老百姓掉进购房“陷阱”,有效地防止“一物二卖”,切实减轻人民住房负担。
同时,《物权法》还并将善意取得的范围从动产扩展到不动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三、《物权法》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理清业主的管理权限,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业主的“阳关权”,切实起到了“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作用
首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大,而《物权法》的出台确认了业主对于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和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而将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留给了当事人自行约定,使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这实际上既反映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有利于实现对车库、车位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对于缓解停车紧张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更加明确,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在保洁、保安、生活垃圾清运、绿化、管理等方面服务不到位,经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一个合理的定位:由业主选聘、为业主服务的企业。这也标志着物业公司“管理”业主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
再次,《物权法》针对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而专门设立“相邻关系”一章,就是要使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法律层面为“相邻之间,和谐相处”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物权法》用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地保护了业主们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而日常生活中的噪音、漏水、油烟等扰邻问题,都是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损害。尊重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今天,《物权法》为这些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大大提高城市居住区建设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四、《物权法》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设置的相关的特别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权利的设置、义务的安排、实际运行的方式等方面,都给予弱势群体较多的考虑和辅助,尤其是对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方面,更是补充了大量的特别规定。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的相关规定,不但有利于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而且也能更好地鼓励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稳定承包关系。另外,《物权法》根据物权的特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状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从法律上界定了权利概念、种类、内容、范围、保护方法,从而赋予弱势群体享有法律保护效力,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大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最后,我们坚信:随着《物权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的一份子,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旧的错误的观念,正确地理解好、学习好和宣传好《物权法》,切实把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理念贯彻于我们的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防止行政违法和权利滥用。当然,如果不对权利的行使做出必要限制的话,也必将在多个方面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因此,在保障物权的同时,对物权的行使及时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也事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4]解读物权法10大亮点对生活的影响.新华日报.200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