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或者在线银行,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最新服务方式。网上银行在中国已蓬勃发展,而相关立法却寥寥无几,在实践中严重阻碍了业务的发展。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网上银行的基础上,对立法中可能遇到的网上银行准入、电子合同的效力、网络犯罪、不可抗力的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网上银行 电子合同 网络犯罪 不可抗力
互联网的出现是20世纪人类社会最具震撼力的事件之一,它标志着人类社会信息时代的到来。放眼全球,依附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改变着我们的思维、生活和行为方式,同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催生出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因特网来办理银行业务的特有方式即网上银行或称网络银行。网上银行如雨后春笋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迅速发展,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网上银行既然有如此的发展速度,自然具备普通银行所不具有的优势。但在网上银行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也意识到相关法律的滞后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一、网上银行概述
中国现存的直接规范网上银行的法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者虚拟网站。通俗地讲,网上银行是开放网络的虚拟银行柜台。
网上银行的发展,不仅提升了银行形象,树立了银行品牌,提高了经营效率,更重要的是网上银行平台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创新的基础平台。网上银行之所以能蓬勃地发展,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传统商业银行运行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①:第一,无需分支机构,触角伸向全世界。第二,成本低,效益高。网络银行可雇佣极少的职员,从而大大降低经营管理费用。第三,突破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具有实时优势。网上银行是“三A”银行,能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方式(Anyhow)提供服务,实现了金融服务的虚拟化和全天候。
二、网上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国内有关规范网上银行服务的法律制度正逐步健全,相关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中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从各个角度对网上银行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网上银行业务因采用高科技而带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其中所突显的问题很可能超越现有法律所规范的范畴。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一)网上银行准入方面的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我国虽然不存在纯网上银行,但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但这部规章实际上过于笼统,而且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在网络银行的开业登记监管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制;在业务范围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业制;网络银行除了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与保险、证券等直接相关的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它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②笔者认为,对于本国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传统银行业务而设立分支型网上银行时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即可。
(二)关于网络犯罪
目前,人们通过网络接受服务最为担心的就是网络的安全问题,网上银行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为了防范和制止网络犯罪,银行除了应做好事先的预防措施外,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网络犯罪,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已有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笔者认为,这仍难以适应网上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网上银行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或制定单独的《中国因特网金融犯罪条例》,有力地打击网上金融犯罪。③
(三)不可抗力
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遇到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约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从法律角度出发,这样的条款是存在着瑕疵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履约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够全部地免除履约责任,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在受影响的实际范围内方可免除责任。如果在合同里作出特殊约定,如凡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免除银行的所有责任,这样的约定可能会因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归于无效。另外,如果服务协议里不约定何为“不可抗力”,则只能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在传统的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般指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止行为的发生。但是,在网上银行业务这样的新型服务模式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在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里,应对“不可抗力”做出特殊约定。
如银行计算机系统遭到网络黑客的袭击,致使银行无法完成客户的指令时,是否可以视作不可抗力。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方面能够证明在自身系统方面采取了应尽的防范义务,仍然被网络黑客袭击,是可以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否则,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再由银行与网络供应商根据相互间协议分担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扩展,而且可以鼓励网络技术的发展。
综上所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中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亟需相关法律的跟进。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有必要广泛汲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从而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
注释:
①顿雁峰,王元福.网上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经济师.2005(1).第127页.
②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第74页.
③尹晓.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面临新的法律问题探讨.社科纵横.2005(4).第242页.
参考文献:
[1]张罡,施春风.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思考.中国律师.2004(7).
[2]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
[3]黄殊涵.网上银行支付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