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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成立的可能性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4:53:12 阅读:161次 【字体:

作者:涂 智  

【摘要】 理论界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问题是否应该法律化还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大家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为何能够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还没有把握,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字】 第三者;配偶权
权利的性质不同,当权利遭受侵害时所寻求保护的基础也会迥然不同,因此对配偶权的性质进行探讨,对于清晰界定权利内容及对权利的保护寻求一个救济渠道至观重要。
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向是权利研究的重点之一。权利分类理论颇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从各个角度了解权利从而把握权利体系结构与整体功能。具有根本意义的划分是把权利分为相对权和绝对权,这种划分的缘起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
本文将从相对权和绝对权的角度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为何得以成立进行阐述。
1 配偶权的相对性
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相对权的基本类型是请求权,所以相对权的效力请求权基本可以概括。请求权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指的是在典型情况下有两个当事人,也即一边是权利人,另一边是义务人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请求权总是相对于一个或数个特定的义务人而言的,原则上说相对权只能受到参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侵害,而不能受到局外人的侵害。因此,相对权的效力就体现在相对权特定的权利人一方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一方为一定行为而实现的自己利益上。
因此,相对权的特征表现为:
1.1 权利人义务主体特定,特定的意思并不是指一个,而是指确定的,比如,多数人之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人,但主体仍然是确定的,权利人应向谁要求履行,义务人应向谁给付一目了然。
1.2 相对权的一方只能向另一方请求为一定行为,权利的存在必定要产生一定的后果,权利一方要想实现此后果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一方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一方不能向义务一方以外的人要求给付,义务一方若向权利一方以外的人给付则不产生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配偶权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尽管关于婚姻本质的学说有很多种,如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婚姻是产生于一男一女之间,正是由于他们的结合才产生了婚姻,基于婚姻他们彼此成为配偶,妻是夫的配偶,同时夫也是妻的配偶。基于上文讨论,一个权利要实现它的权能时,要么基于它是像所有权一样的绝对权,直接支配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要么基于它是相对权,只能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配偶权是身份权无疑,长期以来,学界通说认为身份权为绝对权。如史尚宽先生所提出的配偶权在夫妻间为一种绝对权的理论,对此本文不能赞同本文认为配偶权在夫妻间为一种相对权,配偶权的绝对权说有其历史局限性和其内在的矛盾。
综上所述,配偶权在配偶之间,也即对内应是相对权,夫对妻或妻对夫只能向对方请求为一定行为而实现自己的配偶权,如请求对方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而无权支配对方。
2 配偶权的绝对性
绝对权是指有一种权利,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有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属于绝对权的有物权、人格权、人身亲属权等。绝对权和相对权区别的意义主要在于对权利的保护,如果绝对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受到了来自他人的妨碍或侵犯,他一般地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排除这种妨碍或侵犯,在持续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他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害,在侵害绝对权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有过错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绝对权的特征表现为:
2.1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确定,但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确定,即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外部或一些特定方式,比如,登记,观察出来,他是特定的一人或多人,但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所有的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都是义务主体。
2.2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无须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更不需要他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只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基于上述两种特征得出,绝对权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得直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须先请求侵权人为一定行为。
从配偶权的制度设计上我们应该就已经看出了配偶权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一方面,作为配偶权主体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是配偶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利益,与配偶权主体之外的第三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主体双方的相对性本文已做出充分阐述,下面就配偶权的绝对性进行分析。
如前所述,配偶权是身份权属于人身权,因此它属于绝对权无疑。首先,虽然它是在两个特定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但其身份的确定以有第三人存在为必要。一对男女要在社会中确定为夫妻身份,仅有这对男女自己相互认同为夫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私奔或私通,随时可能遭他人合法介入或被否认。显然,配偶之间特有的权利义务必须得到社会认同才能实际产生。因此,配偶身份权要向外界公示即结婚登记,已经登记就等于向外界宣布只有他们才是夫妻,才具有配偶特定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没有此权利,且应尊重、不干涉配偶权的行使,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就属侵权。配偶权作为人身权的绝对性就体现在这里。
另外,从配偶权自身的演变来看配偶权是从夫权演变而来,夫权以专制统治和男女不平等为主要特征,漠视妻子利益,是对妻子人身进行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实质上妻子的地位与物权客体的物是一样的,丈夫有权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如与妻子通奸属侵犯夫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了“身份到契约”的根本性转变,身份关系中注入了平等、自由、民主的新鲜成份,现代意义的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格独立、平等的身份权产生了,夫权变革成了配偶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配偶权的整个制度的设计。配偶权同时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双重属性,但它不可能既是绝对权又是相对权,二者定有轻重之分。配偶权性质当为绝对权,而相对权属性不能脱离绝对权而单独存在。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特定性需外界认同,需对不特定第三人产生拘束力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若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当然得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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